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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2019年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招生培养计划

韩师招生办公室 青春韩园 2022-05-13



韩山师范学院2019年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

中小学教师招生培养计划

(高中起点四年本科)


专业定向地区招生计划数
小学教育汕头市澄海区20
小学教育汕头市潮南区10
小学教育汕头市南澳县1
小学教育小计汕头市31
小学教育清远市阳山县46

小学教育

小计清远市46
小学教育潮州市潮安区23
小学教育小计潮州市23
小学教育合计100
专业定向地区招生计划数
体育教育汕头市澄海区6
体育教育汕头市潮南区6
体育教育汕头市南澳县1
体育教育小计汕头市13
体育教育梅州市大埔县6
体育教育小计梅州市6
体育教育汕尾市海丰县6
体育教育汕尾市陆河县5
体育教育小计汕尾市11
体育教育潮州市潮安区5
体育教育潮州市饶平县5
体育教育小计潮州市10
体育教育合计40
专业定向地区招生计划数
音乐学汕头市澄海区10
音乐学汕头市潮南区10
音乐学汕头市南澳县1
音乐学小计汕头市21
音乐学汕尾市陆丰县9
音乐学小计汕尾市9
音乐学潮州市潮安区5
音乐学潮州市饶平县5
音乐学小计潮州市10
音乐学合计40
专业定向地区招生计划数
美术学汕头市澄海区10
美术学汕头市潮南区10
美术学汕头市南澳县1
美术学小计汕头市21
美术学汕尾市陆丰县9
美术学小计汕尾市9
美术学潮州市潮安区5
美术学潮州市饶平县5
美术学小计潮州市10
美术学合计40



附件:


广东省教育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公费定向

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

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9〕7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各培养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加快补齐我省教师队伍的“短板”,进一步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素质结构,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的乡村教师,2019年我省继续开展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培养计划

      根据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结合各地申报的教师培养需求计划及省内师范院校(或以师范教育为主的院校,下同)的年度培养能力,2019年全省计划招收公费定向培养本专科师范生和教育硕士共计3400名,其中世行贷款项目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专业(全科)1200名,按照世行贷款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面向纳入世行贷款项目14个县(市、区)招生,学生毕业后回来源县(市、区)农村小学(含村小、教学点)任教,有关事项由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学前教育专业200名,面向定向培养需求计划来源县(市、区)招生,学生毕业后回定向计划来源地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街,下同)及乡镇以下农村公办学校(含村小、教学点和幼儿园,下同)任教。

      高中起点四年本科层次师范专业1700名,其中学前教育专业100名、小学教育专业760名、体育教育专业200名、美术学专业280名、音乐学专业280名和特殊教育专业80名。面向全省范围招生,学生毕业后到定向计划来源地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公办学校任教,特殊教育专业到定向计划来源地县域内相关学校任教。

      本科起点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300名,面向全国范围招生,学生毕业后到定向计划来源地县域内相关学校任教。


      二、承担培养院校

      为精准对接地方教育发展实际需求,便于校地联合开展人才培养,按照统筹规划、区域平衡、计划优先、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华南师范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岭南师范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大学、韶关学院、嘉应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等13所高校为2019年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培养院校。省教育厅统筹考虑创建国家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校地合作共建单位的对应关系,具体细化安排2019年各培养院校和各有关县(市、区)公费定向培养招生专业计划。请各培养院校、各地市根据省定的公费定向培养招生计划(详见附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公费定向培养政策解读和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


      三、报考对象和条件

      报考对象仅限大陆或内地户籍人员,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自愿报考公费定向培养专业,承诺在校学习不转学、不转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计划来源地安排,到定向学校任教不少于6年

      (二)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版)》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等相关要求体检合格。

      (三)报考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应符合2019年度相应招考专业的报考条件,其中报考初中起点专科层次考生,中考成绩应达到省或地市一级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以上;报考高中起点本科层次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2019年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最低分数线;报考本科起点全日制教育硕士的考生,统考成绩应达到2019年国家确定的研究生初试成绩分线数

      (四)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类高中起点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术科统考。考生高考成绩应达到2019年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文化科和术科最低分数线


      四、招录工作

      (一)招收初中起点公费定向培养专科师范生,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在提前批次录取,具体报考及录取办法按照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二)招收高中起点公费定向培养本科师范生,依据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在提前批次录取,具体报考及录取办法按照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三)招收本科起点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主要依据研究生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具体按照教育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四)积极探索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模式,根据新时代教师培养和用人单位需求组织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测试工作由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定点培养院校组织实施,主要考察考生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包括仪容举止、五官四肢、动作协调、语言表达、身体素质等方面内容。

      (五)各地各校要严格规范招生程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考生考试报名、考试组织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管理等工作,确保程序公开、择优录取、结果公正。

      (六)报读公费定向培养专业考生录取后,原则上不能退档,不能转学,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培养院校和培养计划来源地县政府要及时与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签订三方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样本详见附件2)。考生在签订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协议。

      (七)培养院校要在公费定向培养专业录取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录取名单和院校已签章的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寄达各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由地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按要求签署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返还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将协议书连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考生。

      (八)培养院校要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入学一个月,负责做好入学资格条件相关审查工作。经复核确认无误后,培养院校将三方已签订的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一式三份寄送各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由各地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协议书分送至定向计划来源县(市、区)留存。

      (九)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如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等特殊原因,经培养院校和计划来源地审核确定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学生,由所在高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调整和处理。


      五、培养经费

      省级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计划所需教育培养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按照本专科层次每生每年2万元、教育硕士研究生层次每生每年3万元的标准据实安排给各定点培养院校,专项用于定向培养对象在培养院校基本修业期内免除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体检复查费和发放生活补助费等,其中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由培养院校按照一年10个月按月发放


      六、就业安排

      按照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和当年就业政策要求,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毕业时,由培养计划来源地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适合、急需”的原则,制定工作岗位分配办法,对公费定向培养对象进行面试或组织考察,综合安排工作岗位,并督促用人单位与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到公办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是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升乡村教师质量、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各地各培养院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2019年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上岗就业、履约管理和条件保障等相关工作,确保我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工作点多、面广、线长,各地各校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狠抓工作落实。教育部门要牵头负责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人才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和履约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负责落实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到学校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落实公费定向培养专项招聘政策和人事接转工作。

      (三)严格要求,规范操作。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工作要求,认真做好2019年公费定向培养计划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对不符合政策的招生行为,所录取的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将取消录取资格,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充分发动。为做好2019年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试点工作,各地各校要积极做好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及时将公费定向培养有关政策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和支持优秀生源报考公费定向培养专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2019年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完成。

      (五)协同育人,确保质量。各地各校要强化质量意识,积极建立“政府-高校-中小学”协同培养机制,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育为先、能力为重、面向基层、强化实践的原则,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各培养院校要着力优化课程体系设计,加强师德养成教育,培养乡村教育情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信息化教学能力;加强师范技能训练,强化实践育人环节,确保公费定向培养人才质量。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9日



附件:


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样本)


甲方:                  (培养院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

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丙方:               (县、区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做好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根据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教育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与丙方共同制订公费定向培养招生测(复)试及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和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寄送乙方,由乙方(签署时已满十八周岁)或乙方(签署时未满十八周岁)和其监护人,自愿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后,录取通知书正式生效。

甲方在乙方入学报到一个月内,按照公费定向培养条件要求做好入学资格条件审查工作,经甲方复核确认无误后,为乙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基本修业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按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关心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成长,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需持本协议书和录取通知书按期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乙方不签署本协议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条  乙方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被录用的修读年限为    类(四选一填写:1.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2.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3.本科起点二年制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4.本科起点三年制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

第八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乙方免缴甲方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在国家和省有关奖助学金政策规定范围内,除不重复享受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外,享受与其他在校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根据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或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并取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省相关政策要求,毕业前取得教师资格证或通过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所有笔试和面试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完成学业并顺利毕业后,按照规定通过丙方面试或考察,到定向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定向范围内学校间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或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以升学、调动等为由不履行服务期限约定,鼓励通过自学考试或函授、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形式,提升学历和教学能力。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提出辖区内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年度需求计划,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并及时配合甲方完成本协议书的签署。

第十七条  在乙方毕业离校时,负责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适合、急需”的原则,制定工作岗位分配办法,并对乙方进行面试或考察后,落实乙方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到定向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八条  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追缴和管理违约退还的费用。


五、协议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三)在校期间因为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被甲方开除学籍的。


六、协议解除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公费定向培养教育,且须在公费定向培养资格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由甲方负责据实清算。

(一)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能在基本修业期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三)因个人原因(因身体健康原因暂时休学的除外)中断学业的。

超过1个月期限,乙方仍未退还已经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教育培养经费1‰,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身体原因除外,乙方如发生违约的,丙方按下列情况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并将公布乙方的违约记录且记入个人信用体系。

(一)乙方毕业后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到丙方指定地区的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乙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的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1个月期限,乙方仍未付清教育培养经费和违约金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教育培养经费1‰,向丙方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毕业后到定向计划来源地的学校从事教育工作未满六年的,自离开定向范围的教育岗位之日起,在1个月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25%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应退还费用=不足服务年限×25%×教育培养经费);超过1个月期限,乙方仍未付清教育培养经费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教育培养经费1‰,向丙方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本协议书所列教育培养经费,按照本专科层次每生每年2万元、教育硕士研究生层次每生每年3万元的标准计算。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执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以及乙方或乙方和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从签约当日至本协议约定完成期满时终止。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已满18周岁,可单独签署;乙方在签注本协议书时如未满18周岁,必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备存,一份由地市教育主管部门备存。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来源 | 韩山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ID:gh_43ea75f6de23)

编辑 | 李滨含

校审 | 李滨含

监制 | 胡宏东、李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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