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如果王书金再次翻供,中国法律该怎么办?

2016-12-07 天涯文摘


 

911事件发生的时候,我还在读高中。

 

当班主任老师走进教室,向我们宣布有飞机撞了美国的五角大楼的时候,我和部分同学们发出由衷的欢呼声(当然,也受到了老师和一些同学的批评)。

 

我认为美国多行不义必自毙,注定会有恨他的人会用这种极端方式进行保护。

 

几年之后,看到过一部电影。导演用了数年的时间,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采访无数人、做无数推论和假设,找出很多的证据以证明911事件是美国政府精心策划的一场欺骗了整个世界的骗局。

 

我看完之后,觉得不是完全没有这种可能。

 

到现在为止,我依然无法确定911事件到底是真正的恐怖分子所为,还是美国政府所为。

 

事情的真相或许会揭晓,或许永远不会揭晓。

 

 

中国的寓言故事“邻人疑斧”也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人有忘斧者,意其邻之子。视其行步,窃斧也;颜色,窃斧也;言语,窃斧也;动作态度,无为而不窃斧也。俄而,掘其谷而得其斧。他日复见其邻人之子,动作态度,无似窃斧者。”

 

翻译成现代文,就是“从前有一个人,丢了一把斧子,他以为是邻居家人的儿子偷走了。于是,他处处注意那个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觉得那人无论是走路的样子,还是脸色,抑或是说话的样子,都像是偷斧的人。后来,他找到了斧子,又遇到邻居的儿子,再留心看,觉得他走路的样子、脸色、说话都不像是偷斧的人。”

 

911事件的真相和邻人疑斧的故事,给我的共同启示是:如果你相信一件事情是真的,你总能找到无数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观点!

 


不管你以为的真相是什么,你总能找到无数的论支撑你的观点。

 

所以,最关键的问题是:你所相信的真相是怎样的?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聂树斌案,真相到底是怎样的呢?

 

我想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想法,并为自己的想法找出无数的证据。

 

实事求是地说,在之前的很长时间里,我经常听到聂树斌的名字,但并没真正关注到底是怎么回事。

 

最近,此案突然被热炒起来之后,我看了部分报道和高院的无罪判决后,相信在那个特殊年代里,警察出于某些的原因,对聂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我在昨天的文章《聂树斌案:为了鸡蛋不再破碎》中,还呼吁:错了要认,挨打了要站稳,以后别再昧着良心办冤假错案,因为面对高墙,每个人都可能是鸡蛋……

 

 

然而,今天一早,我看到师伟老师的公众号“现代质量”发表的《汉律判秦案之聂案惊奇》和水母君的微信公众号“水母真探社”发表的《聂树斌无罪又如何?看过<杀人回忆>吗?》两篇文章后,我又像当年的911事件一样,迷失真相了。

 

如果康某不是被聂树斌所杀,那他如何能带民警找到埋藏受害人衣服的地点?并且被捕后第二天就认罪,最后上诉也未否认罪行只是要求轻判?

 

如果康某是被王书金所奸杀,为什么王书金的有罪供述和实际情况出入那么大:

 

王书金先后多次强奸杀人,每次都会精心掩埋尸体,为什么唯有康某一案中受害人暴尸荒野?

 

王书金供述受害者和他差不多高(实际上王书金1.75米,受害人1.52米),王书金供述自己是将受害者踩死的,但受害者是窒息而死,肋骨并没有受伤和被踩踏的痕迹……

 

 

还是之前那句:无论你认为的真相是怎样的,你都能找到无数的证据来支撑你的观点,但都不见得是事实。

 

真正知道全部真相的恐怕只有三个人:康某(受害人)、聂树斌和王书金。

 

康某被犯罪分子杀害、聂树斌被枪毙,唯一活着的知情者只剩下王书金一人。

 

正是王书金(或许可以称得上是漏洞百出)的有罪供述,成为了聂树斌案被改判的关键!

 

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的依据是疑罪从无——发现康女尸体时已经高度腐烂,无指纹、无精斑、无足记,能证明有罪的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法院认为之前的证据不严谨、有缺失,从而判决聂树斌无罪。

 

我在看师伟老师、水母真探他们的文章的时候,突然想到:聂树斌案只有聂树斌的有罪供述是疑案;但对于康某被奸杀案,也只有王书金的有罪供述,依然会是疑案。

 

如果王书金真正临死的时候再次反转,称康某被奸杀案和他没有半点关系有该怎么办?到时候哪些人会被打脸?

 

 

我们当然不希望这种情况发生,但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我们来看,王书金做过些什么?他的有罪供述又让他获得了些什么?或许能对此案多一点了解:

 

王书金,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河北省广平县农民。

 

1982年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结婚并生下孩子后,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虎毒还不食子!一个亲生儿子都敢卖的人有什么事做不出来?)

 

2005年,河南警方在荥阳抓捕犯下多起奸杀命案的王书金。他供述自己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4人,其中包括聂树斌案。

 

2007年3月12日,王书金被判处死刑。王书金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未起诉他奸杀康某的这个案子)。

 

2013年,河北省高院判决他供述自己是聂案凶手的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卖儿子、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货真价实的恶魔,为了一个自己不认识的人的名誉而仗义执言,坚称自己是杀害犯罪分子的凶手。


注意,他作为一个多条命案在身的恶魔,本该在2007年被枪毙的!

 

但他做了这个有罪供述之后,捡了一条命,多活了约整整十年时间!

 

如果此案认定自首的话,他可能不会被判死刑,还会活很长很长的时间……

 

 

只有王书金才知道真相,但他很可能将真相带进棺材。

 

我从警多年,见识过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听到过太多太多的谎言和狡辩。

 

我深知违法犯罪分子对于生命和自由的渴望,以及对死亡和失去自由的恐惧。

 

他们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什么话都说得出来,什么谎都编的圆。

 

那些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被警察依法抓捕后,如果说出真相就必死无疑,但编个谎言就可能获得活下去的机会……

 

如果你是一名犯罪分子,你会说真话还是说谎言?

 

我想,不言自明。

 

 

到现在为止,我依然无法确认,康某被奸杀案的真凶到底是聂树斌还是王书金。

 

但我觉得王书金作为一个至少三条命案(除开康某被奸杀案)和多起强奸案在身的恶魔,仅仅因为他供认(并且供词中还有不少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地方)自己还杀了更多的人而被认定自首,从而获得活下去的机会,对那些被强奸、杀害的受害人来说,太不公平!

 

而更恐怖的还不在于此!

 

假如,我只是说假如:将来的犯罪分子,受了此案的启发,在犯罪之后、被抓获之前,牢牢地记下某个已经被宣判了的案件的细节,被抓住之后,主动承认那个案件是自己干的,之前的案件是公检法办理的冤假错案……

 

这绝对不会没有可能!毕竟,这样做之后,他可能获得活下去的机会耶!

 

而能够把脏水泼给公检法,犯罪分子肯定求之不得,因为公检法会依法剥夺他们的自由甚至生命,他们注定会恨死了公检法机关和在这些地方工作的人(想想还有哪些人恨这些人吧?他们恨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看到聂树斌被宣布无罪后,一些以推墙、带路为己任的公知、法律党们弹冠相庆,网民们多咒骂法院、警察、官员甚至我们的国家,细思极恐!

 

入警培训时,警校老师告诉我们:“警察”二字分解开来是“警”和“察”,就是要求我们“警人民之所未警,察人民之所未察,从而保卫整个国家、社会的安宁”。

 

对于聂树斌案,作为基层人民警察,当然尊重最高院的判决。但对于判决之外的一些可能危害到社会繁荣稳定的东西,我们不可不察,不可不提高警觉之心和防范之心……


(转自公众号:非洲梦)


扩展阅读

《汉律判秦案之聂案惊奇》


西汉建立初期,依然沿用了秦朝的各项基本制度,随着政局稳定,统治者冷静下来认真总结秦朝兴亡得失,开始对治国之策作出一些调整,使得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得到确立和巩固。因此,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一面,也有进行改革调整的方面,使其法制日趋成熟。


这种现象其实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常态,哲学上称之为“扬弃”,不如此,社会就不会继续发展。


假如你是西汉官吏,突然有人来告状,说二十一年前秦朝的一个风化案子依汉律看可能判错了,而且宗卷丢失,要求按汉律翻案。你仔细一看,当时依照秦律,这个案子并无问题,那么你会如何判断呢?


我相信你会宣判:这是刻舟求剑、妄图以汉律判秦案。因此维持原判!


否则将会有大量秦案甚至汉初的案子要求翻案,甚至以后会有人要求翻现在的案子、因为法律还可能变更。然后整个时空错乱、黑白混淆,巧舌如簧之士大行其道,国家估计也没几天蹦达了。


然而最近沸沸扬扬的聂树斌案就是这样的!


聂树斌案的主要时间节点如下——


1994年8月5日,石家庄市康某某被害;


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因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


1994年10月9日,聂树斌被逮捕;


1994年12月6日,聂树斌被提起公诉;


1995年3月15日,聂树斌被判处死刑,聂认罪但要求轻判;


1995年4月25日,终审判决为死刑;


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通缉犯王书金被抓,我们现在看到的大戏这才开演——王除交待凶案外,在警察郑成月办理其案后,王书金开始称聂案的凶手其实是自己。郑成月告知聂家人,王已把杀人责任揽下,聂家才开始翻案,对外声称当年聂是被逼供招认的,根据是当年聂的律师曾告诉他们,但是律师却说聂家在撒谎:他根本没有听到聂树斌跟他讲被逼供,更没有告知聂家人相关事宜;


2007年3月12日,王书金被判死刑。王书金不服上诉;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王书金供述自己是聂案凶手的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案。其间错综复杂、舆论自然热炒,复查延期四次之多;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聂案;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


然后,然后的事情你在网上看到了:法律党们弹冠相庆,网民们大部分咒骂法院、警察、官员甚至国家,少数人谨慎分析问题但声音基本被淹没。


聂案被翻案最主要的依据是疑罪从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之前的证据不严谨、有缺失,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聂无罪。


然而聂案事发1994年、判决1995年,疑罪从无的原则是1997年在我国开始的,然后现在被用在聂案上——这不是汉律判秦案吗?


这不是可笑的刻舟求剑吗?


当时聂被捕的第二天就认罪、最后仅要求轻判而已;刑讯逼供之说子虚乌有、无法确认。王书金犯案之说的依据更是无法成立、已经被否。然而这成了聂案翻案的导火线,恶魔王书金因为诳语引发了聂案翻案,已经多活了十一年、而且也许还会继续活下去。


荒唐!


也许有网友会说,疑罪从无可以更好地防制错判,就是更合理啊,这是社会的进步。


未必!


疑罪从无的对立面是疑罪从有,现在舆论猛烈声讨疑罪从有的司法原则,似乎疑罪从无是光明圣洁的、疑罪从有是罪大恶极的。


然而事实是两者各有优劣,只是不同角度的一件事情而已——


疑罪从有——好处是对意图犯罪者有较大的威慑力,对整个社会环境的有比较强的威慑性,因为提高脱罪成本:嫌疑人需要自己找到更多的证据去证实自己无罪;坏处是对卷入案件的嫌疑人个体来说肯定是痛苦的;


疑罪从无——好处是降低被冤枉的概率;坏处是对受害人而言是痛苦的:他必须找到足够的、直接的、禁受得住质疑的证据,来指证犯罪嫌疑人,间接降低的是犯罪的成本,削弱的是法律的威慑性。


作为一个守法的老百姓,你更喜欢哪个呢?


也许你很难选择,但至少你理解了两者各有优劣、不是非黑即白。


我国在1997年之前采用的是疑罪从有原则,这是以前的惯性导致——作为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满目疮痍、强敌环伺,自然需要集中力量搞建设、强调集体利益、客观上抑制了个人利益,采用疑罪从有原则显然更适合。否则那时干掉一个搞破坏的特务都不可能,因为对方完全可以不讲话不交代,而我们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比如现在容易获取的音频视频照片DNA之类的东西(看到这里,狄仁杰包拯福尔摩斯波洛已经准备自杀了,因为他们断案从来没有录像证据);1997年后情况有了变化,采用疑罪从无当然有其合理性。但我们不可以用现在的眼光批评看以前的问题。


就像你现在尿床会丢死人、而小时候则无所谓——


说起来这疑罪从无更多是舶来品,是个西方的概念。在西方用得好不好都其实都不好说,至少出现过辛普森杀妻案——全世界都知道是辛普森干的,他自己后来也写书隐晦的承认,然而他毕竟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在西方与疑罪从无原则相关的是陪审团制度,现在法律党们大肆吹嘘陪审团制度先进、能保证不出冤假错案。其实这是扯淡!疑罪从有和疑罪从无都一样:都既不能保证不出冤案,也不能保证不出错案——破案的准确性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西方搞个陪审团制度是为啥?说难听点是为了免责——有罪无罪是陪审团定的,没法官啥事、所以没责任!


所以西方其实更人治一些、而我们更法治一些。


当然人治法治谁好谁坏也两说,因为法是人定的、人解释的、人执行的、人改动的,人治法治是互相嵌套的,无法判定谁一定好。


讲到这里,读者可以思考一个问题了:律师力量强大的社会是更加接近法治、还是更加接近人治?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当事人以更高价请更优秀的律师通常会得到更有利于自己的结果。那么这样的社会更加公平还是不公平?谁会更加喜欢这样的社会?


这种律师制度公平吗?


请仔细想想!


有点晕吗?


好吧,你可以假设你和王思聪打官司,你觉得你们谁更有信心?


然而遗憾的是,我们的社会似乎在朝这个方向发展,聂案就是一个例证。


现在的社会已经对加害者的利益超乎想象地保护了,比如平白无故追砸运钞车几百米被枪击身亡都能获得180万的赔偿,而可怜的押运员还被关着。


有人问,说了半天、到底聂树斌有罪没罪啊?


很简单:1995年的聂树斌可以定罪(这并不意味着1995年的聂树斌一定有罪)、2016年的聂树斌无法定罪(这并不意味着2016年的聂树斌一定无罪)。


但可以确定的是,1995年的聂树斌被正法没有问题,因为他的事情是在当时法律的框架下依照程序办理的。


1995年的聂树斌被翻案,意味着那时的国家是有问题的,而作为那时的国家延续的现在的国家自然也是有问题的。


这就是这个案子被翻的目的所在!


所以别把事情看简单了,法律党的招摇,对社会而言不是好事情。


这是大逻辑,至于细节和这个大逻辑相比,是次要的。


比如卷宗的消失——谁能保证21年前的文件是完整的?比如你已经大学毕业了,我让你拿出完整的小学试卷,你做不到并不意味着你没上过小学。对吧?


比如郑成月其人,多有劣迹记录,但这并没有影响我们对事件的判定。对吧?


比如王书金以前多次犯下凶案,被害者均被细心掩埋、所以此人很久后才被抓,唯独聂案的被害者现场凌乱,所以附近打工的王书金得以随人群看到现场、这成了他后来揽事的条件。但这很少人提到。对吧?

……


所以当我们看到事情的大逻辑,自然会产生仅仅比看细节更加丰富、更加全面的信息。


当然一定有人会在这个文章下咒骂,比如“你要是被冤死枪毙就好了”、“你儿子要是摊上这事就好了”……


这些网友的思辨能力很差我暂且不提,不过这些网友认为一个人无端被害是不好的——这点我很同意。


只是,你们在为聂树斌“冤死”而义愤填膺的时候,可曾想起1994年8月5日下午那个可怜的受害者?


你们知道她的名字吗?



她叫康菊花,生前是工厂技术科的绘图员。


此外,我从网上找不到关于她的更多信息!


(转自公众号:现代质量)


扩展阅读


聂树斌无罪又如何 看过《杀人回忆》吗?


水母休假期间,聂树斌案宣判了,聂树斌无罪。


由于休假期间水母待在荒无人烟的海岛上,木有信号,所以只能回来再聊这件事情。


回来之后一上网,发现网上的喷子们又是一阵欢呼雀跃。


他们确实值得兴奋,在他们看来,聂树斌被判无罪,再次印证了他们心中的真相:警察是邪恶的,检察院法院是邪恶的。


而水母公众号的后台里,也有人发来了贺电:



对于截图中这位陈为为先生的逻辑,水母表示习惯之理解。因为陈先生本人的思维水准和眼界的高度,也就只能到这里了。


但是既然陈先生问了,水母就有义务作出回答。


由于聂树斌案本身是强奸杀人案,那么先聊强奸杀人案的取证。


强奸杀人案的证据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前一段时间著名的“白银系列连环强奸杀人案”,在嫌疑人留下了精斑的情况下,警察花了20多年的时间破案。


破案的关键证据是什么呢?DNA。


DNA从哪儿提取的呢?精斑。


甘肃警方加上公安部的精锐,在有DNA和指纹的情况下,前后花了26年才破获此案。


但是如果没有精斑留下怎么办?比如嫌疑人戴了避孕套呢?


你会说:被害女性口供指认嫌疑人!


对不起,被害女性已经死了。


啧啧啧,这个问题尴尬了,于是你会说:嫌疑人的作案工具。


但是很遗憾的是,强奸杀人案一般都是用手或者绳子之类的物品把女性勒死的。没有任何一个强奸杀人案的凶手,会用一根绳子勒死妇女之后,还把工具绳子随身带在身上的。


于是你会发现,到了这个时候,只剩下了一个东西可以作为关键证据来使用:嫌疑人口供。


很好,接下来我们来聊聊聂树斌案。


聂树斌案中的被害人康某,死在了荒郊野外的玉米地里,并且被发现的时候尸体已经高度腐烂。现场木有嫌疑人留下的任何指纹以及脱落细胞等DNA证据,当然,精斑也由于时间太长,已经失效了(有效期据说为7天)。


被害人康某的脖子上,缠着一件上衣,这件上衣不是康某的,而是凶手用来勒死康某的作案工具。但是,谁又来证明这件上衣是从哪儿来的呢?上面也没有留下凶手的指纹。


在1994年8月5日案发之后,当地警方花了足足1个多月进行调查,最终从当地村民口中听说了一个叫“聂树斌”的男人,有村民指正他喜欢在女厕所外头偷窥,是一个偷窥狂,于是警察很快抓到聂树斌了,聂树斌很快招供了。


根据警方的说法,聂树斌承认,康某脖子上的是一件花上衣,这件花上衣是聂树斌从一辆垃圾车上随手捡来的,聂树斌用它勒死了康某。而媒体和律师坚持说,案发现场照片里康某尸体上缠绕的上衣是白上衣,不是花上衣。


总之,不管这件上衣是白的还是花的,都是根据聂树斌的口供来认定的。


而根据媒体的报道,聂树斌的父母和律师坚持认为,口供是刑讯逼供而来的。


于是你发现,没法定罪了,因为一切的证据都是缺失或者无效的。


但是问题来了,聂树斌案是冤案这个事情,是10年后的马后炮了。


10年之后的马后炮


1994年8月5日,案发,女性康某被强奸后杀害。同年9月23日,聂树斌被抓。从这天开始,一直到1997年3月聂树斌被枪决,这接近两年的时间里,聂树斌本人以及他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做的都是有罪辩护,承认有罪,但是希望法院看在聂树斌年龄小(案发时不满20岁),且认罪态度好的情况下,不要判处死刑。


是的,看到这里你发现,第一个疑点来了,既然聂树斌是冤枉的,怎么从头到尾,他们的家里人以及聂树斌本人,从来未当庭翻案,说自己遭遇了刑讯逼供,说自己是冤枉的呢?


直到2005年,突然窜出来一个王书金,称聂案的真凶是自己,导致舆论大哗。从这天开始,聂树斌的家人以及大量的律师、记者、公知、学者,如同打了鸡血一般,走上了漫漫的伸冤之路。


辩护律师也似乎突然开窍了,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开始寻找到了检察院公诉证据里大量的不足和漏洞。


这10年之后的马后炮,来得太突然,也太晚了。


很好,那么我们再来看看王书金的口供。


王书金的口供同样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但是除了供述出了有一串钥匙之外,对于死者的年龄,死者被害时的穿着以及杀害死者的方式,全部存在疑点。


比如按照王书金的供述,自己猛踩死者的肋部,但是尸检的情况看,死者肋部没有受伤,更没有骨折的痕迹。


于是你发现,按照“疑罪从无”的概念,即使聂树斌和王书金都承认自己有罪,但是他们俩都应该按照“证据不足”而被宣判无罪。


再来看看与聂树斌案高度相似的呼格案:聂案是1994年案发,呼案是1996年案发,二者都是强奸案,受害者均被杀害,随后聂树斌与呼格都被执行了死刑。


而都是在2005年,聂树斌案出现了一个王书金称自己是凶手,呼格案出现了一个赵志红称自己是凶手。


而王书金和赵志红,这二者均是连环强奸杀害女性的老司机,然而都因为出来顶所谓的冤案,一直活到了今天,也就是整整11年。


而如果你去翻阅王书金和赵志红犯下的其他案件,你会发现,这两个人在其他案件当中,均留下了关键性证据,足以证明他们俩是凶手。


BUT在聂案和呼案中,这两个人即便承认是自己干的,但是也没有关键证据来证明。


这太尴尬了。


如今,在舆论强大的压力之下,法院已经认定,呼格案就是赵志红干的,BUT在水母看来,按照“疑罪从无”的标准,其实以呼格案的证据来说,根本无法认定赵志红是凶手。


说实话,在水母看来,不管是呼格案还是聂树斌案,从证据的角度来说,目前无法认定任何一个人有罪。


但是你能说这两个案子是“冤案”吗?不能,因为没有铁证来证明凶手真的就是王书金和赵志红。以目前的证据条件来看,这两个案子,根本已经无法认定凶手了。两个案件受害的女死者,可能再也没有机会沉冤得雪,而聂树斌和呼格,如果真的不是凶手的话,这确实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悲剧。但是由于王书金和赵志红,这两场悲剧又转化成了一场闹剧。


什么叫疑罪从无


法院判聂树斌无罪的理由,叫做“证据不足”,依据的是“疑罪从无”概念。


什么叫疑罪从无?水母可以告诉大家一个真实的案例。


多年前,在某地,曾经发生过一起女性失踪案。


女性在家里失踪了,现场留下血迹,警方怀疑这名女性已经被人杀害,尸体应该是被凶手转移走了。


按照被害女性家属以及朋友提供的线索,警方得知,有一名在天桥下卖水果的男性与这名女性存在私人恩怨。


很快,这名男性被警方抓获,他当场承认,是自己由于私人恩怨杀害了这位女性,并且带着警方找到了杀害女性的刀,刀上留有被害女性的血迹。


好了,看到这里你发现,杀人者口供有了,杀人动机有了,杀人动机的旁证也有了,杀人凶器也有了。


但是接下来尴尬了。


杀人凶手称自己把这名受害女性给埋了,随后带着警方去寻找这名女性的尸体,但是警方挖地三尺,木有找到尸体。


随后警方扩大了搜索范围,依旧木有找到尸体。


警方出动大量警力,前后寻找了几乎有2年的时间,最后都没有找到尸体。


很好,水母来告诉你法院的最终判决吧:由于没有尸体,关键证据缺失,杀人凶手因证据不足,被当庭释放。


于此相似的,还有2001年发生在北京的14岁少女刘婷婷失踪案,此案同样有人出来认罪,但是最后因为没有找到尸体,法院也没有判。


以上两起案件,都是“疑罪从无”的经典案例,因为在杀人案件当中,被害者的尸体是最最关键的铁证,只要缺少了尸体,哪怕其他证据再充分,哪怕全世界人都相信被告人是凶手,但是按照法律,都无法定罪。


那么面对以上两个判罚案例,喷子们又应该怎么喷呢?估计又会喷法院荒唐,喷法院死板。


不管是呼格案还是聂树斌案,在水母看来,这些所谓的“冤案”,都应该被称之为“证据不足”。至于期间如果真的有警察或者检察官、法官徇私枉法,伪造证据或者包庇,那么该判判,该抓抓。


但是如果像本文一开始截图里的陈为为先生一样,为了聂树斌案而打倒整个群体,水母觉得,有点儿小儿科。为了回答陈为为先生的问题,水母搬出了一部电影,希望陈为为先生去看一看这部电影。


《杀人回忆》


很多时候,历史都是惊人相似的。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韩国棒子的一部著名电影,叫做《杀人回忆》。



这部电影是根据当年韩国的真实事件改编而来,水母曾经反复细细品位过多次。


如果你也看过,你会发现,这部电影实在是妙,太妙了!


电影的上半部分,你可以看出聂树斌案的影子,电影的下半部分,你又可以看出白银连环杀人案的影子,大概的情节是这样的:


1986年,韩国发生了连环强奸杀人案,没有精斑,没有目击证人,案发地也是农田,现场的证据被雨水和孩子甚至拖拉机毁坏得一塌糊涂。



过了几天,头疼不已的韩国警察欧巴,根据自己老婆提供的线索,抓到了一名喜欢偷窥的智障少年。



警察叔叔内心坚定的相信,就是他干的。


整个侦查过程中,韩国警察欧巴遵从“有罪推定”的陈旧理念,毫不犹豫的、充满使命感的,对智障少年进行了刑讯逼供。



最后,这个智障少年承认是自己干的,而警方的所有证据,都来自于他的口供。



这个少年说出了大量供词。而且这些供词里的细节,只有到过案发现场的人才能知道。



但是最后,大家发现,这个智障少年根本不是嫌疑人,理由很简单,第一:他翻供了,并且他在供词中供述的内容,全都是他自己在案发现场远处偷看到的。第二:又发案了,作案手段如出一辙。


是的,上半段来看,你发现了聂树斌案的影子,只不过这个智障少年比较幸运,最后没有被冤枉。


影片的下半段,毫无头绪的警察叔叔决定,在深夜派出美女警察装扮成独行女子,希望能够引诱真凶犯案。


但是就在同一天雨夜,死亡的却是另外一名女子。


总之,由于这个案子,韩国警察叔叔的心理趋于崩溃,并且一直到今天都没有破案。


是的,这个就是电影下半段的情节,很容易让人想起白银连环杀人案。


在国内,水母从来没有看到过任何一部警匪片或者悬疑片,能够超越《杀人回忆》的。


其实这也不奇怪,因为在我们这个国度,大部分人的思维水准,和陈为为先生差不多。


在这样一个非黑即白的国度里,又如何期待真正的艺术呢?


(转自微信公众号:“水母真探社”)



扩展阅读

对最高法院宣布聂树斌无罪的判决书内容的质疑

李晓鹏


最高法院宣布聂树斌无罪的判决书我认真读了,我认为里面的逻辑存在严重问题。最高法院在没有掌握任何可靠的新证据的情况下,仅仅根据二十年前的部分档案找不到了这个因素,就推翻二十年前一个嫌犯当庭认罪的杀人案的判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是错误的。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尊重历史现实,宣布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之前的判决,不能做出新的结论,只能维持原判。

判决书的全文在网上有,大家可以自己找来读。我只说几个结论。

首先,最高法院的判决书里面没有否定本案的核心事实,只是找到了当年材料的一些瑕疵。

本案最核心的事实就是聂树斌本人从头到尾完全认罪。对于办案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的行为,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没有列举任何线索——更不要说证据了。也就是说,经过长期的调查,最高法院并为找到任何聂树斌曾经被刑讯逼供的证据。

聂树斌的认罪,不仅体现在口供上,而且体现在法庭上。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杀人犯,法院有一个很重要的认定标准,就是嫌疑人有没有当庭翻供。因为警察确实有可能屈打成招,但是,在法庭上审理的时候,嫌疑人一定有最后供述的权利。聂树斌很清楚自己是强奸杀人案的嫌疑犯,一旦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很大。那么,他至少在一审和二审,有两次机会为自己喊冤。这种喊冤的行为,警察是没法制止的。

也就是说,聂树斌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在没有刑讯的情况下,否定自己是杀人犯。但是他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又没有相反的材料证明他不是杀人犯,法庭据此判定罪名成立。我认为,是合理合法的。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没有否定聂树斌当庭认罪这个核心事实,也没有否定聂树斌上诉的要求只是减刑而不是喊冤这个核心事实。只是说:聂树斌被捕后前五天的口供材料二十年后的今天找不到了;有五十份警察走访群众调查的笔录二十年后的今天找不到了;聂树斌当天的出勤证据二十年后的今天找不到了;二十年前有个证人现在回忆当时的情况,时间上有出入;当时的一些材料前后有变化——比如杀人用的花衣服聂树斌有时候说是从垃圾车上捡来的有时候说是从垃圾堆上捡来的。然后就据此认为,可以推翻二十年前的判决,宣布聂树斌无罪。这显然是不严谨的,甚至可以说是带着主观偏见的。

二十年的时间可能发生很多事情。过去二十年,是中国社会大变革的二十年,司法体系也发生了很多变动。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材料丢失的情况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这中间,当年办案的警察局和法院都搬过家,那么材料丢失的可能性就更大了。最高院生硬的引用法律文本,说按照法律规定你不该丢失,所以你丢失了就是不合理的,就说明你当年办案证据不足,所以聂树斌罪疑从无,宣布无罪。

至于有个姓王的嫌犯声称那个杀人案是自己犯的,这个事情最高法院在判决书里面只字未提。这也说明,最高法院经过调查,认为王某的供述不足为凭。网上新闻报道的什么供出来钥匙之类的事情,没有被最高法院认定为可信。

实际上,王某从14岁开始就强奸女性,杀了好几个人,道德极其败坏,他也知道一定会被处死。那么,就存在一种可能:他之前通过某种渠道得知聂树斌案的相关情况,然后在得知自己难逃死罪之后,故意编造谎言把聂树斌的案子揽过来,以把水搅浑,拖延自己的死刑执行时间。这个可能性从现有证据来看,是没法合理排除的。

在网上也有网友指出王某供述存在的疑点,比如王某是惯犯,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他犯下的好几个案件都精心毁灭证据,杀人之后掩埋尸体,所以才不是一犯案就被抓,而是杀了好几个人之后才被捕。但是在聂树斌案中,被害人尸体没有任何处理。2013年王某还上过电视,承认自己是聂案凶手,但讲的毫无头绪,很难让人相信他才是真凶。

当然,这些都是网友的看法,不足以成为证据,同时也有另一部分网友认为王某一定就是凶手,也列举了一些材料。在两方面材料都有,两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情况下。我们最终还是应该以最高法判决书里面列举的证据为准。而事实是:最高法院在宣布聂树斌无罪的判决书中完全回避王某的供述这个事实。所以,王某的供述是虚假的这个可能性,在现有侦查手段条件下,是没办法合理排除的。有很多人从王某的心理活动区猜测,说这不可能那不可能,一个14岁就开始强奸杀人的变态,其心理活动哪里是我们普通人能推测准确的呢?

实际上,王某这个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就是因为有多股力量要求为聂树斌翻案,而多活了十年,现在还没有被处死。那些为聂树斌翻案的人是不是也该想想,被王某杀害的、强奸的人的正义何时才能得到伸张?!你们不是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吗?你们心中的正义,是要维护被害人的正义,还是维护杀人犯权利的正义?

要推翻二十年的案例,跟推翻一年前的案例,适用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这叫做尊重历史。一年前的案例,历史变迁的影响很小,材料也不应该丢失,当事人的记忆还比较清楚,所以可以比照现在的情况来做出判断。二十年前发生的事情,受历史变迁的影响很大,当时的办案条件,包括技术条件、通信交通条件、人手经费办公场地条件……等等是否支持地方办案人员完全按照今天的标准来办案?二十年的过程中,档案的管理人员多次变动,档案多次调用查阅,档案存储的地方多次变化,出现当年法庭能看到的材料今天看不到了,难道不是可以理解的吗?二十年后的某些当事人,回忆上出现偏差,难道不也是很正常的吗?

最高法的判决书里面还说,当年根据群众的反应,有一个男青年经常骑着蓝色自行车到附近女厕所偷窥,抓获聂树斌之后,没有经过群众指认,所以抓的人可能抓的不对。但是,后面又说,骑着蓝色自行车的聂树斌在厕所附近被捕之后,当天晚上虽然拒绝承认杀人,但立刻承认自己经常到女厕所偷窥。这说明,办案人员抓的其实还是靠谱的。因为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两个男青年骑着蓝色自行车道女厕所偷窥的情况概率是很小的。判决书在做出质疑办案人员抓对人的结论的时候,忽略了聂树斌的供述,这样的逻辑显然也是有缺陷的。

当然,这些都是小毛病,不足以说明最高法的判决书有大问题。真正的大问题还是我前面说的那几个:

第一,聂树斌被捕后第二天就承认自己杀人,完整供述了犯罪过程,审判时没有当庭喊冤,被判死刑后上诉依然认罪,最高法的判决书对此完全没有否认;

第二,王某的供述,最高法院经过长期调查,最后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将其排除在证明聂树斌无罪的证据之外,而且确实疑点也很多,不足信;

第三,二十年前的一些证据现在找不到了。办案人员做出了辩解,说可能是是搬家过程中搞丢了,最高法院认为这种辩解“不合理”,但没有任何证据或者口供表明办案人员故意销毁档案材料,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遗失的材料上的内容是对聂树斌有利的;

第四,除了少数当事人二十年后回忆出现时间上的偏差外,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提出任何新证据证明聂树斌不是杀人犯或者没有作案时间;

第五,最高法没有找到任何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或者办案人员与法院审判人员串通的线索或证据,即使是网上流传的材料也没有。

从以上五点来看,我认为,最高法院宣布聂树斌无罪的结论的不严谨的,判决书中的逻辑和材料不足以推翻当年法庭的判决。相反,根据现有材料看,我仍然认为聂树斌是杀人犯。他经常骑着自行车去被害女性尸体所在地附近的女厕所偷窥,案发被捕后承认并完整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没有当庭喊冤,没有上诉喊冤。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当时不在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被刑讯逼供了。

我们想一想,一个无辜的女青年走在路上突然被人奸杀了,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事发后根据群众线索,公安机关在案件现场附近抓到了一个喜欢到女厕所偷窥的男青年,他第二天就供述了完整的犯罪过程。他又依法享有了公开审判为自己申辩以及二审上诉的权利。在此过程中他对罪行一直供认不讳。然后这个人被判处死刑处决了。这个案子真的有现在网上那么多人说的那么冤么?

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由于相关证据遗失,就是再怎么查也查不清楚了,这种情况是历史变迁的常态。我们对此只能尊重。要推翻历史上的案件,那么就需要有新的材料或证据,而不是说当年的材料或证据找不到了。要是我们这种写点文章议论一下,写本历史书给大家看,还可以放宽一点标准,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这么搞,就有问题。如果按照最高法判决书上的逻辑,历史资料丢失就认定当年定罪缺乏证据,然后就罪疑从无,宣布推翻当年办案人员耗费巨大精力侦破的案件是错案,宣布当年的法庭审判人员耗费大量精力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这是对历史不尊重、不负责任,看起来在依法办事,其实是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最高法院提审一件二十年前的案件,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要如何处理的。这跟现在普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刚刚判决的案子进行二审,应该使用不同的标准。大家老说罪疑从无、罪疑从无,有没有认真想过:“罪疑从无”是不是适合用来判断一个二十年前就有了明确结论的案子?当时间长到一定程度以后,历史变迁的因素就必须考虑进来。从现有材料来看,正确的做法是承认没法查清楚了,因此只能尊重当年的法庭判决,相信当年的法庭审判人员——他们看到过那些今天我们看不到的材料,据此做出了理性的判断。最后的结论应该是维持原判。

对聂树斌的父母,如果需要道歉,也不是说:“对不起,你的儿子是无罪的。”而是说:“对不起,时间过去的太久,我们已经查不清楚了。”最高法院也不是万能的,承认自己在某些方面无能为力也是一种实事求是。这样,才算是尊重历史的做法,同时也是对那个被无辜奸杀的可怜女性的尊重。

(转自微信公众号:“鹏友圈1982”)




旅行,不就是和对的人去对的地方

冬天,我们就要去最像冬天的地方

天地长白时,梦里有雪乡

爱天涯团队历时数月,诚意出品

冬日雪乡行

我们能给你的雪乡

比梦想,还美好




| 天 | 涯 | 文 | 摘 |

微信号:tianyawenzhai

最有深度、最具影响力的华语新媒体资讯平台

时政热点 | 史海沉钩 | 百家争鸣 | 深度揭秘

○温馨提示:长按二维码,更多精彩...

声明:本公众号所载文章、数据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号立场。我们尊重原创,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即行处理。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更多精彩......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