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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规出台!农信社如何应对?

2017-05-19 何振立 李致远 中华合作时报农村金融


导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农信社现在有包括网站、微博、公众号、应用程序、论坛等在内的众多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需要各级农信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更好的执行《规定》。


2017年5月2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


《规定》要求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农信社现在有包括网站、微博、公众号、应用程序、论坛等在内的众多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但是除业务相关外,众多的平台基本都没有专业的编辑人员专职维护,特别是县级行社或网点的公众号,一般都是由一般青年员工兼职运营管理可能无法及时获知《规定》,本文对《规定》落实有以下三方面建议,以便各级农信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更好的执行《规定》。


首先,农信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如果仅是为信贷等业务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而不进行新闻发布等,则无需以媒介平台身份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但应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在《规定》中对于需取得许可的新闻活动主体具体界定为以下三类:


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其次,农信社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平台日常宣传推广商业性质的内容无需进行“新闻信息”许可。农信社日常宣传推广的商业营销内容,主要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服务信息等,这与《规定》中明确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等并非同一类别。按照《办法》中规定,宣传推广的行为被纳入“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需要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同时应当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等规定。


再次,在《规定》中新闻信息的范围为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农信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如果推送以上范围内信息的,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需取得相应许可。


省级农信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如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该积极的落实本《规定》,熟悉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流程,设立总编辑,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采编人员持新闻记者证上岗。


县级行社及以下的机构的农信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人力、物力水平有限,在推送服务信息前应当做好筛选,尽量避免转载、推送、评论新闻媒体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突发事件等社会公共事务信息的报道。同时在网络平台上开设有金融政策解读、转载新闻信息及涉及提供此类信息的,则应注意在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之外,同时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在6月1日《规定》执行日前将相关板块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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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中原三农金融研究院

主编/刘小萃 新媒体总监/李 博 本期编辑/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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