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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改判,尊重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2017-06-23 新京报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于欢案的改判,应当成为司法民主化的又一个契机。


全文929字,阅读约需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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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新京报动新闻出品(ID:xjbdxw)


6月19日,山东省高院发布官微,通报将于今天对于欢案二审宣判。


根据山东高原微博,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该案。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于欢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图片来自山东高院官方微博


今天上午9点,该案在山东省高院第22法庭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性质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过错等情节,对于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于欢案二审改判5年:属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


于欢案改判尊重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在万千民众和媒体舆论的高度关注中,经历了有如过山车一般反转的审判过程。对于23岁的于欢来说,无论内心曾如何煎熬,无论压力曾如何山大,从今天法槌郑重落下的那刻起,他终于得到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公平和正义。


这个改判的结果,回应着民众的心声。今年3月,当那则“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出现时,在无数人心中激荡起惊涛骇浪。让许多人无法理解的是,以“辱母情节”之卑劣、性质之恶劣,为人子的于欢“义愤拔刀”,如何不算防卫?


即便是超出了必要的范围,也应当是防卫过当,为何以故意伤害罪判重刑?而今,防卫过当的审判认定,实现了一审判决结果的“逆转”,也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虽然,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暴露出一审时起诉书、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具体侵害行为有遗漏,防卫性质认定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硬伤”,但正义的回归过程,何尝不是司法顺应民心、勇纠错误的过程?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通过程序纠正错误,司法机关负责的态度,更能重塑形象和威信。


不可否认,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审判愈加呈现专业化的倾向,甚至可以称作是一门精巧的艺术,要求审判者掌握更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能。但是,这种专业的精深程度,不应成为排斥民众的“隔离墙”。


对于普通大众,可能对审判不那么了解,对法律不那么精通,但他们却拥有朴素而强大的公平正义观,对案件结果是否合理、是否公正,也能作出基本的判断。


永远不要嘲笑民众的智慧,也不要贬低他们的力量。回看美国影片《十二怒汉》中,贫民窟中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尽管“铁证如山”,来自各行各业的12个人,最终达成了无罪的一致意见。我国虽未建立陪审团制度,但民众监督的大门敞开着。


所谓司法审判,既是“代替上帝”作决断,就无法避免人为的错误,也就需要“校正”,而民众就是最好的监督者、最好的纠偏器。司法裁判不仅要让民众听得懂,更要契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真正说服他们。


如此,司法才有威信,法律才有尊严,法治才能进步。这次于欢案改判,让我们看到了这种进步。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于欢案的改判,应当成为司法民主化的又一个契机。当然,也期待类似错判较为明显的案件不再重演。


文 欧阳晨雨 编辑 王巍 与归  实习生 魏显勇 王琳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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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首发自新京报公号“重案组37号”“新京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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