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手段!零容忍隐藏在教职员工之中的“大灰狼”!
近日,记者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
截至今年6月
全省检察机关联合教育、公安部门
对19万余名教职员工
共排查出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186人
均得到相应处置
据了解,赣州市是全省第一个完成在职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的地市。
此次风险排查对象为赣州市所有幼儿园、职业学校及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及其他从业人员,包含医务人员、食堂及小卖部从业人员、保安、门卫、保洁员、水电工、花工等与学校密切相关人员。
开展学校从业人员入职风险隐患排查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成瘾性、重犯率高等特点,单靠日常教育和事后惩处难以达到预防目的。”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只有将预防关口前移至入职审查阶段,并采取严厉的从业禁止手段,避免性侵前科劣迹人员接触未成年人,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防止再犯。
为此,省检察院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学校从业人员风险隐患排查,禁止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以及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存在心理障碍等问题人员从事学校相关工作。
这些法律正在保护孩子们
其实在我国的立法中对遭受性侵害的儿童提供了对应的法律保护,除了传统刑事犯罪中的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满14周岁的男孩和女孩。因此,14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性同意的权利,只要是与14周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不论当事人同意与否,均触犯我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同日,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将于9月1日施行。两者都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将性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内容,提高学生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除此之外,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以下亮点:
1、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学校和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的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2、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明确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3、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顾的制度,除父母和法定监护人要承担相应职责外,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不必要却有意识地触碰你的隐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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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大声呼救
对坏人撒谎来保护自己
可以摔破东西来引起他人的注意
逃离并寻找安全处所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
未来的希望
防止儿童性侵害
你我皆有责任
我们希望所有的孩子
都能健康快乐成长
来源:赣州广播电视台综合中国新闻网、江西政法、江西检察等
编辑:孙平 王凤鸣
主编:尚婧
审核:李帆
监审:许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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