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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岛市政府连发7条通告:小型车单双号限行,洗海澡、钓鱼、坐摩托艇的先等等,还有…


重要通知!


青岛市政府发布多条通告

青岛市将对道路交通管理、

留宿场所安全管理、海域治安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青岛海域内船舶

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

各通告施行时间略有不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


(一)禁行时间: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2018年5月30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2018年6月6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


(二)禁行方式: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禁止通行,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经批准禁止通行。


(三)禁行区域:本市行政区域。


二、本市核发号牌(鲁B、鲁U号牌)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限行。


(一)限行时间:2018年6月6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


(二)限行方式:未经批准禁止通行。


(三)限行区域: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胶州湾隧道,胶州湾大桥,G22(青兰高速)高新区收费站以东路段,G20(青银高速)即墨收费站以东路段,G2011(青新高速)即墨西收费站以南路段,S19(龙青高速)龙泉收费站以南路段。


三、本市核发号牌(鲁B、鲁U号牌)小型客车(指核载10人以下的载客汽车)限行。


(一)限行时间:2018年6月8日20时至2018年6月10日24时。


(二)限行方式:实行单双号限制通行。单日允许车牌尾号(指车牌号码中阿拉伯数字的最后一位,下同)为奇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车牌尾号为偶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双日允许车牌尾号为偶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车牌尾号为奇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限行区域: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胶州湾隧道,胶州湾大桥,G22(青兰高速)高新区收费站以东路段,G20(青银高速)即墨收费站以东路段,G2011(青新高速)即墨西收费站以南路段,S19(龙青高速)龙泉收费站以南路段。


2018年6月9日接送高考考生的小型客车,可以通过考生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交警大队申领高考车辆通行证。持高考车辆通行证的小型客车2018年6月9日不受单双号通行限制


本市核发号牌大中型客车(指核载10人以上的载客汽车)、巡游出租车不受单双号通行限制。  


四、外地核发号牌机动车限行。


(一)限行时间:小型客车(指核载10人以下的载客汽车)2018年6月8日0时至2018年6月10日24时,其他机动车2018年6月6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


(二)限行方式:未经批准禁止通行。


(三)限行区域: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胶州湾隧道,胶州湾大桥,G22(青兰高速)高新区收费站以东路段,G20(青银高速)即墨收费站以东路段,G2011(青新高速)即墨西收费站以南路段,S19(龙青高速)龙泉收费站以南路段。


外地核发号牌客运班车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路线行驶,不受上述通行限制。


五、不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限制的车辆


(一)持有重大外事活动专用通行证件的机动车;


二)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和通讯、电力、水务、市政、殡葬、急救医疗等应急服务保障类车辆,以及救援、清障等专项作业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机动车)、警车、消防车;


(四)悬挂使领馆号牌以及经批准临时进入我国境内参与重大外事活动的车辆。


六、因保障国计民生确须通行的载货汽车(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请,经交通运输部门确认运输需求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通行证办理条件、程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制定。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设置禁行、限行标志,及时疏导滞留车辆,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实行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交警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


交通运输部门将对相应路段上公交和地铁调流运行,并根据客流情况及时调整发车间隔。具体方案由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发布。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原有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留宿场所的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留宿场所,是指用于接待住宿的旅馆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旅馆包括旅店、宾馆、饭店、酒店、洗浴场所、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等,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包括酒店式公寓、农家乐、渔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二、留宿场所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和从事信息登记报送、安全保卫、客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报送公安机关。


三、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通过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含人证核验设备)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登记入住人员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实时报送公安机关。


入住人员应当配合留宿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入住登记,主动向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到留宿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身份证明。对身份不明、无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四、留宿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场所内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并做好记录。


五、留宿场所在本场所内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二)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四)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青岛海域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海域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以下简称青岛海域)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禁止任何人员、船舶在光缆路由保护区内开展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船舶锚泊等危及光缆安全的活动。


二、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在市南区太平角东北端至珠海支路沿线海域游泳、潜水、垂钓和捕捞作业。


三、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及人员停靠或者登临青岛海域内无居民海岛。


四、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张屯嘴——竹岔岛——大公岛——小公岛——南姜码头及团岛——牙子石岛(35°58′15″N/120°17′48″E——35°56′30″N/120°18′36″E——35°57′39″N/120°29′36″E——35°59′48″N/120°35′00″E——36°05′48″N/120°31′59″E——36°02′42″N/120°16′59″E——36°01′00″N/120°17′12″E)连线以内海域停泊、作业和驻留;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团岛——小公岛——南姜码头(36°02′42″N/120°16′59″E——35°59′48″N/120°35′00″E——36°05′48″N/120°31′59″E)连线以内海域航行。


五、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实行船舶集中停靠(执行公务的船舶除外),由有关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或者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六、在青岛海域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应当办理进出港申报手续,配备适任人员,随船携带相应的船舶证书、运输许可证或者货物运输单(证)等文件资料,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登临检查。


七、进入青岛海域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出海作业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海员证等有效证件,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身份查验。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8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对青岛海域内船舶

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海域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域的船舶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浮山所湾海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经营性活动。


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除涉及民生外,暂停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黄岛区辖区海域沿海一线所有客运码头、站点(青岛国际邮轮港除外)的经营,以及客船、摩托艇、帆船等各类船舶的客运活动;禁止上述船舶在上述辖区海域内航行。


二、除保障国计民生需要,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6日24时,禁止集装箱船舶在青岛胶州湾海域内装卸1-7类危险货物集装箱。


除保障国计民生需要,2018年6月1日0时至2018年6月6日24时,禁止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船(煤炭船舶除外)以及载运危险货物的杂货船进出青岛胶州湾海域;2018年6月7日0时至6月11日24时,禁止载运第8类、第9类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之外的所有危险货物船舶进出青岛胶州湾海域。


三、除保障国计民生需要,2018年6月1日0时至6月6日24时,在青岛胶州湾所有港区内,禁止对成品油、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煤炭除外)以及杂货船载运的危险货物进行港口作业;2018年6月7日0时至6月11日24时,在青岛胶州湾所有港区内,禁止对第8类、第9类之外的危险货物进行港口作业。


四、2018年6月4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禁止使用青岛港前海1号、2号、3号锚地,移至朝连岛南锚地锚泊(朝连岛南锚地为以下四点连线内海域:35°51′10″N/120°53′00″E——35°51′10″N/121°01′30″E——35°46′30″N/121°03′53″E——35°46′30″N/120°55′22″E)。引航员登离船位置由原分道通航制第二警戒区东移至青岛港小公岛登离船点(以35°58′38″N/120°34′44″E为圆心,半径500米海域内)。


五、2018年6月4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海面能见度低于1海里时,禁止船舶进出青岛胶州湾海域或者靠离泊作业。


六、2018年6月9日0时至2018年6月10日24时,根据需要可以限制船舶在青岛港主航道通行。


七、2018年6月1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禁止钓具渔船出海。2018年6月8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养殖船除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生产外,禁止跨养殖区航行作业。休渔渔船应当按照规定定点停靠,未经批准,禁止离港。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8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包括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爆易制毒化学品及管制刀具、弩、散装汽油和火药动力的射钉器(弹)等。


二、禁止销售、运输、购买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化学品、火药动力的射钉器(弹)、弩。禁止实施爆破作业、射击训练等活动。暂停放射性物品的移动使用。


涉及国计民生,确需运输、购买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批,严格监管,相关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三、管制刀具一律封存,不得销售。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销售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刀具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及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禁止向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精神异常或者身份不明的人员销售刀具。经营者发现有行为异常或者精神异常人员购买刀具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严格执行散装汽油专机销售、实时监控、购买实名登记、异常情况实时报告等管理制度。个人购买散装汽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单位购买的,应当持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六、涉及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24小时专人看护本单位所有或者保管的危险物品,严格危险物品出入检查登记制度。发现危险物品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七、各级公安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必要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规定时间段内不得制作、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所有库存的烟花爆竹不得存放在本市市区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将库存的烟花爆竹予以封存,并做好清点、登记和看护工作。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将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封存。无法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封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管,采取登记、指定地点封存等临时性行政措施。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区域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他火灾隐患未能完成整改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停用、专人值守等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加强重点部位看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分片包干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巡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区域的相关建筑物和群租房的排查管理,保证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三、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告知和督促村(居)民、业主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及其他杂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和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检查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以及电缆桥架在楼板处的防火封堵情况,确保封堵严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安全检查,严禁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单位、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火情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四、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职责。一级森林火险区内的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物质,重大外事活动重点区域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半岛都市报微信(ID:bandaobao),据青岛公安

◆编辑:金鱼/陈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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