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检查,少开药,住院看病,医生帮你管好账,这样的场景在河南正一步步成为现实。2月22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中指出,到2023年底,在省直、省辖市、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试点和病种分组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DRG/DIP改变的是医保对医院的支付规则,对参保患者来说,支付方式、报销比例都没有变化,却可以间接地影响患者的看病钱。
你可能没注意,就医检查正悄悄“瘦身”
在河南省安阳市的一家医院里,王先生正在要求医生给老父亲做核磁共振检查。医院安排三位专家联合会诊评估后告知王先生:病情不需要做这项检查,别花冤枉钱,有医保也不行。近两年,和王先生有相似经历的病人越来越多。只是,大家不知道悄悄“瘦身”的检查和DRG/DIP支付改革有关。“患者在就医诊疗过程中,对DRG/DIP是无感的。”安阳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科长赵常青介绍说,“DRG/DIP改变的是医保对医院的支付规则,对参保患者来说,支付方式、报销比例都没有变化。但是,却可以间接地影响患者的看病钱。”DRG/DIP改革之前,医保付费是按项目付费,不管患者得了什么病,做一项检查、开一个药方、用一盒药品,一项一个费用,累加付费。换言之,病人治疗项目越多,医院收入越多。赵常青进一步解释,DRG/DIP是“打包”付费,总额包干,针对病症的不同,确定总额,一种病一个统一价格,不管过程中做了多少次检查,用了多少药,费用不变。
双“D”时代这样影响医保支付
DRG/DIP这两个“D”,是目前国际流行的医保付费模式。其中,DRG是指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IP指的是按病种分值付费。
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分组计算规则。DRG是把病人分入若干组,以组为单位打包确定医保支付标准;DIP则是按照“疾病诊断+治疗方式”组合作为付费单位,根据每年应支付的医保基金总额确定每个病种的付费标准。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四级调研员杨东科称,除安阳、开封、漯河、周口、驻马店、济源、鹿邑、兰考、上蔡9个城市试行DRG支付方式外,河南其他城市均试行的是DIP支付方式。目前,全省已经基本实现了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统筹地区全覆盖,病种全覆盖。未来三年,要实现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全面覆盖,各统筹地区以两年为期,实现DRG/DIP付费医保基金支出占统筹区内住院医保基金支出达到70%,并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提前实现全覆盖,鼓励超过70%的基金总额预算覆盖率。
试行三年,安阳已基本解决参保职工住院难题
2019年,安阳作为我省唯一的国家DRG付费试点城市,已经先行了一步。记者了解到,在DRG支付方式试行以前,每到10月份,安阳的很多病人都会面临住院难。“住院都得赶着上半年去,下半年几乎所有的公立医院都排不上号。”安阳有市民这样说。对此,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副院长张天增表示医院也很为难,“之前采用项目制付费,各家医院在9月份之前就把全年的医保基金额度用完了,下半年没法接收住院病人。医院也没有办法,就算收了病人,医保没钱报销。医保中心年年欠费,医院连年亏损,难以为继。”DRG支付方式改革后,安阳已从根本上解决了医保欠费问题。医院效益稳定了,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也得到缓解。在张天增看来,安阳的DRG支付改革是成功的,但DRG本身并不是万能的。他认为,以主诊断作为支付标准的DRG并不适用多个系统并存的疾病。安阳市人民医院运营管理部主任李含靖也表示,针对康复、急诊、门诊、超过60天住院病人,如果简单按照DRG的支付标准一刀切,很容易出现新的“就医难”。对此,安钢总医院党委书记王红建也深有体会。“以关节置换手术为例,DRG支付方式只能解决一条腿的问题,如果病人两条腿关节都需要置换,那怎么办?对医院来说,两个都做,肯定赔钱;如果‘曲线救国’,让病人重新办一次住院,不仅增加费用,还给病人添麻烦。”对此,赵常青说:“DRG本质上是一套管理工具。DRG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医保规则和医保政策进行弥补。要让医保支付政策服务于临床的实际需要。”在安阳,医院和医保支付之间已经建立起比较灵活的单议结算协商机制,及时解决治疗和支付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病例和现象问题。
医院主动控制成本,医保不欠费,医院有“余粮”
“总额打包后,大处方、大检查、滥用耗材都成了医院的成本,而不是医院的利润。”李含靖说,“DRG就是一个指挥棒,让医院主动控制成本,让医生多考虑如何少检查、少开药、早治愈,让医疗行为回归治疗的初心和本质,病人自然也少花了看病钱。”赵常青介绍,2020年,安阳市医保基金结余近1.5亿元。初步核算,2021年度结余会更多,预计有望超过5个亿。从患者方面来看,DRG付费改革不仅解决了参保职工住院难的问题,还减轻了参保人就医负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也得到了有效控制。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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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将实现全国互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近日印发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管理办法》指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与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管理办法》提出,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管理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等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管理办法》指出,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同时,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来源: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魏敏/文 宋若旻/图)、健康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