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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32.5强度水泥”存在严重法律问题
“全面取消32.5强度水泥”存在严重法律问题
黄忠卫 朱晓玲 宋笑 赵忠兴 蔡炳煌
“青海两文件”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国发41号文”指出:“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国办发〔2016〕34号文” 指出:“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加快发展专用水泥…”。 国发41号、国办发34号系规范性文件,但“青海两文件”与所援引两份文件的效力等级与适用范围均有较大出入。从文义解释而言,国发41号文提出的是“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其效力等级高于其后发布的国办文件,具备全国普适性效力。34号文承接了国发41号文的原意,严格限定在41号文的范围内,做出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水泥。这也是下位机关不得超出上位机关制定的文件的法定要求使然。
M32.5对熟料用量、混合材品种和掺量均不做限制,比PC32.5(R)通用水泥更加放宽混合材品种和掺量要求,其性能指标比PC32.5R要低很多。GB/T3183不能用于结构混凝土, 该替代方案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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