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司司长、两会代表都关注的长江总磷污染防治,市场应该抓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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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会正式召开,各界代表、委员带着议案、提案纷纷亮相两会。尤其是今年全国政协新设“环境资源界别”,引发了环境产业关注。
那么环境领域的代表、委员们都带来了怎样的议案、提案呢?中国水网了解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
来自环境领域的代表、委员们都带来了什么提案呢?中国水网了解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
众所周知,自2016年1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召开以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深入人心,并形成共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已经从2016年“重大区域发展战略”,2018年“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提升到2020年的“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成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成为引领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市场空间得到进一步释放。
2016年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长江干流水质连续三年达到Ⅱ类标准。但另一方面,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仍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清华大学水质与水生态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剑峰教授在接受中国环境报采访时就谈到:“长江流域大多数断面均是因为总磷超标而导致断面超标,它是以氨氮、COD作为定类因子的断面的2倍—3倍左右。所以,总磷成为长江流域的首要管控污染物。”
据中国环境报报道,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湖南省委会主委、湘潭大学校长潘碧灵提交了《打好打赢长江流域总磷削减攻坚战,必须深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提案,他表示:“长江中上游部分支流和中下游部分湖泊水体总磷超标明显,总磷削减攻坚工作任重道远。”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北京市委会委员、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污染控制实验室主任魏源送接受中国环境报采访时提到:“2022年生态环境部等17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实施了《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编制指南》,大方向已明确,但长江总磷污染控制就像治疗疑难杂症一样,需要当地管理部门跟科研人员一起来下功夫,把具体路径搞清楚。”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所长赵立欣则认为,广大的农村缺少污染治理设施是长江总磷污染防治的一个巨大短板。
此外,据中新社报道,还有多位代表、委员针对长江流域整体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看法与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童金南表示,长江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着眼于全流域的一体化保护,既需要法律、行政、科技等多手段,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发力。
全国政协委员、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马建华认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关键在于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目前,长江中下游除了洞庭湖、鄱阳湖和石臼湖外,几乎所有的湖泊都与长江切断了自然联系。推进长江中下游原通江湖泊生物通道修复,对水生生物保护、重塑河湖复合生态系统等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副总工程师黄艳提议,可结合城市发展空间拓展需求,充分发挥蓄滞洪区滨江临水的水资源与生态优势,开展自然湿地保护和生态廊道建设,探索蓄滞洪区防洪、水资源、水生态多目标协调发展模式,提升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由此可见,在国家“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大势引领下,作为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长江流域的生态地位极为重要,包括总磷问题在内的长江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必将是现在及将来相当一段时间内国家、社会与产业内的重大议题之一。
面对长江干流一些断面经常出现总磷局部高值,汛期污染强度大等问题,国家将总磷污染控制作为下一步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攻坚方向,并于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为总磷污染控制奠基。
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改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其中提出要推进“三磷”综合整治。
2019年4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安排,指导湖北、四川、贵州、云南、湖南、重庆、江苏等7省(市)开展集中排查整治。
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要求“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为总磷污染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2022年,生态环境部编制印发了《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编制指南》,指导各地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精准识别流域范围内总磷污染问题及其背后的症结所在,因地制宜提出总磷污染控制目标和具体工程任务。
2022年9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发改委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这个行动方案也明确了磷污染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化长江“三磷”排查整治,强化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监管,推动磷矿、磷化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对磷肥、磷矿生产比较集中的湖北、贵州这些省份,也提出了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提出了目标任务。重点加大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长江干流湖南、湖北段、沱江、乌江、太湖等磷污染治理的力度。
据了解,目前,江西、湖北、湖南、江苏等六个省份已经出台印发了流域范围内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总磷污染治理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一是磷矿分布区域与生态环境敏感区高度重叠,影响流域水源涵养功能。长江流域大、中型磷矿床主要集中在湖北、贵州、云南、四川等4个省,经过多年发展,在长江中上游形成了多个大型磷矿开发基地,在长江中上游干支流形成了磷化工企业聚集的产业带,主要分布在岷江、沱江、乌江流域,长江湖北段以及滇池周边等。同时,长江中上游的云贵川地区又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生态功能极其重要,是我国大江大河、重要支流的源头区,磷矿开采已对区域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造成一定影响,“三磷”管控关系到整个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
二是磷化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规范,针对特征污染物管控不足。早期以磷化工为主导的产业园区大多傍河而建,排水汇向长江干支流,涉磷工业园区环评中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堆渣场留足防洪距离等,但实际执行中园区缺乏集中污水处理措施或处理效果欠佳,针对磷石膏的酸性淋溶水的特征危害缺乏监控与管理,易引发二次环境污染。磷石膏堆存场不规范、防渗措施不到位,洪水来临时大量淋溶水直排入江,堆场底部渗漏污染地下水。磷石膏综合利用率不足,综合利用途径可靠性不足,加大了水污染治理难度,磷石膏净化处置和监督管理有待加强。
受“三磷”产业分布影响,长江干流上中游总磷浓度高于下游。
此外,还有专家表示农业面源污染是长江流域的另一个主要污染来源,主要包括化肥、农药污染、畜禽养殖业污染、农业固体废弃物、农村生活污水和山林地区径流污染等。
针对总磷污染治理,在今年2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召开的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司长黄小赠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紧紧围绕总磷污染负荷的削减,指导督促长江流域各个省份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总磷污染控制方案,扎实推进总磷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二是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相关工作任务,切实削减长江总磷污染负荷,持续改善长江水生态环境质量。”
鉴于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问题的复杂性,政府与专家们还有以下几个思路: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三峡实验室法人、常务副主任,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李少平提出建议,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引导和扶持,保护长江水环境。
中国环境报报道,潘碧灵提出了4点建议:一是加快推进农业发展绿色转型;二是持续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三是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四是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要优化磷矿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格局,深化磷矿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严格的磷矿资源勘查开发准入制度,提出资源开发利用控制上限,有序开展长江干支流源头区涉磷矿产退出机制,生态环境敏感区严控新增磷矿开采项目。支持磷矿资源分级利用,支持矿井水循环利用,要求磷矿企业严格落实矿井水达标排放,落实矿山渣场和尾矿的防洪、防渗措施,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措施。
二是科学合理布局磷化工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和水平。污染突出流域应严控新增磷化工产能,加强行业含磷废水的深度处理,加快建设和改造园区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廊,如喀斯特地貌区域实施磷化工产业废水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涉磷化工园区的产业准入与管控要求,在总磷超标控制单元新建涉磷项目实施倍量削减替代。针对重污染控制单元,推进小流域总磷污染整治。
三是进一步完善总磷环境标准体系,提高总磷环境监管效率。完善涉磷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严格排放要求,明确标准中总磷定义及总磷分级限值。衔接好不同污水排放标准之间的总磷标准限值,如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总磷标准值的分级设置进行合理化规定,合理调整总磷执行标准。另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于河湖总磷分级限值存在差异,部分河道型水库总磷管地表地下控执行标准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总磷相关标准。
四是强化总磷污染监控。实施磷石膏渣场的环境风险排查,开展渣场规范化整治,加强磷石膏堆场防渗建设和渗滤液回收利用,规范监测井的设置,开展地下水监测。提高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强化磷石膏综合利用与环境监控,严防次生环境问题的产生,加快完善涉磷污染源监管系统,全面开展工业污染源自动化监测和信息公开。
五是加强区域总磷污染控制,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控制断面及所在控制单元为重点,加强区域性总磷控制,基于水质改善需求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必要时将总磷纳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指标体系,对水质不达标的地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对总磷超标的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主要包括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湖北省潜江市、荆门市、十堰市,湖南省常德市、益阳市、岳阳市,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四川省宜宾市、泸州市、眉山市、乐山市、成都市、德阳市、资阳市,云南省玉溪市等。集中推进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长江干流湖南和湖北段、沱江、岷江、乌江等河段总磷污染防治。由此,这些地区的总磷控制与污染治理的需求也会相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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