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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科二考试不过找“枪手”?四名涉案人员纷纷获刑!

2016-11-09 湘潭交通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区法院对其提起公诉的一宗“驾校替考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涉案四名被告人均获罪领刑。可能你会好奇,潭通通啥时候也关注起了犯罪案件?今天,潭通通想要和您分享“驾校替考案”的始终,给大家提个醒。


事发经过

今年47岁的湘潭县白石镇某村男性村民刘某,在参加本市某驾校机动车“科目二”考试前,认为自己技术难以“过关”,便通过其教练、现年37岁的湘潭县某驾校男性教练易某,要求易某帮其找人替考。易某便联系上现年26岁的本市雨湖区姜畲镇某村女村民徐某请其为刘某代考,徐某同意后,易某又联系上本市某机动车驾驶人场内考试中心的男性工作人员彭某,请其届时给予协助作弊。


2016年1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彭某的配合下,徐某在刘某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将其换下,由自己替考并一次性获得通过。在此期间,易某收取了刘某给予的“费用”3200元,由其出面请徐某“吃饭唱歌”。同年3月23日,作弊败露的易某、徐某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易某另向刘某退还所余现金2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第1、4款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潭通通了解,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我市基层法院判决的首例新罪名案件。在这次案件中,刘某技不如人请人替考,是“马路杀手”的隐患;而易某、徐某、彭某贪图私利,串通作弊获罪。

最终,被告人刘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易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徐某(女)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彭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信息来源: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潭通通认为,这种找人替考的行为是非常不可取!既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也对社会不负责!潭通通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也祝大家早日通过自己的努力拿到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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