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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一地公布最新移民安置补偿标准 看看补多少

2018-04-23 鄂尔多斯发布

4月20号,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 (讨论稿) 发到了东胜区人民政府网站上。

文中公布了农牧民最关心的补偿标准。小编进行了整理,一起来看看有多少?

一般来说,讨论稿还需要完善修改,所以文中的内容仅供您参考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耕地 

1、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 

2、下湿地:指仅靠引洪灌溉的耕地,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 

3、旱地:指无灌溉条件,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 

林草地

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林地仅指灌木林地)。 

荒地

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

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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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违章建筑及耕地上所种植树木(退耕还林地除外)一律不予补偿;其次根据相关建筑的具体情形由搬迁工作组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听取相关矿区移民的意见并最终认定后,分情况予以补偿。 

(二)本社户籍村民所建房屋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偿,建筑面积在210平米以内(含210平米)的,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建筑面积超出210平米,超出面积按照房屋成本价折旧后进行补偿。 

(三)非本社户籍村民所建房屋的补偿 

(1)具备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所建房屋:以国土部门和镇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无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按照房屋成本价折旧后进行补偿。

流转土地的基准价格

林草地每亩60-80元/年干旱地(耕地)每亩200-250元/年下湿地(耕地)每亩400-450元/年水浇地(耕地)每亩600-650元/年

安置补偿 

(一)确定为矿区移民安置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享受26.5平米住房。以安置住房为主,特殊情况如需货币安置的,参照经济适用房基准房价每平米2980元给予补偿。 

(二)共给付一年过渡费1.5万元(每户)。 

(三)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自愿拆除原有住房的住户,按户给予每人100000元的奖励

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全文(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矿区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矿群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整体移民的方式对矿区群众进行一次性整体搬迁,从根本上解决采空区、塌陷区、火区造成的安全隐患,保障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的带动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条 矿区移民搬迁范围为划入煤炭企业井田范围面积占到所在村社总土地面积50%以上的社或煤炭生产严重影响到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应当划入矿区移民搬迁范围的村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胜区矿区井田范围内的所有村民。 

第二章  组织保障措施及工作流程 

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矿区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矿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组成人员为区煤炭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农牧业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区委农村牧区工作部及各镇、相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 

2、研究矿区移民过程中出现的其它事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农村牧区工作部,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矿区移民安置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提取和管理使用、政策落实等各项矿区移民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2、掌握各项工作进度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作,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监督工作。 

2、区煤炭局强化监管工作,规范煤炭企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尾欠移民资金的收缴及吨煤提取等工作。 

3、国土、农牧、水务、林业、镇综合执法局对改变土地用途或擅自开荒进行栽种、开挖、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在搬迁时向搬迁工作组提供相关执法资料。 

4、区公安分局积极配合做好户籍资料的核实查验工作。 

第六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煤炭企业结合开采计划,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搬迁补偿申请,区农工部、镇政府根据申请内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区人民政府发布搬迁公告; 

(三)区农工部会同镇、成员单位、煤炭企业、相关村(社)召开搬迁工作会议,成立搬迁工作组,宣传搬迁安置补偿政策,经搬迁村(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后,签订整体搬迁协议; 

(四)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五)对财产明细进行公示(第1次公示内容为财产外业清点基础数据,第2次公示内容为经核对后的基础数据及遗漏财产),公示期圴为7天; 

(六)经公示无疑义后,由涉及煤矿与搬迁户共同签订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协议; 

(七)协议签订后,经7天公示无疑义后按程序付款; 

(八)所涉及煤矿将同意拨付补偿款项的正式文件报送至区农工部,经区农工部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将所需款项拨付到区农工部。 

(九)进行矿区移民搬迁时,土地需要征用时,搬迁工作组认真听取相关矿区移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被征用矿区移民的知情权、诉求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   征用拆迁补偿和土地流转 

第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国土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一)耕地 

1、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 

2、下湿地:指仅靠引洪灌溉的耕地,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 

3、旱地:指无灌溉条件,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 

(二)林草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林地仅指灌木林地)。 

(三)荒地: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 

第九条 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首先违章建筑及耕地上所种植树木(退耕还林地除外)一律不予补偿;其次根据相关建筑的具体情形由搬迁工作组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听取相关矿区移民的意见并最终认定后,分情况予以补偿。 

(二)本社户籍村民所建房屋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偿,建筑面积在210平米以内(含210平米)的,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建筑面积超出210平米,超出面积按照房屋成本价折旧后进行补偿。 

(三)非本社户籍村民所建房屋的补偿 

(1)具备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所建房屋:以国土部门和镇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无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按照房屋成本价折旧后进行补偿。 

根据我区矿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区政府制定明确的评估标准(见附表)。 

第十条 流转土地的基准价格:林草地每亩60-80元/年,干旱地(耕地)每亩200-250元/年,下湿地(耕地)每亩400-450元/年,水浇地(耕地)每亩600-650元/年。 

第十一条 流转费用每年一次性付清,并在流转合同内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补偿方式 

(一)井田范围内已塌陷的采空区、火区和列入煤矿当年露天开采的土地,按本办法第八条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二)在井田范围内暂不开采的其余土地,按本办法第十条补偿标准实行土地流转,一年一补偿,补偿期限至所在煤矿开采年限结止日期或二轮土地承包期满。流转期间,因煤矿开采塌陷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补偿期限为 20年,补偿后土地流转费用自然终止。 

(三)井田范围内井工开采的土地,或土地流转或由煤矿对土地长期租赁承包(提前一次性支付承包费),由煤矿和村民协商解决。 

第四章   移民安置及补偿 

第十三条 安置步骤:以煤矿为单位,按照“先井田内,后井田外”的原则,首先对已塌陷的采空区、火区范围内村民进行整体搬迁,其次对移民范围内的其他住户进行搬迁。 

第十四条 安置房源:统一迁入东胜区政府采购房源,通过信息平台自主选房安置。 

第十五条 安置人员为矿区移民范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发布移民搬迁公告之日前出生或落户)。 

第十六条 安置补偿 

(一)确定为矿区移民安置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享受26.5平米住房。以安置住房为主,特殊情况如需货币安置的,参照经济适用房基准房价每平米2980元给予补偿。 

(二)共给付一年过渡费1.5万元(每户)。 

(三)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自愿拆除原有住房的住户,按户给予每人10000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付款方式及搬迁时间及要求由企业和矿区移签订搬迁协议明确,合同签订主体应当按照搬迁协议约定履行付款、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拆除等相当义务,如未按约定履行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已搬迁村社遗留建筑垃圾等需集中清运、填埋的,由所在地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相关煤炭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 已进行生态(扶贫)移民安置的农户,原所在井田内的房屋等设施的拆迁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评估标准确定的评估价格由煤矿进行一次性补偿,不再享受房屋安置,同时每人补偿3万元。其土地之权益与现居住农户相同,或者征用、一次性补偿或者土地流转。 

第二十条 已享受过补偿的矿区移民农户,不再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  社会保障及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负责矿区移民安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可以向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企业单位推荐具备条件的矿区移民。 

第二十二条 煤炭企业应将拟开采井田的井上下对照图及3年搬迁计划提前1年上报东胜区人民政府,以便统筹做好开采前搬迁补偿准备工作,有计划、按步骤进行搬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 煤炭企业应建立井田管护机制,承担后续管理主体责任,日常排查采空区塌陷及防火安全隐患,如发现各种乱栽乱种、私搭乱建等违法现象,应及时向所在地镇政府或有关执法部门反映。 

第二十四条 煤炭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如发生偷采等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煤炭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对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住宅等造成毁损的,由煤炭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煤炭企业要全程参与搬迁补偿工作,且井田范围内的农民搬迁安置补偿费用均由煤炭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享受土地流转费用期间和获得土地一次性补偿后,新建设的房屋和设施,以及新栽种的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在搬迁安置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激化矛盾等行为的,对该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强化执法,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矿区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补偿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或者私分补偿费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实施矿区移民搬迁前,煤炭企业与煤炭协会签订自愿预付补偿款协议书,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标准预付补偿款,提前把所需移民资金转入煤炭协会,否则煤矿企业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安置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审订部门全程监督,并列入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范围之内。 

第三十一条 煤炭企业承担矿区移民安置补偿费后,每年按照煤炭销售数量,再从煤炭生产企业吨煤提取5元、煤炭经销企业吨煤提取3元,纳入矿区移民基金。专项用于矿区移民的遗留安置补偿、就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扶贫、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支出,统筹解决矿区移民的后续问题。 

第三十二条 煤炭企业井田范围内的移民搬迁补偿、住房安置补偿、土地塌陷补偿、过渡费、迁坟费、评估费、生态恢复治理费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均由煤炭企业承担,据实按时支付,否则煤矿企业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镇做好对被拆迁村民的宣传动员工作,坚决杜绝群众在煤炭开采区发生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若有上述行为者,一律不予补偿。各镇在实施移民搬迁、土地一次性补偿等工作前应采取技术手段对地面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鉴别,费用由相关煤炭企业承担。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促进搬迁补偿工作有序开展,建立搬迁补偿协调机制,对在搬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协商研究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 煤炭企业与村民因采煤塌陷补偿、搬迁安置发生争议时,可向镇政府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以前,原来的相关损失已经解决处理的,维持原来的处理结果;已签订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已开展的搬迁补偿工作仍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东政字〔201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胜区委农村牧区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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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胜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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