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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涉地方性交易场所内容分析和意见

2017-08-10 鹿头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近日出台,其中对互联网金融中多种业态提出了若干意见,同时涉地方性交易场所的内容如下:

地方性交易场所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指的就是国务院38号文、37号文,其中对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明确其民事责任,这表明对于交易场所整个业务体系来说,交易场所将承担是民事责任,交易场所会员单位可能承当更为严重的责任,若有欺诈行为将承当刑事责任。


由于仅为针对多元化的若干意见,并未是针对交易场所的若干意见。而目前化解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建议:


1、投资者能够在其户籍所在地(工作生活所在地)、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代理商)所在地、交易场所注册所在地、交易场所实际运营所在地进行选择性进行民事起诉。(目的:方便投资者就近就快解决问题其协商问题,目前大量积压的案件被认定必须在交易场所所在地进行起诉,而一个很奇特的现象,就在交易场所所在地进行起诉,案件一般都会判决投诉者败诉,而在投资者所在地进行起诉,一般都会判决投资者胜诉。这不得不说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为了公平,同时保护投资者权益,快速化解问题,就近就快让投资者进行起诉。当然投资者仍旧可以选择进行通过警方进行报警和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2、典型判例进行全国法院通报,统一雷同案件裁判尺度。


针对地方交易场所领域,司法裁决您是否有您的意见和看法,欢迎留言,特别欢迎法律工作者进行有效和中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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