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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香港13岁女生焚烧国旗,被判处12个月感化令

文汇报 2020-02-04
9月21日,一名13岁女生在屯门大会堂外故意以焚烧方式侮辱国旗被拘,裁判官斥责其行为极度侮辱国家和民族尊严,并告诫其多了解中国历史!今天下午,此案在屯门法院宣判,该学生被判处12个月感化令。

9月21日,一名13岁女生在屯门大会堂外故意以焚烧方式侮辱国旗被拘。11月22日涉案女生在屯门少年庭认罪,裁判官斥责其行为极度侮辱国家和民族尊严。

案情指出,受损国旗本来悬挂在屯门大会堂外。9月21日下午近4时,有政府职员透过闭路电视发现,有人将国旗扯下,其后该涉案女生联同另外两人用打火机焚烧国旗,在场有传媒拍摄事发经过。随后该女生被拘捕,被控一项侮辱国旗罪。

11月22日下午,此案在屯门法院少年庭提堂,被告穿着校服,在父母的陪同下应讯,当庭认罪。

令人瞠目的是,涉案女生的大律师为其求情,理由之一竟然是“她是学霸!”顺便还呈上了被告的校内成绩单:除中国历史不合格外,英文、数学及体育科均成绩优异。

没想到,激昂的“陈情令”非但没有打动法官,反而被法官硬核“上了一课”:要多学中国历史,了解国旗意义,亦不应做出烧国旗这种损害民族情感的事。最后决定对涉案女生押后至12月13日宣判!

据大公文汇全媒体、橙新闻等港媒消息,今天下午,此案在屯门法院宣判,该学生被判处12个月感化令。期间须居于报称地址、遵守宵禁令,以及参与复康小组辅导。裁判官直言,女童非“狂妄之徒”,提醒她行事前要顾及后果,否则再犯很可能会失去自由。

裁判官水佳丽认为本案案情不轻,她直斥少女“侮辱咗国家、贬损咗国家”,行为不能接受,因国旗关乎民族自尊,即使对中国无感情,但“中国人不烧中国旗,係最起码嘅尊重”。

水佳丽得知涉案女生校内操行A-,但中国历史科不及格,于是告诫其“要睇多啲中国历史,认识民族咁多年来嘅进程”,以了解国旗意义,亦不应做出烧国旗这种损害民族感情的事,“唔通支旗无端端得罪你?

法官的一席话也再次敲响警钟:香港该补补历史课了!教育,是在学生内心播撒种子,事关“培养什么人”的深刻命题。历史教育,更是对于民族意识的建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人只有知史、懂史,才能自然生发出国家认同感与民族自尊心。难以想象但凡对中国历史有所了解的中国人,会用“支那”来侮辱自己同胞;会在升国旗、唱国歌时发出嘘声,甚至焚烧国旗来“攀附”曾经的“殖民主子”。香港教育真是病了。“不知新中国建立是何年”的问题,“中国历史课多数学生不及格”的现状,恐怕绝非知识性的缺陷,而是制度上的弊病。

对于判决理由,这位法官还这样坦言:若轻判可能会向社会释放错误信息,误以为侮辱国旗“好小事”,变相鼓励更多人仿效。正气浩然,公正客观,这才是香港法治的应有之态。

感化令是什么?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298章《罪犯感化条例》第3条规定:

凡有人因犯某罪行(该罪行并无法律规定固定刑罚)而在法院受审,法院在考虑有关情况,包括该罪行的性质及罪犯的品性后,认为适宜作出感化令,可在定罪后作出感化令,规定该人在该命令所指明的期间接受感化主任的监管,而监管期不得少于1年或超过3年。

10月29日,也曾有一宗“侮辱国旗案”宣判,这是香港“修例风波”以来多宗侮辱国旗案中首宗定罪案件,被告罗姓男子被判处须进行200小时的社会服务,香港社会尤其是法律界对此一片哗然,认为判刑明显过轻,判决逻辑让人无法理解,向社会发出错误信号,有损香港法治形象,并促请特区政府律政司务必提出上诉。

香港律政司在详细考虑案情及适用法律原则后,已在11月14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条向上诉法庭申请复核刑罚许可,上诉法庭已于11月15日批出许可。复核刑罚的申请将依据既定程序排期聆讯。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综合北京日报、海外网

编辑丨John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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