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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判无期,未成年犯罪这次为何没从轻处罚?

2017-06-27 新京报

“找个合适的时候,为女儿处理后事。”李女士说,这是案件落判后,她最想做的事情,在凶手没有得到法律制裁前,女儿的尸体一直没有火化,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女儿最好的交代,她要将女儿带回老家安葬。


全文3119字,阅读约需4分钟


2016年5月19日晚上,16岁的女生小姚在昌平某外语学校的教室内被人掐死。案发后,小姚的同学王某归案。昨天(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案发时尚未满18岁的被告人王某,在法律上仍属于未成年人,但在法院的判决中,却依法对其“酌予从重处罚”,今天,新京报记者就带大家来看看这其中的究竟。


▲16岁女生小姚生前品学兼优。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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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高中生奸杀16岁女同学


2016年5月20日下午,有网友爆料称昌平某外国语学校,一名女生在教室内被男同学杀害。昌平警方随后确认该学校内一女生在教室内死亡,后该校男生王某向警方投案。

 

据此前的媒体报道,案发时16岁的小姚与17岁的王某均为北京昌平某外国语学校高一年级学生。2016年学校元旦晚会,担任晚会主持人的小姚引起了王某的注意。晚会结束后,王某就向同学要走了小姚的微信,并加为好友。之后,二人偶有聊天,但联系并不紧密。次月,王某向小姚表达了爱意,但后者以学习为由拒绝。

 

根据知情人介绍,王某曾自称案发当晚,在小姚主动要求的情况下,两人发生性关系,后他称小姚反悔,要将此事告诉老师,王某害怕被告发,于是用手将小姚勒死。之后,他将尸体拖至中间教室,并拿走其手机翻墙逃走。据悉,王某逃走后,打车到市区一家酒店入住,后在酒店浴缸内企图割腕自杀。

 

在案发后,王某于2016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5日被检方批捕,2016年12月28日,检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合影。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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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从重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2017年4月19日,王某在一中院接受审理。在法庭上,王某承认自己杀害了小姚,但否认强奸罪的指控,他始终表示,是小姚主动与自己发生关系。王某的辩护律师对王某进行了罪轻辩护,其表示,王某是在激情下犯罪杀害小姚,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小姚的母亲作为被害人家属出席了庭审。她表示,案件发生后,她放弃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希望法律对凶手进行严惩。

 

昨天上午(6月26日),一中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时许,在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坨村满白路某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时年16岁的被害人姚某发生性关系,因害怕姚某告发,遂扼压姚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某作案后逃离现场,自杀未遂,于2016年5月20日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王某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其所犯强奸罪,不能认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对被告人王某所犯强奸罪,酌予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宣判过程中,王某始终不发一言,目前也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2016年4月19日,参加庭审的小姚母亲提及案件情绪仍很激动。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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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母亲:判决结果告慰女儿在天之灵


在事发后到宣判的13个月里,“为女儿讨个公道”成了被害人小姚母亲李女士生活的“唯一目标”。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的面容看上去无悲也无喜。对于判决结果,她表示:“作为一个母亲,我到目前还是没办法接受这个事实,我希望杀人者偿命;但是作为一个公民,我知道凶手已经得到了应有的严厉惩罚……”

 

“找个合适的时候,为女儿处理后事。”李女士说,这是案件落判后,她最想做的事情,在凶手没有得到法律制裁前,女儿的尸体一直没有火化,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女儿最好的交代,她要将女儿带回老家安葬。

 

谈到日后的生活,李女士显得还有些茫然:“顺其自然吧”,她说,虽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一年多,但是,在很多个夜里,她仍不断重复着一个梦境:不停地找寻女儿,又不停地与女儿分开,继而是被自己的噩梦惊醒……


对于案件本身,李女士表示,希望这个案件对学校管理者以及所有学生家长有所警示,让全社会关注校园安全以及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


▲事发的学校校舍外观。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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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对于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在判决中并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反而从重对被告人王某予以量刑,就判决中的量刑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楠律师进行解读。


未成年人犯罪这次为何没从轻处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实施强奸后不思悔改另起犯意,扼压被害人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13条,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故而,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法院加重对王某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依照我国《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规定,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加重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量刑幅度内加重刑罚。


本案中加重量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事件发生时,被害人姚某16岁,是未成年人;其次,被告人对姚某先奸后杀,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再次,犯罪行为发生在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


王某算不算自首?

 

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也就是说,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一般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但如果是投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则不视为自首。


本案中,王某在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杀人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但其始终否认有强奸行为,据此法院认定其在强奸罪方面,不构成自首。

 

自首情节的认定会影响量刑的轻重,根据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第4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王巍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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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首发自新京报公号“重案组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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