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独家专访 | 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律师张军解读章莹颖案:利用沉默权,嫌犯或判“无罪”?

2017-07-06 胡展奋 文汇报


受害者的父亲和男朋友走进法院


美国中部时间7月5日下午(北京时间7月6日凌晨),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被绑架一案的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在美国中部地区联邦法院第二次聆讯。负责审理此案的美国治安法官埃里克·朗(Eric Long)做出决定,克里斯滕森将不会被保释出狱。目前,下一次对克里斯滕森的预审听证定在7月14日。


克里斯滕森穿着灰色条纹囚服,戴着脚镣、脸色苍白。在简短庭讯中大多保持沉默,只有回答法官问话时,会点头并回答“是”。在聆讯过程中,有3名白人进入法庭,现场曾一阵骚动,并传出3人为克里斯滕森的父亲及家人,但未获证实。



▲嫌疑人克里斯滕森


根据《The News》最新报道,嫌犯克里斯滕森在这次庭审中终于开口,首次透露了重大线索——


1、现身莹颖祷告会,密谋着另一场绑架:6月29日晚上,位于伊利诺伊州厄巴纳的克兰纳特表演中心,曾经有一场自发的为祈祷章颖莹的音乐游行,而嫌犯克里斯滕森就出现在那里,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他出现在那里是捕捉其他潜在受害者,密谋着另一场绑架。FBI对其全程监听,在今天庭上,克里斯滕森首次公开描述,他心中的“理想猎物(characteristics of an ideal victim)”。


2、莹颖只是被他盯上“猎物”之一:此次法庭上第一次公开了对克里斯滕森的审讯录音,在录音中他承认自己也曾多次在同样的公开场合,寻找过像莹颖一样的对象下手。


3、录音曝光,莹颖进行过极力反抗:今天的法庭上,还曝光了一段音频资料,FBI在合法监听的电话谈话中,听到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在谈论他绑架了章莹颖,把她带回他的公寓,并强迫她留下,在此过程中,莹颖曾进行过激烈的抵抗和反抗。



▲章莹颖



7月14日,法庭将举行听证会,进入大陪审团的程序,由检方向大陪审团提供足够的证据,解释为何起诉嫌犯,一旦陪审团接受检方说法,即可对嫌犯正式起诉。


得到消息的5日当天,文汇特约记者胡展奋在洛杉矶专访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师张军先生,深度解读章莹颖案。



独家专访

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律师张军

深度解读章莹颖案



▲特约记者胡展奋在美国专访张军


文汇:今天出庭,嫌犯总算开口,对照其第一次出庭,如“徐庶入曹营”——一言不发。请问这是什么套路?


张军:第一次他保持沉默,自然是一种策略。简单地说,嫌犯克里斯滕森此前拒不交代受害人章莹颖的下落,一直保持沉默,并聘请律师,都只是在行使美国刑事法律里面特殊的“保障嫌疑人的沉默权”而已。


美国的法律规定,即便警方掌握的大量的证据线索,但未经辩护律师质证和辩护,嫌疑人还是无罪的,他有权保持沉默。因此,克里斯滕森被捕后保持沉默是嫌疑人的法定权利,你敢打他还是胁迫他?警方拿他没有任何办法。折磨或者刑讯逼供,谁都不敢如此莽撞,嫌犯的辩护律师只要抓住警方办案过程中的任何瑕疵都能有可能颠覆警方提供的证据,从而让嫌犯逃脱制裁。


换句话说,即使地球人都知道某人是罪犯,你一对他逼供,你就等于开脱了他,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美国著名刑案,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大量证据直指辛普森就是凶手,民众包括警方都确认他就是凶手。但是,辩护律师就是抓住获取关键证据程序的瑕疵而令法官要求陪审团忽略关键证据,导致整个案件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毫无疑问,克里斯滕森也是在充分利用美国法律所赋予和保障嫌疑人的沉默权。这是美国刑法里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被称为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相信大家都曾熟悉港片里面警察拘捕嫌犯时的告诫吧:“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就是根据米兰达权利而要求警方在拘捕前必须告知嫌疑人的“米兰达告诫”。


文汇:如果警方无法找到受害人章莹颖、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搜集到足够的证据,结果会怎么样?


张军:目前警方搜集到的证据至少已能证明嫌犯对受害人涉嫌绑架,大陪审团可能已经审查了章莹颖案。由于该案件情况比较严重,基本不会出现不起诉的情况。大陪审团是由23人组成的,在正式开庭前对犯有重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时仅有控方进行说明,也可以听取证人证言,审查完毕后将会进行表决,决定是否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文汇:也就是说,现在对嫌犯究竟起诉还是不起诉,在7月14日听证会结束前,还是未知数?


张军:严格地说,是这样。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即由12人陪审团听取控辩双方对于案件的辩论、证人证言,以及查看证据。在此过程中,法官会对整个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有必要时会要求陪审团忽略非法证据的存在。最后由陪审团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则由法官决定刑罚,如果无罪则当庭释放。



文汇:您的意思,此案被陪审团认定为“无罪”的可能性还是有的?那么,是什么极端情况会导致判定嫌犯无罪?嫌犯脱罪的几率有多大?


张军:判克里斯滕森“无罪”的可能,至少不能完全排除。至于“脱罪”的几率有多大,则难以量化,但嫌犯是有可能被陪审团判定无罪的(尽管这种可能极小)。陪审团在美国司法中的分量很重。有个电影《十二公民》中曾经有体现过,只要陪审团中的一个成员存在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没有达成统一的认为有罪的意见,就有可能不会被判定有罪。


所以,目前对章莹颖案要注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陪审团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全票认为无罪,这就是你说的“极端情况”;另一种情况是陪审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如同拍卖场中的“流拍”现象而出现“流审”的情况,法院就会放弃起诉或组织一个新的陪审团。不过,根据此案的现状,本人判断,控方放弃起诉是不太可能的,更大的可能是组织一个新的陪审团,重新庭审。


事实上,眼下这个阶段讨论“嫌犯无罪”还为时尚早。因此庭审过程中,控方难度更大、责任更大,他们需要强有力的证据链来证明嫌犯有罪,相形之下,辩方只要向法院和陪审团提交合理怀疑,即可让控方满头大汗。


文汇:有一种说法,如果警方在刑侦过程中存在失误,但也挖掘出了足以证明凶嫌有谋杀罪等重罪的证据。那么,为了避免庭审过程中质证的繁琐和尴尬,可能在庭审裁决前与嫌疑人达成类似商场淡季“打折”的认罪协议,亦即嫌疑人承认部分罪行并接受惩罚,检方则放弃检控其他重罪?这不是“讨价还价”嘛?!如此一来嫌犯与控方谈判,一定会“避重就轻”,美国的法律有时真让人看不懂。


张军:是的。但这是合法的,叫做辩诉交易“plea bargain”,虽然现在谈“辩诉交易”还为时过早,但我想说明的是,这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 。类似的需求,一般出现在控方,针对陪审团是否会判处嫌犯有罪如果控方没有把握,便会私下和辩方律师提出一项交易,即嫌犯认罪,被处以一个相对较轻的刑罚,就不需要陪审团的讨论结果了。辩诉交易的出现也是为了节省法律资源。嫌犯如果接受了辩诉交易后,一般法官会接受,但是法官也可以提出异议拒绝。


以本案为例,如果法官接受了“辩诉交易”,章莹颖家属就没有办法再去要求更加严重的刑罚了。



文汇:如果陪审团认定嫌犯有罪,法官也判处了刑罚。那么,章莹颖家属还能通过上诉来谋求更加重的刑罚吗?


张军:不能。除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程序上的违法,将由控方出面,进行上诉。章莹颖家属可以在刑事案件结束了以后,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因为刑事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是检察官,代表的是美国人民,所以不能像中国法律一样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应当由受害人及其家属提起,这个过程中可能是由法官来决定,也可能由另外一个陪审团来决定(此时不需要陪审团达成统一意见,简单多数即可)。因此,如果刑事诉讼中被判有罪,对民事诉讼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刑事诉讼中被判无罪,相对于被判有罪来说,民事赔偿有些困难,但也不是不可能。不过,目前看,犯罪嫌疑人并非财产雄厚,能够对其要求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


文汇:国内的民情舆论包括苦主之家属,都希望嫌犯死(如果确认嫌犯谋杀的话),认为死刑才是对犯人的最严厉惩罚,然而在美国似乎认为死刑并非最严厉的惩罚,“终身监禁,不得保释”才是最严厉的惩罚。为什么有这么大的认知差别呢?能否具体解释一下“终身监禁”?


张军:毫无疑问,这个悲剧让人令人心痛心碎,但是情感不能替代法律。


“终身监禁,不得保释”其实很严酷,国内百姓之所以认为其不可怕,可能基于如下的误解和习惯思路,也就是认为“不得保释”只是说说而已,到时候还是可以“通融”的,这是很大的误解,在美国,“不得保释”就是“不得保释”,除非有根本性的证据动摇(比如罪犯服刑期间有新的重大发现,类似DNA一类的证据倒错或误植证明罪犯无辜等),“不得保释”没有丁点“淘浆糊”的可能;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适用于较严重犯罪。罪犯必须在监狱被关押终身。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在美国已废除死刑的州则成为最高等级的刑罚。它适用于谋杀罪等严重的犯罪。美国有的州的刑法规定终身监禁适用于A级重罪。


终身监禁包括多种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生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


(3)无假释终身监禁。要求罪犯必须服刑终生,不能适用假释,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终身监禁具有较长时间隔离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保护社会。但长期监禁给罪犯精神、肉体都带来很大损害。方寸之地,你必须从二十多岁囚禁到八九十岁,直到死,这种慢性死亡,这类痛苦无法形容,因此在西方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论。


文汇:我们关心的仍然是,他究竟会否获死?


张军:想提请大家注意:这起案件的办案方不是伊利诺伊州警方,而是联邦调查局FBI,伊利诺伊州虽然“废死”,但联邦并未“废死”,因此提出检控的既然是联邦,那么嫌疑人如果罪名成立就可能被判死刑。


▲章莹颖


文汇:一个也许是“老生常谈”但又不得不提的老问题:中国学生到美后,究竟应该如何确保自身的安全?


张军:你可知道近年来,总数有多少中国学生以各种途径来美学习?到今年已达36万!因此,有鉴于“长江后浪推前浪,后浪容易变前浪”的规律,类似的“老生常谈”我们不仅还要讲,而且差不多要“月月讲,天天讲”!


1、留学生到了国外的大学,人生地不熟,需要迅速对周围环境有所熟悉,而大学里通常会有各种各样的说明会和帮助机构,在参加这类活动时要认真听听,不要走过场,帮助自己对未来的生活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2、择校前应对周边的治安环境做好调查,千万不要人云亦云,由于国外大学一般不提供宿舍且房源紧张,因此在学校外面租房子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价格,也要考虑周边的治安环境,不可因小失大。


3、在国外有各种各样的学生互助组织,同学们要善加利用,家长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宁可处处留个心眼,也能盲目相信他人,安全问题没有万一,只有一万。而在美的中国领事馆也会常常举办一些安全方面的讲座,比如“领事保护进校园”等,留学生在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也应抽空多参与,提高自己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


4、说一千到一万,自己的安全还是要自己负责,留学生在海外的言行着装、甚至是代步工具要尽量与周边环境相符,不要太过招摇突出,以免成为抢劫、盗窃犯罪的目标。而一旦遇到盗窃或抢劫,即使损失小,事后也不要想着息事宁人,最好都要向警方报案,否则华人群体很容易成为当地犯罪团伙眼中的软柿子。




美国检方公开嫌犯描述章莹颖反抗的监听录音

法官拒绝保释申请


检方律师布莱恩(Bryan Freres)提供的旨在阻止克里斯滕森保释的证据认为,嫌疑犯克里斯滕森有可能对社区造成危害,并且有可能逃跑。一份最新提供的记录显示,克里斯滕森在寻找同样特征的受害者;另一项证据是,克里斯滕森曾经威胁一个知情者,因为知情知道他犯罪的信息,并且将这些信息提供给警方。布莱恩说:这些事实说明克里斯滕森对社区其他人可能造成危害,还可能使用暴力。在布莱恩公布的新证据中,有一份音频记录了克里斯滕森将章莹颖带回公寓的时候,章莹颖是如何反抗的。这是克里斯滕森承认自己绑架章莹颖的谈话录音首次曝光,警方正是根据这份音频资料将其逮捕。


▲章莹颖失联前的影像


也就是说,当天下午嫌犯在章莹颖上车后,虽然章莹颖给他看了公寓的地址,但嫌犯并没有按照这个路线行驶,而是直接驶向自己的公寓。在其公寓里,章莹颖曾经进行了反抗。


如果章莹颖进行了反抗,那么克里斯滕森的室友必定有所察觉。那么问题来了,克里斯滕森威胁的那个知情者是谁也就不言而喻了。


▲美国南平同乡会乡亲看望在美章莹颖家人


章莹颖家人的法律顾问王志东表示,章莹颖的家人是在7月3日首次法庭聆讯时,才第一次见到嫌疑人克里斯滕森,他们对于嫌犯对章莹颖的施害非常愤怒,但也很克制并没有在法庭上发表不当言论。


目前,章莹颖家人最大的愿望就是两件事:一是找到章莹颖;二是希望嫌犯被判处死刑。



文 | 胡展奋

来源 | 文汇APP


为你推荐

重磅!中俄外交部联合声明:强烈敦促朝鲜严格遵守安理会决议要求

祝福!真结婚了!宋慧乔宋仲基宣布婚期定于10月31号

“厕所都不够用,怎么对抗中国?”印度防长遭本国网友强势打脸”…

今天,你被这份63套房的离婚协议书震惊了吗?听听当事人说真相.....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