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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〡环境企业遭受四宗罪

谷林 E20水网固废网 2019-04-03

在最近E20研究院参与的国家相关部委基础设施运营状况调研中,有企业就相关问题反馈了自己的意见,吐槽所遭受的四宗罪。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谷林


日前本公号发布的【声音〡市场已经对环境企业很宽容了!企业需要练好内功】一文中提到,经济下行、金融紧缩背景之下,环境企业更需要做好内功。但外部的环境的确对产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一些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不畅,以及不合理处罚等,就为环境企业发展带来深深困扰。在最近E20研究院参与的国家相关部委基础设施运营状况调研中,有企业就相关问题反馈了自己的意见,吐槽所遭受的四宗罪。


因1万元罚款取消增值税抵扣


一些企业反映,当前初心美好的营改增政策不仅没让企业减低税负,实际上让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具体我们之前的文章(减税大潮中,环保企业却反馈:税负不减反增,双重处罚损失过重 )已有详细描述。


在此之外,78号文还提到环保处罚的影响规则: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此,有企业负责人表示,按规定单次一万元处罚,其实都是一些很小的问题,甚至根本不影响项目运营效果,但因此小小问题就让企业“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三年退税可能高至六七千万。相当于用一万元的错误,进行六七千万的处罚,这的确有些不太合理。甚至会让一些企业因此亏损或倒闭,反而造成更大的问题。


他建议在处罚时,或可设定更合理的标准,比如企业出现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污染问题罚款额达到200万等等,让问题和结果有更合理的对应。


“一刀切”数据联网,加重了小企业负担


为了更好的进行环境数据监管和统计,环保部门要求环境企业将相关数据与监管网络联网,这就需要企业建立相关的智慧管理系统,以可以及时实现数据传输。有企业反馈,数据上传必须加装相关设备,分为入口数据上传和出口数据上传。如果仅以出口总磷总氮两个指标数据上传为例,需要的设备采购费用为13万元,如果算上每年的运维费用则会更高。


对于较大的企业来说,这点投入尚可承担,但对于小企业,尤其是按规定要求的日处理五六万吨规模的小水厂来说,这笔费用可不算小,成本太大。


这位负责人介绍,数据联网不但需要设备支持,而且还对数据的准确性等有更高要求。为了保证效果,他们一般都采购进口设备,费用不菲。他认为,对于企业来说,主要的责任是保证运营达标,过程和结果都有相应的检测程序,保证符合环境监管要求。数据联网,属于环境监管升级,是政府相关部门自己的服务提升,企业可以配合政府做好服务,但最好相关设备由政府统一采购,日常运维费用由政府支付比较合理。政府也可对企业进行补贴,委托企业按规范进行设备采购和日常运维。另外,即使需要企业支付,他建议政府可根据企业规模、运营质量等划分等级,不要一刀切,否则对于小厂来说,的确负担过重。


环保处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从大趋势上来说,日益严格的环保督查为环境产业发展创造了更多的空间,但在督查过程中,有企业反馈,一些处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甚至与合同相违背:比如,在污水厂区,因为一些垃圾堆积,而遭遇处罚。或者,因为备用设备临时出了问题,或暂停运行,就遭遇处罚,让企业很是苦闷。以后者为例,相关人员介绍,备用设备本就是在正常运转之外加装的,防止临时事故。它运行,会提升运行质量。不运行,也不会降低运行质量,不影响结果达标。而且是临时故障,即将维修,却因此遭遇处罚,实在不合适。


他认为,按照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企业主要对结果负责,双方以结果来确认考核。在不影响结果,又没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备用设备临时故障,就对企业进行处罚,有些过于随意,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部门协作不畅  企业有苦难言


在上述槽点之外,与环境相关的政府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不畅、协调不到位成为企业反馈的“重灾区”。


比如之前报道过的,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问题:一般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时,都会对进水指标、排水指标的责任进行约定,政府需保证进水指标,企业负责处理厂运营环节的工作。不少时候因为高浓度工业废水或雨水混入,导致出水超标,但实践中,环保部门往往只对企业进行罚款,税务部门也只负责根据环保处罚取消企业退税抵扣,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各管一摊,没有全局之间的互动,最终让企业成为牺牲品。


在E20研究院提交给相关部门的一份建议中,也提及了另外一些类似的对环境企业的处罚:


比如在厂网一体化项目中,企业负责管网建设和运营。其中,企业新建管网由于政府支付过低,因为资金不足、建设不力,导致污水收集、运营质量受影响,或者由住建部门负责建设的存量管网,因过于老旧跑冒滴漏产生二次污染,运营企业也可能受环保处罚。


对于污泥处理,通常约定企业的职责是脱水至约定的比例后运输至政府指定地点,即污泥后端处置由政府负责。但因为很多污泥后端处置建设不到位,污水厂污泥无法外运,污水企业进退两难,遭受处罚。


而与前面“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环保处罚类似,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住建部门和企业签订PPP合同,会对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及其他环境质量进行明确的约定(包括具体指标及参数)。但随着环保督查趋严,环保部门执行更严格的监管标准,新增指标及调整参数等。如之前报道中所言:“早先就出水,只对6项指标做了要求,如今的督查,却按照最新标准体系来,有20多项指标。”


诸如此类,环保、住建、税务等环境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不顺畅,以及其他三个问题,对涉及的环境企业发展的确会产生重大影响,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或许会危及很多企业的生存。也衷心希望政府能对此有足够重视,并尽早进行完善改进,一起为环境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文作者


E20环境平台合伙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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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艳茹、李丹

统筹 | 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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