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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下发《关于禁止有偿补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通知》

2018-01-20 鄂尔多斯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业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精神,近日市教育局下发《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禁止有偿补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通知》,就做好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市教育局持续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系列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个别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违规从事有偿补课的现象仍然存在,不仅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而且严重违反了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影响了教育良好形象。各单位必须把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工作作为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党和人民满意好教师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解决“四风”问题、培育风清气正的教育行风的重要举措,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和各中小学校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育行风建设的重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敢抓敢管,真抓真管。认真开展明察暗访和自查自纠,及时查办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于顶风违纪的,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做到不遮掩、不护短、不手软。中小学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教育和监管本校教师的责任,旗帜鲜明地反对有偿补课行为,分管副校长要抓好分管领域的监管工作。通过签订“责任状”或“承诺书”等形式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责任落实。及时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对教育乱收费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规定》(内教发〔2014〕9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68号)和《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鄂教发〔2013〕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增强杜绝有偿补课的自觉性。要把禁止有偿补课作为师德师风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建立禁止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一系列长效机制,切实把工作抓严抓实。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惩处问责

        在2017—2018学年寒假期间迅速部署一次专项治理行动。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各中小学校要成立由学生、家长、家长委员会以及行风监督员、责任督学、社会有关人士等组成的检查组,设立举报电话并公布市教育局举报电话(0477—8598835),通过校园网等有关媒体,告家长通知书等方式予以公布,及时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情况。通过学校和教师个人自查、对学生和家长进行问卷调查、有关部门及社会帮查相结合的形式,周密排查有偿补课情况。抓住节假日等关键的时间节点,收集问题线索,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周边社会培训机构、教职工宿舍区等地点进行明察暗访。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参与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加强教育引导,要求其立即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各学校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于从事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于从事有偿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顶风违规、违纪的行为,不能简单地以批评教育、下不为例代替组织处理和处分。要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效果,狠杀这类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歪风。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有案不查、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旗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直属各学校要通过QQ、微信等方式迅速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传达给每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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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尔多斯教育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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