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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长”同庭 共护公益

临安检察 2023-05-02


在第51个“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月2日上午,临安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军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临安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强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临安区检察院诉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及相关部门代表现场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5月22日期间,潘某某在明知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天目溪逸逸村河段属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该河段进行电鱼10余次,非法捕捞鲫鱼、石斑鱼等水产品共计40余斤,用于食用或贩卖,非法所得共计2400余元。


2021年5月24日,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潘某某住处检查时,查获潘某某自制电鱼工具1批及冷藏在家中的水产品5包,共计836.6克。案发后,潘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上缴国库。


2022年4月24日,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潘某某赔偿国家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并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    



临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临安区检察院委托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出具评估意见,认定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害为11200元,间接损害为112000元,渔业资源损害评估价值共计123200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多媒体的形式全面出示了相关证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法庭教育   



法庭辩论阶段,李军检察长进行了法庭教育:临安“九山半水半分田”,各类生态资源非常丰富又极其珍贵,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守护。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此郑重呼吁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切莫贪口腹之欲,行违法犯罪之事,不做破坏生态的旁观者,争做生态保护的参与者,以案为鉴,一起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共同守护好我们美丽的家园,为高水平建设“吴越名城·幸福临安”作出积极努力和应有贡献。


被告潘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当庭表示:因法律知识欠缺,在禁渔区非法捕捞了鱼,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愿意赔偿损失,希望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当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已对案涉地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潘某某赔偿国家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232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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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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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林   舒

编辑 | 汪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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