喜茶被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
近日
喜茶关联公司
上海喜创于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因涉嫌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
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以45万元罚款
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注意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为上海喜创于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龙。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6月2日,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当事人上海喜创于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陆翔路店店内发布的关于杨梅等鲜果产品的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 图源:东方IC
经初步核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21年6月4日,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过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询问当事人部分门店店经理、收集案件相关证据等方式,现已查明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5月14日起,在其下属门店统一通过电子显示屏、立牌等形式发布内容为“杨梅升级登峰造【极】;杨梅品种全线升级为当季东魁杨梅,更大颗更爆汁;喜茶首款水果雪芭脆筒[冰山杨梅脆筒],真果汁更冰爽”“精选云南石屏、浙江仙居东魁杨梅,个大核小,果肉紧簇饱满,风味浓郁”等相关产品广告。
前述广告所宣称的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至2021年6月4日,当事人发布前述广告总广告费用合计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鲜果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部分门店店经理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案广告设计制作的相关材料、相关食品索证索票及进货台账、当事人相关产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内部制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宝听告(2021)13202100105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听证及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发布产地、成分以及与商品有关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称之情形,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
鉴于本案无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适中处罚。
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综合中国新闻网、
齐鲁壹点、新黄河
编辑:胡一涵
校审:周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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