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
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
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强化章贡区犬类管理,规范犬只饲养行为,进一步加大流浪犬、散养犬、无主犬整治工作力度,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区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整治区域为章贡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二、章贡区养犬人士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的犬类,不在本通告范畴。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五、犬只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六、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链)、配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七、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十、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110(公安)12319(城管)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
赣州经开区
关于规范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效预防犬类伤人、扰民等治安问题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切实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江西省犬类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场馆等公共场所。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为犬只戴防护口罩,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四、对城区内无主的流浪犬一律收容处理,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疯狗、伤人狂犬坚决予以捕杀。
五、公安机关将组织民警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违规养犬者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赣州市城管局开发区分局
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2021年8月30日
南康区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及
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会,维护社会环境和公共秩序,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犬扰民、犬伤人等案件,现就加强我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二、饲养犬只采用圈养的方式,并尽量减少犬只噪音,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犬只外出时请用绳索牵好,并为其戴上口罩,以免他人受到惊吓或犬只伤人。带废纸、粪袋,及时做好犬只排泄物的清洁工作,请勿放任犬只于公共场所排泄。如在苑区内发现有流浪狗,将其捕捉处理,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三、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对违规养犬的处理及捕杀流浪犬、狂犬等犬管工作。农牧、城管、卫计、环保、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四、在人流密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违规饲养将对犬只予以收容,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河道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携犬外出,应当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定期按时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从事犬只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五、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并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六、对违规养犬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扰乱养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环境卫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对街面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各单位要对辖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会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必要时,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七、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批评、劝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蓉江派出所 0797-6612745金鸡派出所 0797-6632897工业园区派出所 0797-6636289南水派出所 0797-6630110区城市管理局 0797-6795110
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
2021年9月1日
大余县
关于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行动
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推进流浪犬整治工作力度,现就规范养犬行为和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行动通告如下:
一、大余县城区养犬人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
二、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犬只出户遛犬时,犬只必须拴系犬绳(链);
(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三)有效制止犬只追咬、持续吠叫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三、凡犬只出户未束犬绳(链)的一律视为无主犬,无主犬、流浪犬一律予以捕灭。
四、鼓励市民向公安110、城管12319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五、2021年9月1日起,城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将联合开展流浪犬集中整治行动,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此次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阻碍、干扰流浪犬治理工作的,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大余县城市管理局2021年9月1日
赣州蓉江新区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会,维护社会环境和公共秩序,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犬扰民、犬伤人等案件,现就加强我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二、饲养犬只采用圈养的方式,并尽量减少犬只噪音,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犬只外出时请用绳索牵好,并为其戴上口罩,以免他人受到惊吓或犬只伤人。带废纸、粪袋,及时做好犬只排泄物的清洁工作,请勿放任犬只于公共场所排泄。如在苑区内发现有流浪狗,将其捕捉处理,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三、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对违规养犬的处理及捕杀流浪犬、狂犬等犬管工作。农牧、城管、卫计、环保、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四、在人流密集区(如大学城、潭口圩)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违规饲养将对犬只予以收容,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河道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但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携犬外出,应当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定期按时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从事犬只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五、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并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六、对违规养犬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扰乱养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环境卫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对街面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各单位要对辖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会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必要时,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七、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批评、劝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潭东派出所 0797-6580668潭口派出所 0797-6651169高校园区派出所 0797-8183110区城管分局 0797-8163963 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蓉江新区分局2021年6月1日
其实养犬除了日常管理
定期接种狂犬疫苗
也是十分重要的
不打狂犬疫苗是违法的!!!
最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NOTICE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