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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 | 检察宣传零距离 知识产权入民心

临安检察
2024-10-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宣传活动。


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4月26日,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在浙江农林大学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活动中,检察干警通过展板讲解、宣传册发放、以案说法等方式,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向大学生们宣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耐心倾听、解答他们关心的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在日常生活遇到了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可以通过我们的全域检察e站进行反馈……”检察干警还积极向学生们介绍、推广、使用全域检察e站,引导他们在消费过程中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主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营商环境检察e站全覆盖


今年以来,临安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上级“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主动上门倾听企业法治需求,精准高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助力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扎实推进“由院领导带队,员额检察官与年轻干警加综合部门同志一起参与”的组团式服务,实现临安区13家上市企业营商环境检察e站全覆盖,打通线上检察服务“最后一公里”。




值此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之际

快跟着临检

一起深入了解知识产权的知识吧~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

1、著作权;

2、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下一步,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将结合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全方位提升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合力筑牢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屏障,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素材提供 | 第二检察部

文字编辑 |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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