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超北京,天津拟执行全国最严农村污水排放标准
天津市对农村污水处理和自然水体的保护的重视程度很高,从排入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就开始执行高要求的标准;对排入同类型水体来讲,天津指标中SS、总磷、总氮、氨氮等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加严、最高限制甚至与北京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 890—2012中B标准持平。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前,中国水网获悉,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公开征求意见。E20研究院水业研究中心梳理发现,整体来看,这一排放标准较前段时间北京发布的还要更严(详情请点击:E20研究院解读北京农水标准:分类分档 依然“最严”)。
天津农水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与北京农水标准相比,天津农水标准对出水排入水体的分类为,GB 3838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执行表1中一级标准)、GB 3838地表水V类功能水体(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其他水体;而北京农水标准对出水排入水体的分类为: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和规模小于 5m 3 /d(执行三级标准)。
由此可见,天津市对农村污水处理和自然水体的保护的重视程度很高,从排入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就开始执行高要求的标准;对排入同类型水体来讲,天津指标中SS、总磷、总氮、氨氮等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加严、最高限制甚至与北京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 890—2012中B标准持平。
征求意见稿及标准原文如下: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对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的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9年5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法规处;联系人:刘京伟;
联系电话:022-87671561;传真:87671569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标准化处;联系人:何梅;
联系电话:022-27182063。
【附】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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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洪翩翩、程云
统筹 | 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