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都因她五年前答应帮朋友一个忙……
昨天(9月24日),西湖法院宣判了浙江省首例“母亲”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案。这一切,都因她在5年前答应帮朋友一个忙而起……
王花女士和赵炎先生是朋友关系,两人均为单身。2017年时,赵先生通过代孕方式生下儿子小赵,为了办理出生证明及户口登记需要,赵先生找到王女士帮忙。当时,王女士同意了赵先生的请求,以母亲的身份协助办理了小赵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等。
就这样,王女士成为小赵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的母亲。小赵一直由赵先生在抚养,王女士也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
今年7月,赵先生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女士与小赵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7月29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意见为“排除王女士为小赵的生物学母亲”。
现在,王女士要求否认与小赵之间的母子关系,赵先生也表示愿意配合。
9月16日下午,该案开庭审理,王女士、小赵的法定代理人赵先生均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但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而民法典中规定了相应内容,因此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王女士与赵先生并非夫妻关系,王女士与小赵也不存在收养关系,且王女士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她为小赵的生物学母亲。
因此,王女士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具有正当理由且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今天下午,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王女士与小赵不存在亲子关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涉及到抚养、赡养、继承等诸多重要问题。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同时,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该条款确立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与婚姻法相比,属于民法典新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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