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出处】 出自《论语·颜渊》 【作者】 孔子,子姓,孔氏,名丘,字仲尼,鲁国陬邑人(今山东曲阜),祖籍宋国栗邑(今河南夏邑),中国著名的大思想家、大教育家。孔子开创了私人讲学的风气,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 【译文】 自己不愿意接受的事,就不要强迫让别人接受。 【评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不能逻辑的地推出“施于人,己所欲。”从逻辑学可以看出,原命题成立,这个命题的逆否命题同时成立,但是“己所欲,施于人”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的否命题,否命题并不必然成立。己所不欲,只是不能强加给别人,但是如果对方愿意,则不属于“施”的范围。己所欲,别人未必所欲,所以也不能强加给别人。 总的说来,无论是否“己所欲”,都不能“施”即强加给别人,给别人的东西,只有一个标准,即以别人意愿为标准。要看别人自己是否愿意,而不能依据我们的标准来强加给别人。 自己不想要的,未必不是别人不需要的;“欲”包含个人看法,有着主观方面的内容和含义。勿施于人的正是拥有自己不想要的事物时的个人看法。 你觉得早餐剩的包子自己不想要,但这正是旁边乞丐难得的美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想说的不是早餐剩的包子很凉了,也许会对胃不好,还有点脏,不应该施舍给别人当食物,而是不应该把 所以有时候,某种人实施带有攻击性行为,行为人却是无知的,非直接故意的。 作为被害人当然有权利要求处罚错误,但是是否隐忍下去,尽可能宽恕对方,通过一次温柔的惩处告诉对方。这种机械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还是完全不考虑对方对错,仅仅从感化角度出发。不怕牺牲到底,执着的容忍了对方,自由的犯错下去。孔子的这种私德恐怕就是早已缺失的宽容精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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