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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罚多少都没问题”!拒配合调查,雅居乐物业被法院罚10万!

2017-07-14 张房耿 中山日报


法院调查取证,

如果不配合,

会有什么结果呢?

近日,

雅居乐物管就因为

拒绝配合中山市第一法院的工作,

而被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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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人员拒绝协助法院调查


据中山市第一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执行局在执行梁某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梁某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拟对梁某彦名下位于南区恒海路2号碧堤湾畔碧堤六街12幢A座别墅进行强制执行。


  7月12日上午,执行人员前往碧堤湾畔小区开展执行工作时发现,门牌与房地产登记信息的门牌不相符,于是前往管辖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服务中心内调查取证。当执行人员按规定出示证件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前往梁某彦名下房产的实际所在地。


  当着法院执行人员的面,物业公司向梁某彦“请示”,在梁某彦表示“不知道”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协助执行。随后,工作人员刘某又称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无法核实真实性”,要求法院再出具介绍信。



“罚多少钱都没问题”


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执行人员遂返回法院领取介绍信。这时,该物业公司人员居然当着执行人员的面,要求保安将执行人员带走。在法院执行人员出具法院的介绍信后,刘某依然不予配合。


据法院介绍,执行法官严正告知刘某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刘某称“罚多少钱都没问题”,并以法院恐吓她要罚款、要求证明法院执行人员身份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



看到这里,

相信不少人都认为物管没有做错,

毕竟现在骗子那么多,

审慎处理,认真核实身份,

总比随便泄露业主信息要好。

可是接下来……

↓↓↓↓


至此,整个执行过程拖延长达一个多小时之久。随后,公安人员来到现场了解清楚相关情况、核实法院执行人员身份后,刘某仍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拒绝带执行人员前往梁某彦房产地址,且拒绝协助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物管被罚10万元


7月13日上午,中山市第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115条、116条之规定,依法对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罚款10万元,限在2017年7月23日前交纳。并告知物业公司,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为什么法院执行人员不穿制服?


可是为什么,

法院的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时,

没有穿制服?

对此,法院的解释是:


调查取证类似便衣抓小偷,不可能要求全天候穿制服。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穿制服,证件齐全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但毕竟这两个证,

一般市民都很少机会见到,

那我们如何去辨别它们的真假呢?


市民可以拨打第一法院的12368热线或者拨打法院政工科电话88235859核实。12日下午雅居乐物业报警后,公安人员就是打电话到政工科核实过的。


记者今天(7月14日)

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

为更方便市民查询,

该院下周起开通官方微信

和官网查询功能。

此外,信息还将在中山网同步公示。


法律链接

◆《民事诉讼法》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仅适用于银行、信用社等储蓄业务单位,而且适用范围扩大到其它负有协助义务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如管理房屋档案的房管部门、管理不动产的登记部门、管理有关文书档案的单位、存有病例的医院、握有证据或能查到证据的单位,对法院的调查取证协助要求不予理睬,不作为或设置障碍、编造借口使法院无法得到证据。该规定也适用于诉讼阶段);

  (二)有关单位(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还有证劵交易与托管机构、保险机构、与梁某彦存在投资、融资、交易、结算关系等关系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梁某彦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四)其它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民事诉讼法》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文/记者 张房耿

图/中山日报资料图库

视频/由法院提供

编辑 曾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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