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污水处理费定价模式探讨:这三种模式能否解决价费机制问题?
E20水业研究中心针对全国16个省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费进行了系统性梳理,16个省污水处理费均值为0.66元/吨,各省均值取值区间较大为0.59-0.9元/吨。付费模式方面,可分为:统一定价,按状态和供水模式付费,以及减免优惠三种模式。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井媛媛 王靖淇 宋天辰
随着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污水处理标准在随之提升,处理成本亦在增加,因此污水处理费的价费机制问题受到了高度重视。此前,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且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而在此之前,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指出,要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根据文件的指示精神,各地区的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有序开展,实际工作中城市落地相对较好,建制镇、村仍存在一些困难。
实际执行中的城市、镇、村污水处理费
城市方面,依据E20供水圈层《水价专题报告》数据显示,在36个重点城市中居民污水处理费设定为0.95元/吨的城市占比为56%,36%的城市高于0.95元/吨,有8%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待上调。
建制镇方面,E20水业研究中心针对全国16个省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费进行了系统性梳理,16个省污水处理费均值为0.66元/吨,各省均值取值区间较大为0.59-0.9元/吨。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区域的调价时间存在滞后,例如部分区域提出2020年前调整完成等,因此各镇之间差异较大(最低值达到了0.2,最高值达到了2.85)。其中,收费大于0.85元/吨的比例为45%,处于0.4-0.85元/吨之间比例为53.2%。在污水处理费低于0.85元/吨的建制镇中,有62%的镇已有政策明确提出了调价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建制镇的供水方式相对多样,以及使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差异较大,因此选择适当的定价模式对于污水处理费的顺利征收至关重要。E20研究院《村镇污水处理市场分析报告(2019版)》对目前的村镇污水收费模式进行了梳理,以供参考。
付费模式方面,可分为:统一定价,按状态和供水模式付费,以及减免优惠三种模式。
此次统计中,最常见的收费模式为统一定价模式,占比达到了90%。但统一定价模式又可分为两种:单一价格和区域最低价格。例如江苏省提出苏南地区应不低于0.6元/吨,除苏南地区以外不低于1.4元/吨;但像湖北、山东、广东、广西、浙江等省份的建制镇就提出统一定价的原则。
按状态和供水模式付费方面,主要是区分两个维度的付费:供水管网和自备井,以及已运行和在建状态。例如四川省绵阳市部分建制镇提出对于“建成投入运行的地区实行0.85元/吨,在建未运行的地区执行0.4元/吨”;福建省晋江市部分镇提出“对于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居民用水执行0.4元/吨,对于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用水执行0.8元/吨”,以及安徽省滁州市部分镇提出“家庭自备井用户污水处理费为1元/人·月,其他为0.8元/吨”。在上文所提到的政策中要求,对于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因此在未建成时期开征污水处理费对于实际操作层面是存在难度的,按状态区分虽然不能完全抵消使用者的付费抵触情绪,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对容易,且相对公平。
减免优惠方面,例如贵州省赤水市部分镇提出“对于低保户按照5 m³/户月的最高限量内免除污水处理费,其他按0.85元/吨征收”;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提出“低收入家庭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按0.25元∕立方米收取”。减免优惠的方式,是处理成本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复合考量,有利于提高在镇级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可能性。
对于村方面,国家尚未对农村污水的征收标准提出政策性建议,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少数农村区域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例如江苏、重庆、江西等省份的部分农村区域。
收费机制的落地执行需合理机制与有效治理相结合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建制镇、村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机制和标准逐步完善,但是由于村镇与城市在生活习性、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接受程度等存在差异,因此恰当的收费机制,包括定价方式和水量的确认,以及理念引导至关重要。此外,针对村镇污水的来水不稳定等特殊性下的达标治理,有效运营,是引导村镇使用者付费的前提,因此对于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者亦提出了考验。
收费机制方面,建议考虑多维度定价模式,考虑处理成本与经济承受能力的有机结合,此外,对于用水量的确定建议差异化考量。对于村镇而言,由于生活方式的原因,在部分区域存在污水排放量远小于用水量等情况,建议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差异化定价模式。
而对于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方面,由于村镇固有的特殊性,对于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亦提出了考验,例如设施的瞬间抗冲击水量浮动,抗冲击时间,以及后期的有效管理,长效运营达标等。
因此,村镇污水的治理,需要从政策上、机制上以及技术上,即治理设施的稳定性上,多方面共同配合,以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更多的村镇污水处理政策、技术、价费机制探讨,将在2019年5月30日2019(第五届)环境施治论坛与您呈现。详情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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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艳茹、汪茵
统筹 | 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