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二审改判缓刑,天津“射击摊大妈”能回家过年了!

2017-01-27 新京报

点击新京报关注猛料最多的公号!


 “基于赵春华所持枪支均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认罪态度良好,摆摊为经营游艺项目,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对其酌情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i0327xkeibs&width=500&height=375&auto=0
▲现场直击天津大妈摆射击摊案二审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1月26日上午,“天津大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当庭获释。


▲昨日早上,“天津大妈”的女儿王艳玲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新京报此前报道,去年10月12日晚,摆射击摊的赵春华被抓获,警方现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鉴定其中6支为枪支。去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赵春华提出上诉。


昨日,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于赵春华所持枪支均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认罪态度良好,摆摊为经营游艺项目,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对其酌情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天津一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赵春华案二审审理相关情况。 微博截图


宣判后,赵春华表示认罪服判,法院依法对其解除了羁押措施,这意味着她可以回家过年。“等过完年,就带我妈去做个体检,然后再回内蒙古老家去看看我姥爷。”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说。


▲庭审现场。天津一中院微博图片。



庭审现场

自称仿真枪打人有红肿但不严重



昨日8时20分许,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与两位辩护律师徐昕、斯伟江到达法院门口。对于二审判决结果,王艳玲说,如果维持原判,会继续申诉。


9时,法官宣布开庭。身着黄色毛衣、灰色羽绒服、脚穿棉拖鞋的赵春华被带上法庭。51岁的她显得较为苍老,不停地叹气。


庭审一开始,赵春华就表示认罪,但她也称“判得太重了,所以要上诉”。


法庭事实调查阶段,赵春华对律师称,自己去年8月开始摆摊,打气球的枪是在一个老头手里买的,用了近2000元,此外,每个月交500元管理费。


“摆射击摊的时候,曾被玩家用枪打到身上,有红肿,抹了点药,没有严重受伤”。赵春华说,不认为那是真枪,“真枪不是打真子弹的吗?”


两位辩护律师以“涉案枪形物不是枪支”为主要理由,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律师提出,赵春华没有犯罪故意,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院以真枪对其定罪量刑违反常情常理。检方亦认为赵春华基于摊位经营,造成社会危害不大。


1.8焦耳/平方厘米的危害有多大?“就是iphone从1.3m的高度落下来产生的力度,比不上乒乓球、羽毛球扣杀的力度。”徐昕在法庭上解释。


最后陈述阶段,赵春华准备了一封“悔过书”。“以前我不懂枪,现在通过摆摊知道枪有杀伤力,对枪有了深刻的认识,以后不碰了。这件事造成很惨痛的后果,我错过女儿婚礼,还让80多岁的父亲担心,本人知错了。请法院看在我家庭的情况下,从轻判决,给我一个悔过的机会”。


在赵春华念“悔过书”时,坐在距被告席约2米位置旁听的王艳玲,不停地抹泪。

检方提出量刑建议,将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11时10分,经合议庭评议,法院最终改判赵春华缓刑。



▲赵春华女儿王艳玲手机里母亲的照片。



焦点>>>>

二审为何改判为缓刑?


赵春华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二审宣判时法院指出,对赵春华的罪名认定同意一审判决,即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判定,赵春华非法持有6支枪支,情节严重,最低刑期为三年。


不过,在具体量刑上,二审法院与一审有所出入。法院在宣判时称,考虑到赵春华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且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庭审期间能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


▲媒体采访律师徐昕。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至于为何缓刑三年,辩护律师徐昕解释,《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赵春华被判三年,缓刑考验期最低也为三年。


对于判决结果,徐昕表示“坚持认为赵春华无罪,称不上满意,不过‘判三缓三’的结果比一审多了一些人情味。赵春华可以回家过年,和女儿家人团聚。”


枪支认定应按什么标准?


除赵春华是否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控辩双方主要针对“涉案枪形物是否属于枪支”展开辩论。这再次回归广受争议的枪支认定标准问题,即将公安部2010年规定的枪支最低认定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是否合理。


辩护律师认为,对枪支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的定义,而不能适用公安部的认定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与《枪支管理法》中“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标准相抵触,极低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法、不合理。


对此,检方表示,公安部有制定枪支认定标准的职权。另提出,涉案的6支枪支与普通玩具枪明显不同,具有击发能力和致伤力,赵春华“不知法,不免责”。


此外,就枪支立法领域而言,徐昕呼吁立法机构或有权解释法律的机构,能明确出台枪支标准,对枪支进行分级分类立法管理,对仿真枪的管制区别于真枪。“支持控枪政策,但立法需合情合理,权力和权利要平衡。”


“同案不同判”难题何解?


王艳玲表示,母亲被抓后自己在网上查找资料发现,涉及仿真枪的案例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有的判刑轻有的判刑重。所以一审前我没想到母亲能判这么重。”


徐昕解释,仿真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体现出法官不同的释法理念。但主要还是枪支认定标准太低,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他表示,有法官更多考虑常识常理常情,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的则会严格按照法条所确认的枪支犯罪认定标准来量刑,导致判刑较重。


如何看待该案二审改判缓刑?中国传媒大学法学教授王优银称,此案最大的意义就是,既考虑法律效果,也考虑社会效果,努力在法理与情理间寻找平衡点,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该案也引发公众对仿真枪问题的关注,会促进司法机关对仿真枪管理的改进。“法学界也希望能从立法上区别仿真枪与真枪的法律处罚,改进目前的枪支认定标准。”


采写/新京报记者 潘佳锟 王梦遥 实习生 武琳悦


声音:支持控枪,同时要顾及权利



天津市一中院于1月26日上午公开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当庭判处赵春华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至此,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终于落下帷幕,赵春华本人也得以在春节前夕重获自由。


对大多数人而言,这一判决,遂了民众想让“持枪大妈”回家过年的愿,也体现了司法对民意的善意回应,因而广受肯定。


自从该案被媒体聚焦后,争议纷至沓来。压倒性的观点认为,河北区法院“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不公平”。


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判决是司法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不能背离社会常情常理太远。对司法来说,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价值使命同样是为了回应社会需求、解决社会问题。如果判决本身成了问题的根源,那首先需反思的自然应当是司法。


凭借一己观念批评一份判决不公很容易,机械地对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也很容易。难的是,如何在法治精神的烛照之下,带着对立法意旨的理解、带着对公平正义的敬畏去适用法律;如何在坚守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善用法律人的技巧去追求判决结果的良善,弥合司法形式逻辑和大众生活经验之间的裂痕。


罪与非罪,说到底就是确认一个共同体在文明和秩序层面所能容忍和接受的底线。这个底线的设定,单靠成文不变、抽象概括的法条和几个具有固定职业思维惯性的法官,有时未必能完全胜任。这就是为何在英美法系国家,重大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要交给不具法律背景知识的普通公众去裁决的原因之所在。


赵春华案让我们隐约窥见了,现行司法体系中存在已久的某种近乎流水线式的稳定结构和内在惯性。这确保了法律的统一,但也暴露出了过于机械的缺陷。反复出现的涉枪判决,正是这种缺陷的投射和反映。


支持控枪,但控枪要顾及权利,这是很多人的基本认知。令人欣慰的是,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许多有识之士,并未满足于情绪宣泄,而是纷纷从法律技术角度帮助赵春华思考脱罪之策。


比如,公安部的枪支鉴定标准虽来不及修改,但法院有权不予适用。又比如,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十三条,认定赵春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能对《刑法》和《刑诉法》进行体系解释,而非机械地对单一条文进行解释,对赵春华做出审慎谦抑判决有据可凭。此次二审判决,并未触及枪支鉴定标准问题,而是在确认她真诚悔罪的前提下,恢复了其部分自由。


赵春华可以回家过年了,而更多因“仿真枪”、“玩具枪”被判服刑的人也在企盼团圆。当务之急是公安部尽早启动对枪支鉴定标准的讨论和修改,最高法也着手对涉枪类司法解释修订和完善。这样才能将类似涉枪问题导向制度化解决,而不是止于个案妥善解决。


□邓学平(京衡律所律师)


好文荐读:

女游客丽江被打毁容,为何案情简单却久拖不决?

我们为何又回到打车难的时代了?

河南“万人社区”烂尾,直接损失600多亿,谁之过?




本文部分内容发自新京报公号“重案组37号”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欢迎朋友圈分享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