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资产管理董事长杨斌: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细分行业待持续完善
(转自:上海证券报;记者 李雨琪)
6月10日,以“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为主题的首届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在上海召开。在分论坛“证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与法治保障”上,以“投资者保护与证券法律责任”为主题的圆桌讨论环节邀请多位嘉宾参与交流。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斌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斌坦言,近年来伴随着《证券法》、《基金法》等制度的修订与实施落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打开了新局面,迈上了新台阶。在这个过程中,针对细分行业,投资者保护尚待持续完善、全面提升,需要在法律层面给予更多的制度支持和综合考量。
杨斌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了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行业在投保工作上存在的差异性:
第一,投资者保护的顶层设计有所差别。杨斌提出,投资者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有所区别。新《证券法》已专门设立章节建立投资者保护的基础制度,包括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先行赔付、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等。对基金投资者保护则主要适用《基金法》,《基金法》虽然规定了切实保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但尚未专门设计投资者保护的创新制度,基金投资者救济措施目前主要依赖《民法典》等普通民事法律规范,对基金公司的约束主要通过行政类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行政执法实现。相关细节,还有待进一步的法律明确。
第二,投资者适当性尺度不同。在杨斌看来,证券公司与资管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尺度上稍有不同。相比于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的强匹配要求,公募基金行业维持允许投资者风险错配的做法,没有转向强匹配的要求。但是对公募基金行业而言,监管部门持续在投资者权益易受侵害的领域发力,比如,基金行业在宣传推介材料方面对投资者保护更为细致等。
第三,全面注册制加速推进,投保工作难度加大,证券公司与资管机构面临的投保问题、严重程度和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在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市场中介机构若出现损害投资者行为的情况,资管机构与证券公司要承担的责任不同,投资者受到损害的程度、危害性也存在差异。同时,伴随着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增加,应用交易的技术也越来越多,对普通中小投资者来说存在一定的权益损害,未来如何解决此类侵权问题和法律上的救济问题需要被进一步重视。”杨斌说。
杨斌表示,自东方红团队创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利益为中心”的经营原则,并贯穿于前中后台各个业务环节,希望通过投研端、产品端、资金端和服务端等多方面努力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体验。他认为,在基金公司展业过程中,应当将外规和内部对客户的认识紧密结合起来,甚至内部管理制度要高于外部的要求,这样可以构建更强的客户粘性。长此以往,资本市场生态将得到改善,行业的信任度和美誉度将进一步得到加强,投保工作从源头上能够得到较好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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