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媒体骂也骂了怼也怼了,汤兰兰案该回归正题了
摘要:媒介伦理问题不是焦点,媒体基于确凿证据所披露的种种疑问,才应该成为核心议题。汤兰兰去哪儿了,无关紧要。媒体报道此前的失焦,已经在媒体的最新报道中被纠偏,必须追问的是:那么多被告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汤兰兰的爷爷是怎么死的?法官基于何种证据作了那样的判决?案件核心的有关口供、物证等诸多自相矛盾的疑点如何解释?
汤兰兰案疑点重重,那些看得见的疑点本该成为焦点,可媒体和评论员却成为被抨击的焦点,舆论关注点严重失焦,真让人感到既无力又悲哀。一片讨伐媒体的声浪中,看到《中国新闻周刊》的最新报道《汤兰兰案的无尽疑点:口供、黄碟、阴阳B超单》在朋友圈刷屏,看到《新京报》最新的视频报道披露了不少新疑点,感到沉重而又“欣慰”,这是负责任的媒体应有的态度:目光如炬,紧盯焦点,不被非关键问题所干扰,不让案件的讨论失焦,接力指向案件的要害,竭力去还原真相。
媒体本是新闻报道者,却不幸成为“新闻当事人”,深陷案件报道的舆论漩涡,确实是一件很尴尬的事。媒体前期报道和评论有没有问题?新闻业界和学界有诸多讨论,虽然强调了前期报道的诸多困境和局限,但不少同行还是认同报道存在一些问题的。最近正好在看比尔-科瓦齐和汤姆-罗森斯蒂尔的《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刘海龙 连晓东 译),这本书被美国媒体人奉为从业者的“圣经”。两位作者,一个在《纽约时报》工作过18年,一个在《洛杉矶时报》和《新闻周刊》等媒体有长达三十年的新闻工作经验,书中提到的一些新闻案例很值得此案借鉴。
比如,作者在分析“如何核实新闻”时提到了一个重要原则:不要贸然做假设。尽可能接近原始信源,不要依赖官方或新闻报道,全面彻底,不要遗漏,确证所有假设。
作者讲的故事很有意思,美国西北大学梅迪尔新闻学院教授戴维-普罗泰斯的新闻学教学很有挑战性,他不是简单地用自己亲历的或名记者的新闻调查案例去教学,而是让学生进入新闻调查的实战场,指导学生进入具体调查场景去习得技巧。普罗泰斯每年都会收到数千封来自死囚的邮件,他们宣称自己是被冤枉的,每年普罗泰斯教授都会从中选择一些布置给学生去检查。这既是一种极佳的新闻调查教学法,也成功地帮过不少被冤者,比如安东尼-波特,伊利诺伊斯第五位因为普罗泰斯及其学生的努力而获释的误判死刑犯。
没有公安的手段,没有检察院的条件,没有律师的专业工具,普罗泰斯靠的是什么呢?是严谨的新闻调查方法。他在黑板上画了一组同心圆,最外的圈代表第二手文献,比如新闻报道。再里面的一圈代表原始文献,像证言及陈述之类的审讯文件。再里面一圈是现实的人――证人。他带着学生对证人进行访问,检查他们说的是否与文献里的内容一致。最里面的一圈是他所认为的靶子――警察、律师、其他嫌疑人以及罪犯。正是在波特案的内圈,普罗泰斯及其学生发现了一个被警察迅速放过的嫌疑人阿尔斯托里-西蒙。西蒙最终被判定有罪,而本来被判死刑的波特则幸免于难。
可以看到,汤兰兰案的前期报道基本都停留于“最外的圈”,第二手文献,多是被告方的声音,根据二手文献的推理,甚至没有仔细分析判决书,难免会引发争议。没有对内圈文献的分析,没有提供过硬的证据,就贸然在报道中做出倾向性很明显的假设,很容易让人感觉报道是把矛头指向受害人汤兰兰,是暗示汤兰兰在说谎,这当然是舆论无法接受的。相比之下,新京报和中国新闻周刊的最新报道就大大往前推进了一层,触及到很多原始文献,比如新闻周刊就拿到了警方对汤兰兰的询问笔录,与汤兰兰讲述的版本进行了对比,并分析了判决书和物证,这样的报道撇除了主观性,不作假设,层层推进让读者自己作出判断。
社会学者盖伊-塔奇曼称客观性是新闻人的一种策略仪式,过去我还觉得这是对客观性的矮化――客观性分明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道”,怎么能矮化为“术”而成为策略仪式呢?现在看来,还真是记者自我保护的一种仪式,当记者遭遇批评和诽谤指控时,可以用这套“客观仪式”来为自己辩护:我采访了双方,我用的是直接引语,我的评论与报道是分开的,我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坚硬的调查,是能在报道引发争议时使用这种“客观性仪式”为自己辩护的。否则,在攻击和争议面前很难保持自信。
客观性,实质就是“尽可能用证据说话”,就像以前焦点访谈所称“用事实说话”。书中也谈到了普利策奖得主、《洛杉矶时报》商业调查记者迈克尔-希尔奇克。格莱美奖的收入本来应该用于慈善事业,但记者发现该奖获得的巨额收入却几乎没有多少被用于慈善。格莱美奖的组织者威胁记者说要对他们采取法律行动和其他措施。希尔奇克非常自信地说,他们没法动我们一根汗毛,因为所有事实都白纸黑字地记录下来,当一切有案可稽,任何冗长无谓的辩解和威胁都只不过无稽之谈。你心里会十分踏实。这就是塔奇曼所说的“客观性”这种策略仪式对记者起到的职业护身符效应,报道客观,证据确凿,内心才会十分踏实和强大。
越是效果可能是轰动性的调查报道,越是对此前判决颠覆性的调查,越需要触及原始文献和内圈资料,而不能为了“倒逼效果”而仓促推出。这本书里提到了一个观念:揭露性报道的效果相当于起诉书,它所提 52 32830 52 17063 0 0 7402 0 0:00:04 0:00:02 0:00:02 7402的案子一定不能模棱两可,如果不能达到这一标准,就应该用其他形式报道。媒体在报道时采取了一种默认的立场――有坏事正在发生。这也正是调查性报道被称为鼓动性报道或“带着愤怒的报道”的原因,作者提出,调查性新闻工作者的揭露会导致报道对象名誉扫地或改变公共事件的走向,所以他们肩负的责任更重大,不仅要核实事实,而且要向受众交代信息来源。
五大连池政法部门说个别涉案人员“企图翻案”“借助少数媒体肆意炒作”,这个回应显然不合法律要求,“翻案”和“炒作”都是莫须有的罪名。不过媒体介入时需要谨慎,要质疑和颠覆此前的判决,须有能够颠覆此前结论的证据,记者推出报道时要有这样的心理准备:报道的影响会很大,会导致很多人名誉扫地,影响很多人的命运――内容影响大,专业上的失误(即使完全是无心之失)所带来的影响也会很大。
书中还讲了另一个普利策奖得主的故事,洛蕾塔-托凡尼在《华盛顿邮报》工作时,曾写过一篇关于马里兰监狱普遍存在强奸事件的报道,被揭露的罪行正好发生在执法人员的眼皮底下――警察和法官都知道存在这种犯罪行为,为了调查该现象,她有好几个月下班后坚持上门走访,为的是让最不愿接受采访的目击者开口。通过这样做,她才写出了一系列报道,揭露了马里兰州乔治王子拘留所中心普通存在的强奸行为,最终,托凡尼写出了编辑认为不可能完成的报道,一份由引语、人名组成的犯罪记录,采访录音包括对犯罪者、被害人以及对此负有责任并且应该阻止这些罪行发生的官员的采访。这些信息的公开迫使政府对导致强奸发生的系统进行改革,最终,法院判决了所有的强奸犯。
调查性报道就是一份起诉书,在此案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确实,媒体的报道有时并非一次性报道,而是一个揭露的过程,但第一篇报道是关键性的,必须一下子击中要害,披露核心证据,而不能过分依赖单方叙述和二手文献去诱导推理,不能一点点去“挤”。
媒体报道的问题,新闻学界和业界已经有了深入的讨论,对媒体和记者,骂也骂了怼也怼了,汤兰兰案该回到正题了。媒介伦理问题不是焦点问题,媒体基于确凿证据所披露的种种疑问,才应该成为核心议题。汤兰兰去哪儿了,无关紧要。媒体报道此前的失焦,已经在媒体的最新报道中被纠偏,必须追问的是:那么多被告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汤兰兰的爷爷是怎么死的?法官基于何种证据作了那样的判决?案件核心的有关口供、物证等诸多自相矛盾的疑点如何解释?舆论和报道不能失焦,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迅速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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