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台】有房有地就是不履行 一家三口同被曝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失信曝光台
为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共同惩戒失信行为,进而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我院将创建“失信曝光台”,通过各大媒体平台及我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敦促执行公告,重点选取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向我院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本期关键字:
不是有房就是有地
但就是不履行
丈夫做生意向银行贷款250万元逾期不还,其妻女为贷款作担保人,后一同作为借款案件的被执行人。我院经查询发现,其妻女二人名下在东莞市黄江镇有土地有房产,但却不还贷,这次一家三口均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榜。
6月13日,我院发布“决胜2018”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的第二批失信曝光名单,共有16人上榜。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他们名下或有房产,或有土地,甚至二者兼有,但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中最少的欠款2万元,但就是“赖”着不给。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严厉打击失信行为,我院将这16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若限期内仍拒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敦促执行公告
各案件被执行人: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营造诚信守法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有财产拒不履行等严重、恶劣情形的如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各案件被执行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东莞市黄江镇
姓名:陈金道
性别:男 年龄:56岁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谷镇东洋村船岛仑18号
公民身份号码:
35052419620812****
案号:(2018)粤1973执恢494号
判决义务:应支付案款本金共计2812961.76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与许丽卿系夫妻关系,夫妻名下有房产及土地,有财产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胡法官 0769-89808187
姓名:许丽卿
性别:女 年龄:55岁
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村
公民身份号码:
35052419630919****
案号:(2018)粤1973执恢494号
判决义务:应支付案款本金共计2812961.76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有财产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胡法官 0769-89808187
姓名:陈一清
性别:女 年龄:29岁
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村
公民身份号码:
44018319890207****
案号:(2017)粤1973执恢494号
判决义务:应支付案款本金共计2812961.76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有财产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胡法官 0769-89808187
东莞市塘厦镇
姓名:黄茂成
性别:男 年龄:56
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
公民身份号码:
44252719620804****
案号:(2018)粤1973执恢1002号
判决义务:应支付案款本金共计41334.5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登记,多次沟通,被执行人仍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李法官 0769-89808335
姓名:罗顺欢
性别:女 年龄:39
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林村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790425****
案号:(2018)粤1973执恢70号
判决义务:应支付案款本金共计121980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经联系仍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李法官 0769-89808335
姓名:冯胜村
性别:男 年龄:53
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林村
公民身份号码:
44252719651015****
案号:(2017)粤1973执恢1217号
判决义务:应支付案款本金共计88473.76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登记,多次联系但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李法官 0769-89808335
姓名:罗双进
性别:男 年龄:60岁
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新听61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252719580609****
案号:(2017)粤1973执7157号、(2018)粤1973执722、1013号
判决义务:偿还借款485648.16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
举报联系方式:赖法官 0769-89808702
东莞市清溪镇
姓名:朱洪旺
性别:男 年龄:36岁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渔樑围朱屋村民小组35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811212****
案号:(2016)粤1973执恢900号
判决义务:支付147307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名下有房产仍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魏法官 0769-89808996
东莞市常平镇
姓名:林国强
性别:男 年龄:50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塘坑路44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522219680801****
案号:(2018)粤1973执3841号
判决义务:支付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合计634587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等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
举报联系方式: 谢法官 0769-89808289、89808277
姓名:叶慧筠
性别:女 年龄:43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还珠沥五队22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751120****
案号:(2018)粤1973执恢125号
判决义务:支付赔偿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合计145717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等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
举报联系方式: 谢法官 0769-89808289、 89808277
姓名:任达林
性别:男 年龄:34
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金美围内西路74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841209****
案号:(2018)粤1973执2122号
判决义务:支付赔偿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合计20505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
举报联系方式: 谢法官 0769-89808289、89808277
姓名:梁镇波
性别:男 年龄:32
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旧围村4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860322****
案号:(2017)粤1973执5963号
判决义务:支付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合计57466.60元。
失信行为:法院查封评估位于东莞常平镇板石村旧围村的土地使用权,有财产而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朱法官 0769-89808282、 18822950576
姓名:李沃根
性别:男 年龄:66
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黄坭塘花园村18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252719520118****
案号:(2017)粤1973执6380号
判决义务: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合计310474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等财产,但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 刘法官 0769-89808281、89808288
姓名:谭轩顺
性别:女 年龄:45
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新围48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730221****
案号:(2018)粤1973执466号
判决义务:支付借款、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合计95258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但仍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刘法官 0769-89808281、89808288
姓名:陈达良
性别:男 年龄:49
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朗贝南埔圳村3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252719690318****
案号:(2017)粤1973执7752号
判决义务:支付借款、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合计207280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等财产,但仍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 刘法官 0769-89808281、89808288
东莞市桥头镇
姓名:莫水兴
性别:男 年龄:60岁
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大洲六队53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252719571120****
案号:(2017)粤1973执6202号
判决义务:应支付485785.4元赔偿款以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087.6元。
失信行为:名下有土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吴法官 0769-89808975、18822950585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过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欢
迎
关
注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