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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中秋国庆双节在即,各地职工福利标准来啦

河南日报 2019-05-13

再有10多天就是中秋、国庆双节了。根据国家放假安排,中秋节放假连休3天,国庆节放假连休7天。中秋节、国庆节都是法定节日。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中秋节、国庆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一起来了解,哪些职工福利是符合规定的!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

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巡察组:该发的福利不发,也是不作为


据廉洁杭州报道:


从加入巡察队伍到现在,浙江杭州市临安区委第一巡察组组长方汉忠已经经历了四轮巡察工作。但在首轮巡察中发生的一件事情,却让他至今记忆犹新。


当时在对某单位开展驻点巡察过程中,全组人员按照事先的分工,集中在会议室,三个人看党建台账,三个人查阅会计凭证。


“这个单位使用资金倒是挺节省的嘛,工会费和福利费用还有这么多结余!”小李无意的一句话,突然打破了会议室原有的安静。


“这两项费用按照常理只有不够用的,怎么可能还有结余?”这句话立马引起了方汉忠的注意,他放下手上的资料,“把账册拿来给我看一下。”其他两位组长也凑过头一起审阅账册。


“工会费和福利费的支出内容很单一。”褚组长说道。


方汉忠感觉这是个问题,干部职工如果该享有的福利都没有享受到,那对干部职工也是不公平的,但实际情况还是要通过谈话再印证一下。


随后,他们将财务负责人请来办公室了解情况。


谈话的过程并没有单刀直入,先是通过一系列了解式谈话,再把问题切入到单位福利上来。


“平时的工会活动是怎么开展的?”方汉忠问道。


“工会没怎么组织活动过,工会主席退休之后,工会还没有负责的同志。”财务负责人说。


“那工会的经费是怎么使用的?平时几个法定节日有工会福利吗?”他接着追问。


“每个人只发了一点生日蛋糕,其他福利没有的。我们单位领导对财务是不是抓得过紧?”随着谈话深入,财务开始抱怨。


“怎么个紧法,能不能具体说一下。”


“怎么说呢,就比如有时候上级科室来对接工作,中午就餐我们都刷自己的饭卡,在食堂请他们吃快餐。”


……


随后,组员们又和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进行了谈话,确认了该单位员工一些该有的福利没有享受到位的事实。


方汉忠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不是要剥夺干部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规范公务接待也并非让干部职工自掏腰包接待前来参加公务活动的客人。这种机械地执行纪律规定,看似严格,实则是典型的领导干部不担当的表现。


各地职工福利标准来啦


河南:节日慰问品不得超过2000元


《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江苏:节日慰问品不超1800元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


逢年过节时,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


上海:发放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清单

《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安徽: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贵州:中秋、国庆慰问品人均不超过200元

《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及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


广东: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人均2500元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


四川: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江西: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

《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浙江: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浙江省总工会印发的《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湖北: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基层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内蒙古: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调整基层工会法定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通知》明确:


基层工会组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每位会员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重庆:中秋200元以内,国庆300元以内

《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


广西: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


基层工会在本级当年留成经费范围内,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可采取实物发放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提货单须注明物品名称和数量;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福建:慰问品年度总额1300元

《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的年度总额不超过1300元。其中,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包括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辽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200元

《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200元。


山东: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

《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逢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各级工会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黑龙江: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湖南:节日慰问物品每人每年不超2100元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但不得发放现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这些“红线”不能碰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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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ID:grrbwx)、工人日报客户端


责编:谢丛蔓 惠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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