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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海宁这家店被查处!此前,已有7家…

大潮网 2022-09-16







近日

因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海宁这家店被查处


大潮君了解到

此前海宁已有7家

涉嫌经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

经销商被立案查处

详情如下








直击现场

今年5月,我市正式实施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政府大力倡导,群众积极参与,整体秩序良好。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7月初,市电动自行车专班接到线索,反映位于袁花镇长益路192号的旭升车行有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嫌疑。随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立即着手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车行在电动自行车销售上牌过程中,擅自把电动自行车本应配备的标准锂电池,改装成了铅酸电池,存在改变蓄电池组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月27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电动自行车店处以5000元罚款。同时,相关部门暂停其回收代办点资格及电动自行车上牌点资格。

此前已有7家被立案查处
据了解,此前,我市已对7家涉嫌经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经销商进行立案查处,并暂停其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回收代办点资格。

△点击查看大图



新闻深一度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本文由大潮网微信公众号(ID:dachaohn)独家采访编辑报道 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记者:杨馨蕾  通讯员:陆益豪 
编辑:蔡金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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