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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垃圾分类新政今日施行:强制分类时代的柔性政策能否走更远?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华夏时报 Author 刘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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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北京生活垃圾分类将正式纳入法治框架。


来源:华夏时报网    作者:刘诗萌



4月28日傍晚,北漂小吴被电梯间的两张新海报上一抹鲜明的深绿色吸引了。他记得早上出门时,海报内容似乎还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下班回家再看,就毫无征兆地换成了介绍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投放和运输处理的“北京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和“垃圾分类处理流程”。



不过这张海报并没有告诉他,北京将于两天后,也就是5月1日正式开始强制垃圾分类。

北京曾经是中国第一个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但却并不是首个实行强制垃圾分类的城市。去年7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将生活垃圾分类列入人大立法的城市率先开展了试点工作。

一时间,被调侃为“只有靠猪才能分清”的“史上最严”垃圾分类规则在全国人民的朋友圈里刷了屏,每天定时定点投放分类垃圾的要求更是让一众日常加班的“社畜”叫苦不迭。


同上海相比,北京的垃圾分类多了许多柔性措施,如不区分干湿垃圾,不要求定时定点投放,不强制破袋等等。


“刚性政策干爽利落,推行难度大,但见效快;柔性政策推行阻力少,但见效慢。”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联盟理事长、住建部专家张益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上海和北京的两个条例都是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起到表率引领作用的地方性法规,两者的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期待北京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能创造更多具有引领性、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的“北京模式”和“首都经验”。


疫情突袭,热度降温


为了迎接“五一”大考,北京从去年年底就开始垃圾分类的准备工作。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从2020年5月开始施行。条例规定,个人若未按分类要求投放垃圾,首次违反规定将被劝阻和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将被罚款50元至200元。


然而硬币的另一面是,尽管北京4月26日前后出台了餐饮服务不得主动提供筷子、勺子等四类一次性餐具,宾馆不得主动提供牙刷、梳子等六种一次性用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等规定,但《华夏时报》记者4月27-29日实地调查发现,部分商户对上述要求尚不知情,像小吴一样不知道北京即将进入“垃圾分类”时代的常住居民仍然不少。


公开消息显示,1月中旬,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称“北京城管委”)就制定印发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和4个配套实施办法,包括11大类、60多项具体任务,列出了5月之前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北京城管委主任孙新军透露,市委已经决定春节后召开大会,进行全民总动员。


不过,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打乱了原定的节奏。1月26日,北京宣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把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任务,直到4月29日才将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为二级。在这期间,任何人员聚集活动都停止了,各个小区都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凭证出入。


很难衡量疫情对垃圾分类推进工作的影响到底有多大,但从网络热度上来看,北京垃圾分类确实还没有成为热点。《华夏时报》记者通过公开资料查知,截止4月29日,微博上的“上海垃圾分类”话题阅读量9187.5万,讨论4.1万则,而“北京垃圾分类”话题阅读量339.3万,讨论量581则。记录搜索关键词热度的百度指数显示,“上海垃圾分类”一词于去年7月初达到搜索量高峰,指数为23927;而“北京垃圾分类”目前的高峰是去年6月底,指数达到4502,虽然目前热度正在回升,但也只达到1778。


普通居民的关注点更多放在了北京严格的防疫措施上。一个可以对比的数据是,4月29日下午出台的“低风险地区返京不再隔离14天”政策,微博话题阅读量1.6亿,几个小时内直接登上了热搜要闻榜。


现实层面,分类投放的困难也依然存在。自去年10月搬到丰台区以来,小吴下楼倒垃圾时就只见过几个厨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整个小区里都找不到蓝色可回收垃圾桶和红色有害垃圾桶。27日他的妻子就此向居委会询问,工作人员惊讶地说,2019年每个楼都配齐了四色分类垃圾桶,不应该存在找不到的情况,或许是后来丢失了。与此同时,小区里原本放置的几个智能垃圾回收柜,也由于春节和疫情的原因停止运营很长时间了。


即便不在“特殊时期”,智能回收柜也没有想象中的便捷好用。2019年12月初,小吴一家曾想把存下来的十几个塑料瓶放进回收柜,拿到柜前却发现里面空间已满,只能扔到几百米外马路边供行人投放的两分类垃圾桶里。


4月28日,《华夏时报》记者随机走访了北京的几家连锁餐饮店,仅在东城区一家星巴克店内发现了四分类垃圾桶,每个桶上还清楚标明投放内容。店员告诉记者,这几个垃圾桶都是前两天才到的。记者随后到访的西城区711门店和海淀区汉堡王门店,发现均未单独收集厨余垃圾。


柔性推进,不搞”运动“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复工复产的推进,垃圾分类的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记者近期就采访事宜联系了北京城管委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由于近期推进垃圾分类非常忙,经常外出工作,“就像打了鸡血一样”,无法确保在五一之前能够回复。记者几次拨打的城管委固定电话都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往往都隔了一两个小时才能接通。


4月27日,城管委在新闻通气会上宣布,目前北京市保障新版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已经基本到位。目前,北京全市设置了垃圾分类桶站、分类驿站总计11.3万余组,共有厨余垃圾运输车1259辆,其他垃圾运输车6412辆,密闭式清洁站、小型垃圾中转站980座。

与此同时,一些政策密集地被释放出来。例如,居民小区将逐步配齐垃圾分类指导员,旅游景区垃圾分类硬件设施的升级改造争取五一前完成等等。也有一些刚性措施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如发布《北京市餐饮服务不得主动提供的一次性餐具目录》、《北京市宾馆不得主动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目录》,5月1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生活垃圾分类强化执法专项行动。


更重要的是落实。日前《华夏时报》记者前往西城区的一家菜市场采访,水果摊贩并不清楚刚刚发布的规定,仍然在提供超薄塑料袋。当记者告诉她这一规定时,她反问:“不给塑料袋,那草莓怎么装?”


事实上,从2008年起我国就已实行了“限塑令”,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在全国范围内都应禁止使用,然而十余年时间过去仍然屡禁不止。


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无论是限塑还是垃圾分类,最终都殊途同归。这条路上,培养居民养成绿色生活的习惯是首要难点。张益指出,推进垃圾分类过程的挑战是有共性的,主要是要克服“四难”:投放习惯养成难,前分后混改变难,厨余垃圾处理难,管理合力形成难。这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市民配合,需要齐抓共管,需要攻坚克难。


在这方面,实施刚性政策的上海确实较为成功。近日,上海公布的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年报”显示,2019年上海日均可回收物回收量和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分出量较2018年底分别增加431.8%、504.1%、88.8%和减少17.5%。


上海居民小任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虽然个人会觉得垃圾分类不方便,但不会抵触。她听到比较多的只是抱怨,比如垃圾房定时开放,尤其是早晚上下班没办法扔垃圾的人抱怨会多一些。“但是并没有人激烈反对,因为垃圾分类确实是对的。”她说。


而北京从一开始就决定了柔性的路线。去年11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演讲中透露,北京的垃圾分类不搞“运动”,要稳中求进,久久为功。“要让老百姓(76.090, -2.86, -3.62%)24小时之内丢垃圾,不能把老百姓的手弄脏。这一路线能否走得更远,仍待时间的进一步检验。


告别”盆景’,倒逼减量


过去100年间,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全球城市居民每天产生的固体废物从少于30万吨增长到300多万吨。在中国,由于垃圾处理方式以填埋为主,许多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周边都出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垃圾围城”现象。住建部2013年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城市深陷垃圾围城困局,三分之二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


这一现象在北京尤为严重。早在2008年,摄影师王久良就开始走访北京周围的四五百座垃圾场,两年后推出了纪录片《垃圾围城》,一时间成为舆论热议话题。但实际上,北京的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从1998年就已经开始了,之后又经历了2010年、2014年两次推进,始终未能取得太大进展。


背后的原因非常复杂,但从其进程来看,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试点的“盆景化”。此前,北京的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都是在各个区内选择一定比例的小区开展。截止2016年,北京全市居住小区垃圾分类试点超过3000个,占整体小区数量的半数以上。但这其中存在一个问题:垃圾分类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环节,而是包含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4个环节的系统工程。部分试点小区进行前端分类投放后,收集垃圾的环卫系统并未专门为之配备足够的分类运输车辆,后端处理企业也不会对这部分垃圾单独处理,实际上仍然是混合运输、混合处理,未能真正实现减少进入填埋场和焚烧电厂的垃圾量。


“北京分类试点‘盆景’多,很多地方看起来很漂亮很好,但是不可复制,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常纪文在演讲中说。


长期研究垃圾分类问题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研究院垃圾分类委员会主任兰亚军认为,垃圾分类一定是以区县为行政单位展开的,至少是以街道为单位,而不是全市各区按一定比例铺开。例如今年要铺开30%,应该是16个区的30%,即4-5个区,而不是全市社区按30%展开。


兰亚军建议,北京可以率先在密云、昌平、延庆等区做全域展开试点,主要是因为这些区县体量相对较小,距离后端处理设施相对较近。


而此次垃圾分类正是朝这一方向推进的。2019年12月初,北京城管委固废处处长康凯表示,东城、西城、石景山、通州区将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创建工作,其他区2020年会同步推进。


“垃圾分类本身并不能减量,但通过垃圾分类相关制度设计,可以倒逼源头减量。”兰亚军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亦喜亦忧,企业如何盈利?


固废减量是垃圾分类的目的,但对于后端的垃圾处理企业来说亦喜亦忧。据记者了解,此前固废处理企业的盈利模式主要为:同政府签订bot项目合同,约定垃圾处理量、处理垃圾处理费和补贴等费用,焚烧发电、填埋企业还可通过焚烧和沼气发电获得收入。源头固废量的减少,给企业的盈利机制出了一道难题。


其中,这几年成为“红海”的垃圾焚烧行业面临更多挑战。2019年底,在E20环境平台主办的第十三届固废战略论坛上,焚烧发电企业绿色动力(9.670, 0.37, 3.98%)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乔德卫指出,垃圾分类给垃圾焚烧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机遇是有利于提高垃圾的热值;有利于提高环保的管理水平,减少废气产生;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同时污染物大量减少,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挑战一方面是短期内垃圾进厂总量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垃圾热值提升,对垃圾焚烧的工况设备会有一些影响。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底,全市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共44座,总设计处理能力达到32711吨/日。其中焚烧设施11座,能力达到16650吨/日;生化设施23座,能力达到8130吨/日;填埋设施10座,能力达到7931吨/日。其中,通州的一家垃圾焚烧发电厂就是由绿色动力环保运营。


当然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垃圾分类对生活垃圾焚烧影响不大。据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徐海云估算,垃圾处理费在总收入中约占比三分之一,垃圾处理的变动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比约三分之一,垃圾分类之后,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减少了20%,总成本的三分之一也减少了20%。从这个角度看,对电厂的效益影响并不是很大。


“垃圾分类将彻底改变固废行业的产业链。”E20环境平台董事长傅涛指出,从前,固废处理企业主同政府签订bot合同,垃圾从产生、清运、储存到处置和资源化,这些环节都没有连通。而未来,固废行业将进入系统服务的时代,在垃圾分类的导引下,企业的“点”状服务要连成“面”,逐渐向综合服务商的定位转变。


北京五一正式实行垃圾分类后,北京城管委将如何监督对后端垃圾处理企业进行监督,是否会进行统一协调?截止发稿时,上述问题尚未得到城管委的正式回复。《华夏时报》将继续关注北京垃圾分类实施后的进展。


附: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


第八条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发和应用。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条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


第十四条 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 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 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周边环境保护建设,给予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内容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送环境影响文件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在对公共建筑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实施封场工程,并做好封场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本市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对超过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费用。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在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中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引导企业行为,推广先进技术,督促落实本市厨余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品利用规模化。


本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纳入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促进相关政策。


第三十条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直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物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范围内,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


(四)运输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


(五)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回收、定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


第三十二条 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九)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并保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备查。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数据汇总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工程和城市道路、公路等施工工程的承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渣土消纳许可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


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时,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资料中应当包含渣土消纳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居民对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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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影、徐冰冰

统筹 | 谷林





2020年,E20研究院重磅发布系列报告,近日推出:《中国市政污水提标改造-商机密报》。本报告为系列报告对各省(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受纳水体、处理工艺等维度进行系统分析,以此预测各省(市)未来提标改造的空间,以期为圈层企业提供商业机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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