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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8日,记者从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已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包括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具体为:
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是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到2020年4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三是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记者 张冰 通讯员 楼春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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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在线
责编:侯玮
见习编辑:郑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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