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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对《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不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对《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不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要求,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平稳推进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北京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8月9日。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gc@fgw.beijing.gov.cn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为进一步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文件要求,现将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再生水价格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不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三、水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对再生水生产、销售企业(单位)管理指导,保障重点用水单位供应。强化再生水生产、销售特许经营或委托运行协议管理,源头约束企业(单位)价格行为。强化再生水行业标准约束,确保再生水质价相符。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再生水价格执法,依法查处再生水价格违法行为。五、鼓励再生水供需双方按照《再生水协商定价行为指南》等团体标准协商确定价格。六、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885号)同时废止。本期编辑:焱焱
统筹: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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