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4名干部被容错免责!
“李某某未按正常程序招标实施通信线缆统一迁改整治项目,负有领导责任。考虑到其动机是为了尽快推进工作开展,未造成国家损失和不良影响,且本人积极承担责任,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免于责任追究。”近日,根据调查结果和当地容错纠错有关规定,赣州市信丰县纪委监委对县工信局副局长李某某作出了处理决定。
为激励和鼓励干部改革创新,赣州市信丰县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行容错纠错机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该县解放思想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争创工业强县、高位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发展需求,坚持将严管和厚爱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运用容错纠错机制。今年以来,该县纪委监委共对4名干部容错免责、24名干部提醒谈话,下发纪检监察建议78份。
当地明确容错纠错的适用情形,结合新领域、新事物和新问题,列出“正负面清单”,明确7种免责、8种减责情形及12种不得免责、减责情形。对一心为公、推动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在工作中出现的瑕疵,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容错免责;对改革创新中,出现负面影响较小,能够及时挽回损失的容错减责;对党规法纪有禁不止,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坚持严查严办,不得免于责任追究或从轻、减轻处理。
信丰县纪委监委从受理办理、调查核实、研究认定、反馈结论等4个环节规范容错纠错审批流程,在受理办理期间,对党员干部失职失责行为综合分析,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情况,严格区分“有责”和“容错”,强调在容错纠错中留痕,做到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该县规定,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推荐提名、发放津补贴等方面正确对待、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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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出台《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意见》规定以下六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可予以容错免责:
✪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
✪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
✪出于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
✪在不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程序,或特殊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
✪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以下九种情形,均不予容错免责:
✪党纪国法明令禁止仍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的;
✪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处置事件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的;
✪应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出现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借改革之名,抬高办事门槛、损害群众利益、降低行政效能的;
✪在推动改革发展中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不经论证盲目决策、不经法定程序违规决策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实施意见》提出,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在以下五个方面正确对待:
✪在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和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各类考核考察时,不因容错事项而作负面评价或扣分;
✪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因容错事项而受影响;
✪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优秀干部推荐时,不因容错事项而被搁置;
✪在推荐提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不因容错事项而被取消资格;
✪按规定发放相关津补贴时,不因容错事项而受影响。
此外,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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