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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在美洗钱,英达真有可能被判10年监禁?

2017-02-25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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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由于英达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补缴了税款,可能会获得轻判。比较有可能的是,英达最终的刑期为一年以下,或者被判社区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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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达被指在美违规存钱遭捕

新京报动新闻(ID:xjbdxw)出品


继周立波之后,又有一名中国演艺界人士在美国惹上麻烦。


2月24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美国当地律师处获得两份司法文书,其中内容显示,一名居住在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北京居民“Da Ying”,因“刻意规避申报要求”等违规存款行为,涉嫌洗钱犯罪被起诉并已认罪。


当天,新京报记者从与中国内地导演、演员英达相识的人士处求证,“Da Ying”确实为英达本人,涉嫌犯罪也确有其事。记者获取的文件还显示,根据法律规定,英达所涉罪行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和50万美元罚款,且不包括法庭还可能在刑期结束时采取监外看管。


▲涉洗钱犯罪在美被诉中国导演、演员英达。资料图片


▲英达涉案的检方指控书和认罪协议。律师供图



英达在美涉案 签认罪协议



美国华裔律师刘龙珠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检方指控书及当事人认罪协议,两份文书加盖有美国联邦司法部公章,由康涅狄格州联邦检察官出具。


指控书内容显示,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之间,现年56岁的男子“Da Ying”与妻子通过在四家银行开设6个账户,并且在存入现金时刻意将每笔交易控制在1万美元以下,以此规避申报及纳税。康涅狄格州联邦检察官Deirdre Daly称,“Da Ying”以此种方式共分50次存入46.4万美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Da Ying”及妻子在包括美利坚银行、摩根银行和韦伯斯特银行各拥有一个银行账户,在富国银行开设有三个账户。上述银行的办公地点,均在康涅狄格州境内。


指控书显示,“Da Ying”在中国时,将存款兑换成美元,共计近100单。目前,其妻子和家人住在美国,而“Da Ying”本人则经常在美国和中国之间往来。2011年8月左右,“Da Ying”和家人从伊利诺伊州搬到康涅狄格州的法明顿。


随后有消息称,指控书中的北京居民“Da Ying”,即为著名导演英达。此前曾有微博网友称,英达及家人现居美国康涅狄格州。公开资料显示,英达1960年7月7日出生于北京,按此推算,其目前不满57周岁,与指控书中的56岁相同。


当天,经新京报记者从英达相识的人士处求证,“Da Ying”确实为英达,涉嫌洗钱犯罪也确有其事。按该人士称,此类属于洗钱的犯罪在美国属于重罪,但美国各州对该犯罪的规定不一样,英达是否够罪以及可能涉及的刑期,要看其所“洗”的钱的来源以及合法性。


目前,英达尚未就此事公开进行回应。新京报记者多次拨打英达电话,均无人接听。



英达所涉罪行最高刑期十年



联邦检察官的指控书中,将英达的行为,定义为“在明知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隐瞒申报,涉及用国内账户转移资产”,并称之为“违法活动的一种”。检方公布的存款明细中,英达的单笔存款数字多在一万美元附近,甚至出现9800美元的情况。


指控书中同时提到,英达在存款时,常选择同一天在不同银行,或连续多日在同一银行进行。指控书称,英达需依照美国SECTION5317(C)第三十一条缴纳罚款。涉案金额及可以追查的金额,一共被判为17.5万美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认罪书中称,其已于2月16日在康涅狄格州联邦法庭达成和解,就刻意规避申报要求、进行现金拆分行为的指控认罪。认罪书显示,英达同意冻结17.5万美元的存款,并补交11.3万美元的未付联邦税,以及2009年至2011年的罚金和利息,冻结部分资金和补交税款合计29万美元(约200万元人民币)。


联邦法官Stefan Underhill称,此案将于5月11日宣判。根据此前判例,英达所涉罪行的最高刑期为10年,最高可处罚款50万美元。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可以在其监禁期满后,给予最高3年的带监视的假释。如果期间违反了相关条款,将再监禁最高2年,且之前的假释时间不计算在内。


▲涉洗钱犯罪在美被诉中国导演、演员英达。资料图片


▲英达涉案的检方指控书首页。律师供图


根据财政部规定,美国法典第31条,国内账户在存入1万美金以上时必须填写现金转移报告。在美国税务局和其他联邦执法机构中,都需要提供该报告。


大概从2011年8月28日到2012年3月30日,在康涅狄格州,被告DA YING在明知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隐瞒申报,涉及使用美国银行的账户转移资产,这是违法活动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12个月内转移超过10万美元而未申报都算违法。被告人使用4个银行的6个账户,制造了50笔存款,共有46.4万美元。这些存款的明细如下:


▲英达涉案的检方指控书底页。律师供图


根据已确认的一号法庭指控,被告DA YING需要依法缴纳罚款。涉案金额及可以追查的金额一共为17.5万美元。


如果上述应被罚款的财产,因被告的遗漏或其他行为(已被转移、出卖或者存入第三方银行的,被放置在法庭管辖权外之地,实质价值减少,被掺进其他财产而无法分开)而没有被尽职调查,那么美国有权根据已被没收的财产来没收他的任何财产。


▲英达涉案所签认罪协议首页。律师供图


(英达)辩护人:


被告人同意放弃被起诉权,并承认他在财产转移时避免申报。该行为触犯了联邦政府的法律。被告人清楚这一点,因为这些罪行,以下几项基本事项必须满足:


1、 被告人在美国银行机构进行现金转移。


2、 他明知转移1万美元以上需要申报。


3、 被告人有多笔在10,000.01美元以下的交易。


4、 他这么做的目的是避免申报。


5、 被告人这么做是违法行为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12个月内转移10万美元以上而不申报属于违法。


刑罚:


这项罪行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和50万美元罚款。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可能在刑期结束时采取3年以下的监外看管。被告已经知悉,假如他在监外看管期间违背任何条款,他将面临2年以上的刑期,这段刑期不包括监外看管。


被告也已经知悉,他受制于代替罚款条款。在这一节中,被告将接受的最大罚金将取以下几种计算方法的最大数值:1、由该罪行产生的总收益再乘以双倍。2、由该罪行产生的总损失乘以双倍,或者50万美元。


此外,被告有义务支付鉴定100美元的鉴定费用。认罪协议达成当天,被告已经同意支付。


▲英达涉案所签认罪协议底页。律师供图



美华裔律师:英达违法“太明显”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所有金融机构需为超过一万美元的现金交易提交报告。而为了避免提高税率,常有人通过重复存入或提取低于一万美元现金,或将超过一万美元的现金进行拆分交易。检方的指控书中称,即便存入的资金来源于合法手段,以这种方式进行的金融交易,仍然违反联邦刑法。


美国华裔律师刘龙珠告诉新京报记者,联邦立法的初衷,除保障税收外,也方便其对金融账户进行监管。而在此之前,美国华人常常想方设法逃避提交”现金交易报告“,其具体操作手法与英达类似。


既然此前非常普遍,为何英达还会被检方指控?刘龙珠介绍,近年来,尤其是奥巴马任期的最后两年,联邦政府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与英达的名人身份无关。


英达行为是否涉嫌洗钱?在刘龙珠看来,其通过非正常渠道,躲避联邦政府对于纳税的要求,未按规定对个人财产进行申报,显然涉嫌洗钱。此外,英达的存款行为过于频繁,数字也太过接近一万美元的红线,很容易被税务局“盯上”。


刘龙珠认为,由于英达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补缴了税款,可能会获得轻判。比较有可能的是,英达最终的刑期为一年以下,或者被判社区管教。



人物简介


英达 1960年7月7日生于北京,中国内地男演员、导演。毕业于北京大学心理学系及密苏里大学戏剧表演系。1993年执导家庭情景喜剧《我爱我家》。1997年出演中国第一部贺岁喜剧《家和万事兴》。其执导的《闲人马大姐》、《东北一家人》等,拥有较高知名度。并曾在冯小刚多部贺岁喜剧中出演角色。


新京报记者 王煜 曾金秋 王巍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郭利琴


英达在美“洗钱”,不高价“和解”还能如何


当地时间2月16日,中国知名文艺人英达被确认因“刻意规避申报要求、进行现金拆分”,在美国康涅迭戈州联邦法庭和检控方达成和解。英达承认所指控罪名、放弃庭审及当庭为自己辩护机会,以换取法庭从轻发落。


根据检方指控书,英达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间的11个月内,分50次向自己和妻子联名账户先后存入46.4万美元。这种做法被“自媒体”哄传为“洗钱”,其实“洗钱”未必(检方指控书中也未直接指控其洗钱),但涉嫌瞒报个人财产及逃税,却是无论如何也难以洗刷的。因为根据美国法律,每次存款一万美元以上要申报的。而英达这样做,非但涉嫌偷税漏税,甚至涉嫌洗钱。即使最后查出钱的来源是合法的,也违反了美国的法律。


正如一些“北美通”所指出的,美加金融监察机构对大宗现金存入十分敏感,往往会反复盘查。一些“聪明人”便开始相互“传经送宝”,转用多笔、多账户和每笔小金额的方法规避监控。


近年来,美国等相继收紧纳税政策。2011年12月美国联邦国税局公布《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稍后,加拿大联邦财政部公布类似个人银行账户监控细则。在此种情况下,即便稍小额度的存款也会被银行方面申报,想通过这种“老办法”逃税、瞒报,是越来越行不通了。


每逢北美报税季,美国或加拿大最担心的莫过于逃税,英国《经济学人》杂志曾援引Tax Justice Network的统计指出,每年从“避税天堂”流失的税款高达2550亿美元,其中仅美国一国就高达700亿。


在“避税天堂”屡遭重创后,个人金融账户本身的监管也不断强化,且大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英达“化整为零”的拆分法,不啻“顶风作案”,后果可想而知。


其实只要能合理说明资金来源,按章申报并纳税,大额资金的出入在北美并不会受到限制。相反,本是正当收入,也并无瞒报和逃税意图,采取这种“不正常”储蓄方式,反倒可能被美国税务机关,甚至警方和情报机构的反洗钱、反逃税机构盯上,惹来一身麻烦。


值得注意的是,北美的这些规矩“管钱也管人”,只要账户在当地,即便是外国籍人士也不能逃脱监控。


尽管只有法庭才能裁定当事人是否有罪、有什么罪,但检方指控书上所披露的种种作为,一旦上庭,的确很难摆脱“逃税”、“瞒报”的怀疑。即便再高明的律师,恐也难以说服法官和陪审员相信,他的委托人这么做是无辜的。正因如此,英达最终选择了看似近乎“无条件投降”的“和解”的苛刻条款。


但除此之外还能如何?美国是个善讼社会,倘若该官司有哪怕一点希望,神通广大的律师们也不会劝说英达连庭审机会都放弃。放弃庭审、不作无罪辩护,固然丧失了证明自己无辜、彻底洗刷罪名的机会,却也因此不至于要面对一场必输的战斗,并背负战败的惨烈后果。


虽然从和解方案看,冻结资金和补税不可避免,但他应该不会像某些自媒体所说的,要面对10年监禁、50万美元罚金的“上限处罚”。


□陶短房(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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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发自新京报公号“重案组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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