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一号发射成功,看上海社科院的张茗谈“一带一路”与我国国际太空合作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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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舟一号发射成功,看上海社会科学院国际问题研究所副研究员张 茗,谈“一带一路”与我国国际太空合作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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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天舟一号发射成功,看上海社科院的张茗谈“一带一路”与我国国际太空合作的突破
上海社科院 张茗 副研究员,
数年专攻托克维尔研究的
《<旧制度与大革命>导读》
以时间为经、著作为纬,在介绍托克维尔的生平及时代背景的前提下,试图对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托克维尔回忆录》和《论美国的民主》等三本重要著作进行全方位解读,帮助读者系统、全面、深入地理解托克维尔思想的全貌和精髓,避免对托克维尔思想的误解或歪曲。
来源:《国际关系研究》第1期
“一带一路”与我国
国际太空合作的突破
张 茗
2016年4月,国家航天局首次发布国际太空合作战略《中国航天国际合作2030发展战略》,提出积极打造中国航天国际合作新格局的目标。10月,我国又首次明确建设航天强国的目标,提出力争到2020年左右实现重点突破,加速迈向航天强国;2030年左右实现整体跃升,跻身航天强国之列;2050年之前实现超越引领,全面建成航天强国。可以说,建设航天强国与实现我国国际太空合作格局的新突破相辅相成。为了实现航天强国目标,除了要继续推进太空技术进步和太空产业完备以外,还需实现我国国际太空合作的升级换代。反观现实,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太空合作受阻,我国国际太空合作主要面向亚洲、拉美和非洲少数发展中国家,不仅分散而且难以形成合力。本文认为,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区域的太空合作,有利于把我国国际太空合作从分散的“孤岛”式的碎片化合作向地区联动的一体化合作推进,实现从被动“突围”向主动“布局”转变,打造国际太空合作新格局。
1国际太空合作突破的国内基础
首先,国际太空合作离不开国内政策的引领和保驾护航以及太空技术和产业基础的强大支撑。在政策引领方面,主要体现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以及国内太空产业、行业政策与规划的衔接。
就“一带一路”倡议而言,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了要“完善空中(卫星)信息通道”的目标。2016年10月,国防科工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在轨和规划建设中的通信卫星、导航卫星和遥感卫星资源为主,适当补充完善天基资源和地面信息共享网络,形成“感、传、知、用”四位一体的空间信息服务系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区域提供空间信息服务能力。为了实现这一总体目标,意见又提出了提升“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覆盖能力、支撑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带动空间信息装备和服务出口、加强区域空间信息产业合作、大幅度提高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促进空间信息科技合作和交流7项任务。
就国内太空产业、行业政策与规划而言,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制造2025》,把航天装备列为高端装备创新工程的重要内容。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局联合发布《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提出了构建形成卫星遥感、卫星通信广播和卫星导航定位三大系统,2020年基本建成主体功能完备的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体系的目标;同时,为服务我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又提出了构建集卫星遥感、卫星通信广播、卫星导航和地理信息技术于一体的全球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目标。2015年4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利用我国先进的数字地质调查技术、地球化学填图、卫星遥感和北斗应用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白皮书,提出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与全球有意愿的国家一起共同建设卫星导航增强系统,提供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和授时服务,提升北斗系统海外服务性能,促进导航技术的国际化应用。1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把握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契机,做大做强卫星和应用产业,到2020年基本建成主体功能完备的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积极布局海外市场,建立“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12月,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卫星测绘“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要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对地理信息的需求,推进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之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布《2016中国的航天》白皮书,把“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列为未来5年国际空间交流和合作首要重点。
如果说“一带一路”倡议和太空产业、行业规划为我国拓展“一带一路”国际太空合作提供了指导性政策引领的话,我国强大的太空技术和产业基础则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就技术而言,经过60年的发展,我国太空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火箭研制和发射能力以及卫星研制和应用能力已经步入世界先进行列。长征1~7、11系列火箭的成功研制和发射使我国具备了发射低、中、高不同轨道以及不同类型、不同质量航天器的能力,其中2016年11月“长征5号”火箭的成功研制和发射更是使我国迈入拥有大型运载火箭国家的行列。与此同时,我国也具备独立研制、发射试验卫星、科学卫星和应用卫星的能力,已形成返回式遥感卫星、“东方红”通信广播卫星、“风云”气象卫星、“实践”科学探测和技术试验卫星、“资源”地球资源卫星、“北斗”导航定位卫星和海洋卫星等7个卫星系列。其中,“风云”卫星已被世界气象组织列入国际业务气象卫星系列;“北斗”导航系统也已成为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国际委员会认可的四大核心系统供应商之一,并将于2018年率先覆盖“一带一路”建设国家。另外,我国在微小卫星、小火箭技术领域也实现了重大跨越;载人航天、月球探测、深空探测和空间科学研究等大型工程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夯实了我国太空技术基础能力。
就产业基础而言,我国已基本建成完整配套的太空产业体系,具备了提供全产业链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目前,我国正在由注重形成技术能力向满足实际应用的阶段转变,并积极推进航天商业化进程。我国商业航天已从单纯提供发射服务,发展到提供包括卫星研制、发射服务、地面系统、卫星应用、保险、融资和培训等一揽子解决方案。一方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等骨干企业加快建设“商业臂膀”,一批国资、国企背景的商业航天公司开始在卫星应用和航天发射等领域崭露头角: 2015年9月,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成立中国四维商业遥感卫星公司;2016年2月和10月先后成立以“快舟”、“长征”火箭为主力的航天科工火箭技术有限公司和航天科技集团中国长征火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中国四维商业遥感卫星公司研制的我国首颗0.5米高分辨率商业遥感卫星“高景1号”发射升空,标志着国产商业卫星遥感水平迈入国际先进行列。另一方面,2014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60号文《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2016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商业航天产品发展工程被列入其中。这些利好政策的出台促使民营资本开始涉足卫星和火箭的商业应用领域,为太空商业化注入新动力。目前国内已有北京零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等近10家民营商业太空企业。此外,我国第一个国家级商业太空产业基地武汉以及西安、长春、深圳、长沙和上海等各有特色的太空产业基地的建设等也为我国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区域太空合作提供了良好产业基础。
2国际太空合作突破的国际机遇
3“一带一路”国际太空合作的重点
总体上,以双边、次区域、多边合作机制和平台为依托,政府间合作和私营部门合作两条腿走路,以“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和应用工程、北斗导航应用推广工程等具体项目为抓手,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区域的太空合作应以经济合作为主,兼顾国际太空治理合作和地区性太空公共产品提供。
第一,经济合作是“一带一路”太空国际合作的重中之重。太空产业作为新兴战略产业,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发动机,也是能带动其他产业发展的赋能器。我国要利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区域的广阔市场,共同发展太空技术和应用产业集群,促进域内国家和区域多层次、全方位、深度参与空间信息走廊应用和产业推广,使太空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合作形式既可以是政府间合作,比如2016年1月,中国与沙特阿拉伯签署《中沙卫星导航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与埃及签署《关于埃及二号遥感卫星及后续卫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也可以是私营部门间合作,比如2015年10月,中国赛伯乐投资基金(Cybernaut)向俄罗斯斯科尔科沃科技园的太空创业公司道里亚宇航公司(Dauria Aerospace)投资7000万美元,打造一个对全球最大的100个城市进行日常观测的小卫星星座“城市观察者”(UrbanObserver)。
第二,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太空治理合作。随着太空淘金热的兴起,卫星在轨服务、太空碎片清除、太空采矿和太空旅游等新型业务有望成为现实。而诞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联合国太空国际法体系(见下表)主要针对国家的太空活动作出规定,对于太空商业开发的细致规定还是付之阙如。美国和卢森堡等国家以国内法的形式为太空采矿提供法律背书及其所引发的广泛关注和争议,表明如何积极回应现代小卫星的大爆发、太空旅游和太空采矿监管等国际太空新议程、新挑战,如何诠释《外太空条约》、《月球条约》的相关原则并达成国际共识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相关国际太空立法窗口正在逐渐打开。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国内太空立法的关键期,预计将在2020年前出台太空法。我国必须统筹运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和两类规则,建立符合外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世贸规则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体系。在国际太空治理正酝酿重大变化之际,我国应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区域保持密切沟通和互动,积极参与相关太空治理倡议和论坛,凝聚共识,积极参与国际太空规则的制定,为建设和平、可持续开发和稳定的太空环境作出贡献。
国际太空条约举要
条约名称 | 联合国大会通过时间 | 生效时间 | 批准国(截至2017年1月) |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 | 1966年 | 1967年 | 104 |
《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营救协定》) | 1967年 | 1968年 | 94 |
《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 | 1971年 | 1972年 | 92 |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 | 1974年 | 1976年 | 63 |
《指导各国在月球及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 | 1979年 | 1984年 | 17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区域作为国际太空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除了欧盟提出的太空活动国际行为准则(ICoC)和中俄联合提出的《防止在外太空放置武器、对外太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PPWT)草案以外,近年来还涌现了多个重要的国际太空治理倡议,比如2014年12月成立的海牙太空资源治理工作组(Hague Space Resources Governance Working Group)。作为目前唯一探讨太空资源开发开采国际规则制定的国际平台,该工作组的最终成果将提交给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太空委员会(UNCOPUOS)法律小组委员会,作为其考虑制定太空资源开发开采国际规则的参考。又如2016年11月在迪拜举行的“联合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高级别论坛:空间作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因素”。会议就太空经济、太空社会、太空进入和太空外交四大议题——同时也是拟议中的包容性全球议程“太空2030年”(Space2030)和“外空会议+50”(UNISPACE+50)的四大支柱——进行了分组讨论,通过了《迪拜宣言》(Dubai Declaration)。论坛作为促进政府、国际组织、产业界、学术界和公民社会之间对话的重要平台,以及联合国太空事务办公室(UNOOSA)的重要伙伴,在全球太空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2018年举行的“外空会议+50”不仅将评估1968年、1982年和1999年3次外空会议全球太空治理的历史成就,而且将确定与太空发展有关的具体目标,形成迈向“太空2030 年”的路线图。面对众多国际太空环境、法律和发展议程,我国应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内的国际太空治理平台乃至创设中国自己的倡议,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沟通和协调,并以“外空会议+50”为契机,共同制定面向未来的太空发展路线图以及公正、合理和均衡的国际太空新规则。
第三,积极提供地区性太空公共产品。“一带一路”沿线地域广阔,自然、人文和政治环境复杂。我国应依托空间信息走廊,建立跨国合作的空间信息应急响应机制和服务网络,与沿线国家共同建设空间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判读、紧急救援和指挥调度等星地一体化设施,为区域自然灾害的监测和紧急事件的处置提供遥感影像采集、应急通信和导航定位服务等空间信息保障,满足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灾难预警、安全合作、打击恐怖主义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需求。这方面主要包括联合多任务小卫星星座项目、金砖国家遥感卫星星座、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大学小卫星重大国际合作项目、中国—东盟卫星应用信息中心、澜沧江—湄公河空间信息交流合作中心等项目。
其中,2016年6月启动的联合多任务小卫星星座项目以我国国家航天局与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共享“高分1号”、“高分2号”、“资源1号04星”等遥感卫星数据为基础,将联合研制1颗高光谱小卫星、1颗光学小卫星和6颗微纳卫星,组成联合多任务小卫星星座,服务各成员国的防灾减灾和资源调查等。金砖国家遥感卫星星座则旨在建立金砖国家遥感卫星数据共享机制,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重大自然灾害和环境保护等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助力金砖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6年12月正式启动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大学小卫星重大国际合作项目试图将教育培训与技术转化相结合。中国—东盟卫星应用信息中心依托“海洋”环境监测卫星、高分辨率卫星、“风云”气象卫星、北斗导航卫星和搜救卫星系统,力求建立覆盖海上丝绸之路的天空海立体化的海上空间信息服务体系,提升海上维权执法、海上航道安全、海上搜救、海洋资源开发、海洋防灾减灾和海岸带环境监测等领域空间信息服务能力。澜沧江—湄公河空间信息交流合作中心则致力于支持跨界河流沿线合作发展,通过推广使用高分辨率卫星、卫星定位与导航系统和卫星数据采集系统等空间信息服务,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河流、界河资源开发和信息化管理合作,带动沿流域信息互联互通,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合作发展。
4结语
总之,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太空合作,有利于我国太空企业“走出去”,有利于促进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开发利用,有利于国际和国内两种规则的衔接,并为我国地区安全战略、国家安全战略提供技术支撑。如果说很长时间以来我国主要致力于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太空合作,并堪称“南南合作的典范”,那么把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太空合作置于优先地位,既实现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齐头并进,同时也为我国建设航天强国和促进国际太空合作格局的升级换代助一臂之力。
当然,在加强国际太空合作已成为全球潮流的背景下,“一带一路”国际太空合作也面临多重竞争。一是次区域太空合作机制的竞争。具体来说,在“一带一路”东段面临日本主导的亚太地区空间机构论坛(APRSAF)和印度主导的南亚地区联盟框架下太空合作的竞争;在西段,面临欧洲航天局和欧盟框架下太空合作的竞争;在中段则面临俄罗斯主导的独联体框架下太空合作的竞争:2015年10月,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格鲁吉亚、乌克兰和阿塞拜疆等独联体国家签署航天合作议定书,达成建立联合航天研究院、对使用“格洛纳斯”系统信号的地面基础设施进行一体化整合、推动航天领域的跨部门生产合作、组建统一的用于农业的对地观测卫星系统等多项航天合作意向。二是沿线主要太空国家打造的太空双边合作网络的竞争。举例来说,印度不仅与阿富汗、越南和阿联酋建立了正式太空合作关系,与法国、日本和美国的合作也得到了深化;而日本除了向越南提供10多亿美元帮助其建设国家太空中心并为其制造和运营2颗X波段雷达成像卫星以外,近年来它面向亚洲国家的双边太空合作网络也不断扩展,与土耳其、阿联酋、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等国开展不同形式的太空合作。三是域外国家的竞争。近年来,美国国际太空合作进一步强化:推进“太空合作亚洲再平衡”,以多种形式强化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印度等亚洲盟友和伙伴国家的太空合作;与12个国家、欧洲航天局、欧洲气象卫星开发组织(EUMESAT)以及50多个卫星运营商签署了太空态势感知(SSA)协定,打造以美国为轴心的太空态势感知网络;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和新西兰签署联合太空行动(CSpO)协定,打造太空版的“五只眼”国际联盟。而美国的许多合作国家也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可以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互嵌的“意大利面碗”式太空合作格局。我国在开展太空合作时,不能仅从主观愿望出发,而应高度重视相关国家的实际需求和地区太空格局的变化。
另外,全球太空淘金热潮能否持续存在不确定性,“一带一路”沿线地缘政治又极其复杂,太空技术的军民两用特性使得太空合作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容易受到国际政治形势的影响和干扰,我国对此应有清醒认识并做好国际太空合作暂时受挫乃至失败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