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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曝光台】欠薪欠货款欠工伤赔偿,跟这些企业做生意要小心!

三院小编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2-01-08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失信曝光台

       为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共同惩戒失信行为,进而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我院将创建“失信曝光台”,通过各大媒体平台及我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敦促执行公告,重点选取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向我院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本期关键字:

18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九级,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差额等,经仲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应向该劳动者支付34000元。可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该用人单位不仅没有自觉履行上述义务,还在法院执行阶段三番两次“忽悠”法官,借与劳动者达成和解为由拖延执行,至今分文未付。

       我院日前发布了“决胜2018”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的第三批失信曝光名单,对上述这家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村的东莞市恒业护栏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重点曝光。该名单一共有18家企业在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一同被曝光。这些失信企业现今均正常生产经营,且有财产而拒不履行。其中,有11家系拖欠货款,有2家拖欠工资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2家拖欠工伤赔偿款。最少的仅欠款7000元,但就是赖着不给。

      我院已将名单上的企业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同时,还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若在曝光后限期内仍拒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敦促执行公告

 

各案件被执行人: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营造诚信守法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有财产拒不履行等严重、恶劣情形的如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各案件被执行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拖欠工伤赔偿款:

被执行人:东莞市恒业护栏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村石路街3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强

性别:男  年龄:38岁

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00707****

法定代表人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滩头街30号

案号:(2018)粤1973执恢32号

判决义务: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3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失信行为:吴晓强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致使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逾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举报联系方式:谢法官 0769-89808289、0769-89808277


被执行人:东莞市格拉斯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鹿湖西路南三街

法定代表人:韩枝岑

性别:女  年龄:31岁

公民身份号码:45032619870801****

法定代表人住址:广西永福镇永兴大道68号

案号:(2018)粤1973执316号

判决义务:支付工伤赔偿款等合计15766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48.82元。

失信行为:未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致使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逾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举报联系方式:李法官  0769-89808014


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被执行人:东莞市昆若斯童包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坑镇彭屋村智泉高新科技园E栋5楼

法定代表人:夏佑运

性别:男  年龄:66岁

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520708****

法定代表人住址:湖南省攸县石羊塘乡谭家垅村东风组东方006号

案号:(2018)粤1973执1523号

判决义务:支付工资款54012元。

失信行为:有财产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冼法官  0769-89808562


被执行人:东莞市晋鹏针织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东莞市常平镇苏坑村一路上甲段329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钧

性别:男  年龄:48岁

公民身份号码:36223319691219****

法定代表人住址:江西省萍乡市仙来西大道51号15栋4单元36号

案号:(2018)粤1973执664号

判决义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

失信行为:彭建钧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致使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逾期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义务。

举报联系方式:刘法官  0769-89808281、0769-89808288


拖欠货款:

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坑鑫华锐五金电子厂

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坑镇角社角祥路工业区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陆新来

性别:男   年龄:40岁

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81115****

法定代表人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华庄村西满庄526号

案号:(2018)粤1973执1136号

判决义务:支付货款100395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有财产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法官:冼法官  0769-89808562


被执行人:东莞市久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坑镇东兴工业园东莞乡电子有限公司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阳美玲

性别:女  年龄:33岁

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50426****

法定代表人住址:湖南省安仁县洋际乡猴昙村深龙组6号

案号:(2018)粤1973执3397号、(2018)粤1973执恢2702号

判决义务:支付货款157453.52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有财产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冼法官  0769-89808562


被执行人:东莞市畅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东莞市清溪镇大利村帘风路3号

法定代表人:朱桂花

性别:女  年龄:44岁

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40904****

法定代表人住址:东莞市谢岗镇曹乐吓角村           

案号:(2018)粤1973执1707号

判决义务:支付货款52403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

失信行为:未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致使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逾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举报联系方式:李法官 0769-89808014


被执行人:东莞市维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清渔路55号A铺位

被执行人:东莞市清溪梅兴五金电器店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清渔路(实盈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志维(同为被执行人)

性别:男  年龄:49岁

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690903****

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梅县西阳镇龙坑村

案号:(2017)粤1973执9696号

判决义务:支付货款70000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及保全费。

失信行为:王志维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致使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逾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同时王志维同为被执行人东莞市清溪梅兴五金电器店的经营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财产拒不履行债务。

举报联系方式:李法官  0769-89808009


被执行人:东莞市顺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中元街地铺4号B

法定代表人:梁庆满

性别:男   年龄:39岁

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90416****

法定代表人住址:广西藤县和平镇双垌村六塘岭二组

案号:(2018)粤1973执434号、435号

判决义务:支付货款合计51108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失信行为:梁庆满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致使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逾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举报联系方式:朱法官  0769-89808282、0769-89808280


被执行人:东莞市横沥永佑鞋厂

公司地址:东莞市横沥镇石涌金马路工业区厂房二、三层

经营者:林浩君

性别:女   年龄:30岁

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881214****

经营者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可塘镇洋甲洲村205号

案号:(2018)粤1973执1618号

判决义务:支付货款430947.03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有财产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冼法官  0769-89808562


被执行人:东莞市恒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温塘年丰山庄年景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黄树浩

性别:男  年龄:31岁

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71028****

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埔村西发区育东里514号

案号:(2018)粤1973执667号、(2018)粤1973执恢739-744号

判决义务:支付货款57440.06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有财产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方式:冼法官  0769-89808562


被执行人:东莞市森雅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东莞市桥头镇朗厦村华厦一环路5号H栋

法定代表人:罗锦旺

性别:男  年龄:55岁

公民身份号码:44252719630923****

法定代表人住址:东莞市桥头镇新围仔村路11号

案号:(2018)粤1973执462号

判决义务:支付货款776074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有财产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冯法官  0769-89808428


被执行人:东莞市晟杰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东莞市桥头镇朗厦村华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莫杰锋

性别:男  年龄:40岁

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80312****

法定代表人住址:东莞市石龙镇三条街54号

案号:(2018)粤1973执467号

判决义务:支付货款435697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有财产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冯法官 0769-89808428


被执行人:东莞市福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东莞市桥头镇莲城社区桥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政

性别:男  年龄:48岁

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700829****

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华城镇洋田村茂树下

案号:(2018)粤1973执1169、1704号

判决义务:支付货款404027.90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有财产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周法官  0769-89808412


被执行人:东莞市康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东莞市桥头镇朗厦村华厦路100号A栋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

性别:男   年龄:37岁

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0907****

法定代表人住址:重庆市开县大德镇福佳村2组47号

案号:(2018)粤1973执3850号

判决义务:支付货款275617.30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有财产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周法官  0769-89808412


其他:

被执行人:东莞市淦源玩具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星村委福星街C栋

法定代表人:张水波(同为被执行人)

性别:男  年龄:41岁

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771008****

法定代表人住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保和乡卸东村181号

案号:(2018)粤1973执1464号

判决义务:支付占有使用费10451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被执行人张水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失信行为:张水波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致使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逾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同为被执行人的张水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财产拒不履行债务。

举报联系方式:李法官  0769-89808014


被执行人:东莞市天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大京九塑胶原料市场塑通一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岐有

性别:男  年龄:46岁

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720908****

法定代表人住址:湖南省新宁县安山乡两合村5组96号

案号:(2018)粤1973执956号

判决义务: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390元。

失信行为:王岐有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致使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逾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举报联系方式:刘法官  0769-89808281、0769-89808288


被执行人:东莞市祥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环市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钦

性别:男   年龄:27岁

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911217****

法定代表人住址:陕西省汉阴县漩涡镇群英村三组

案号:(2018)粤1973执134号

判决义务:偿还定金、首付款、违约金共65000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逾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举报联系方式:赖法官  0769-89808702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过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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