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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的工资!河南印发最新通知
本报记者 周青莎
关于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应遵照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省人社厅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的,一般不予支持该期间的劳动报酬。
关于工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工伤认定及待遇问题,应遵照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执行。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返岗,不应认定为旷工;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因政府实施有关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用人单位确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应注重调解,调解不成的慎重判定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未提供政府规定必须提供的相关保护措施,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予以支持;其他以未提供劳动保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视劳动保护必要性酌情决定。
关于时效,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诉讼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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