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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山东刺死辱母者案,法与情的雄辩

2017-03-26 天涯文摘




有三种单纯而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了我的一生: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探索,和对人类苦难的不堪承受的悲悯。这些激情像暴风无处不在,把我吹向各方,吹过深重的苦海,直抵绝望的边缘。

——罗素《我为何生活》


面对母亲受辱,如果你是于欢


这个时代,报纸一篇报道能引发刷屏,实属不易。如果发生了,那一定是因为它写出了最残酷的事。


最近,《新京报》和《南方周末》分别讲了一个引发刷屏的故事。一个是15岁自闭症少年雷文锋的死亡,一个是22岁青年于欢拔刀刺死当面羞辱他母亲的混蛋。


于欢的故事大致是这样的——


山东聊城,苏银霞经营企业,资金困难,向当地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月息10%。她前后还了184万还用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子抵债,但仍欠17万元。然后,吴学占的爪牙向苏银霞暴力逼债。


如何暴力逼债呢?报道中大致提及了这些:


1,用卡车堵苏银霞公司的门,十多个人在公司里砌炉灶、烧烤、喝酒;2,在苏银霞的办公室里拉屎,把她按到马桶里;3,当着苏银霞和她儿子的面,播放黄色录像,用最下流多语言辱骂;4,脱下于欢的鞋,当面捂在他妈妈苏银霞的脸上;5,当着于欢的面,在苏面前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她。


被暴力逼债的过程中,苏银霞及家人多次报警、拨打市长热线。


2016年4月14日晚上,逼债方式升级到第5步的时候,于欢拔出了刀,刺向了逼债者,4个人被刺中,其中一个叫杜志浩的,因失血过多而死。


于欢抽刀杀人,改写了这个高利贷故事的方向。


面对有人被杀,警方不能向面对逼债那样了。不久,吴学占因为涉黑被警方控制。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于欢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这个故事,几乎可以刺痛每一个人,因为它涉及到最基本的人伦,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妈妈。


当自己的妈妈在自己的面前遭遇那样的羞辱,于欢的反抗,是为人子者应该做的事情。如果把这个故事放到任何一个虚构的故事里,于欢一定会被肯定和褒扬为一个好孩子。当外界的救济无从获得,于欢拔刀是保护妈妈的最后手段。


当时,警察留下“讨债可以但别打人”之类的话就走了。于欢彻底坠入了一个黑暗世界。所谓黑暗世界,就是只有暴力可以抑制暴力。于欢看到母亲被辱,自己略作反抗,就被抽打耳光,这个时候,他只能让自己变成更大的暴力,才能保护母亲。


那一刻,刀就是更大的暴力,他真的有一把刀。如果没有刀呢?他大约会在精神上彻底崩溃,忍辱含恨苟活。


忍辱含恨,其实是一些人某些时候的生存状态。所以,作为旁观者,我们乐见有人忍无可忍之后的反抗;所以,作为人子,很多人为于欢的行为叫好,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为民除害。


可是,当杜志浩被刺死,于欢突然被告知,黑暗世界的暴力规则无效了。于欢用刀刺破了蒙在周围的黑幕,一道强光射了进来。


伴随着那一道光亮,那个黑暗世界崩塌,杜志浩死了,他的老板吴占学被抓了,于欢被判无期徒刑了。


世界因此而美好了吗?当然没有。


美好的世界,应该没有高利贷,应该没有暴力逼债,应该没有向杜志浩那么坏的人,应该报警以后暴力就被终止……那么问题来了:


1,为什么会借高利贷?因为苏银霞的那个小公司资金困难,急需现金周转,而她从银行贷不到钱。如果时光倒流,她一定会说,贷不到钱,就不贷,大不了公司倒闭,也不至于自己受辱儿子杀人。可是她借了,借款135万,月息10%,也就是一个月后就会欠款135万+13.5万。如此高成本借钱,苏银霞的公司大约是面临不借钱就会死的地步。在决定借钱的那一刻,她一定认为公司完蛋是一个最大的不幸,当然不相信会有更大的不幸。


2,为什么高利贷的利息那么高?一个人不愿意借钱给你,是因为不知道你的信用情况,与你信息对称,简单说是因为了解你。也因此,银行不屑于给普通人贷款,民间借贷,当然会更难。如果我和苏银霞信息对称并相信她能还款,年息10%我也很乐意借钱给她。但显然这极难。据说马云想帮助小企业主融资,不知道进展如何。由于信息不对称,风险就高,风险高,就要用高息来覆盖风险,以覆盖部分坏账率。


3,为什么吴学占那么坏?当苏银霞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找到不到度过难关的办法,她就选择了高利贷。本来,高利贷是一个愿打愿挨的游戏,并不应受到道德谴责。当吴学占成为一个高利贷者,为了利益最大化,他就需要放弃道德和法律。既然必须用“高息方式”覆盖自己的放贷风险,他必须雇用杜志浩那样的爪牙,用暴力维护自己的高息模式。高利贷者可以是“天使”,只要你能承受那么高的代价,他确实可以帮你度过难关。但高利贷者“变坏”似乎也是必然的,因为他不坏,他的账就会坏。


4,杜志浩为什么那么坏?吴学占雇用杜志浩就是豢养暴力工具,但吴学占未必会指使他脱裤子侮辱女性借贷者。我相信这些卑劣的手段是杜志浩自己发明创造的。既然成为了“爪牙”,他的工作就是使用暴力,他就必须通过更有效地威胁和伤害别人达成目的,从而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高利贷的运作体系里,他必须变得够坏才能得到老板的赏识。


5,警察为什么没有有效制止暴力逼债?警察是最大悲剧发生前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当这道防线失守,人们更多的是谈论高利贷的坏,母亲的屈辱,儿子的愤怒,似乎没有多少人谈论警察。因为,事后我们都知道警察可以避免杀人,但事前根本没人预料杀人的事情会发生。“没有出人命,算什么事呢?”如果你是当晚出警的警察,你大概会这么说。在有些人看来,炸弹爆炸之前,就是岁月静好,因为人间的炸弹太多,如果每一个都认真面对,会累死的。


6,于欢为什么杀人?前面已经回答过了。


好了,于是又有了几个问题:如果你是苏银霞,你怎么办?如果你是吴学占,你怎么办?如果你是杜志浩,你怎么办?如果你是警察,你怎么办?如果你是于欢,你怎么办?


有些问题是可以回避的,可以不开公司,可以不借钱,可以不当爪牙,但是,“如果你是于欢,你怎么办”这个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因为我们都有母亲。


那么,如果你是于欢,你该怎么办?

我的一个朋友是这样回答的:如果如此禽兽辱我父母亲人,且求告无门,我必以加倍之术,诛之灭之。我做我该做的,至于是上天堂,还是下地狱,我都去……


所以,由于无可回避,2016年4月14日的晚上,这个世界上,最痛苦的人之一,就是于欢。也由于无可回避,很多人愿意“转发”这个最残酷的故事。


转自公众号:海涛评论 作者: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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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怎样才能算“正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确实难以把握,但是,有些防卫是不存在“过当”问题的——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无限防卫”。刑法之所以赋予人们对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无限防卫”的权利,正是因为这类犯罪极其凶残,防卫过程必然非常激烈,防卫者难以在情急之下准确判断形势、拿捏防卫的尺度。

 

如果正当防卫门槛过高,不仅会制约公民见义勇为以及自我救助的积极性,也严重危及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人身安全。让普通老百姓感觉到法律只能阻止好人,对坏人却无可奈何。比如曾有新闻报道:“半夜家中被窃,拉扯致小偷倒地死亡”,当事人因此被追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为何类似的事件总是上演?还记得本月4日晚间,一段拍摄于北京地铁十号线车厢的视频吗:两个推广扫码的姑娘与男子起争执,男子全程脏字不断,并抢夺姑娘手机,甚至在地铁到站时将其推出门外。而全车厢内的人竟都全程保持沉默。因为见义勇为的成本太高了,如果你“路见不平一声吼”,跟这样的地铁男动了手可能打伤对方,轻则赔付医药费,如果伤重还有可能负刑事责任,试问谁愿意趟这样的浑水?

 

曾经轰动一时的彭宇案、许云鹤案后等新闻,让中国人的神经已经越绷越紧了。近几年出现过老人晕倒在马路上几个小时无人敢扶,老太脖子卡在栅栏里无人敢救最终活活卡死等新闻。这也许是司法对于之前个案的判决让大众寒了心!遇到老人跌倒,你扶?还是不扶?不扶,没良心;扶了,怕反咬。这问题让人有些无奈,有些愤怒,也有些悲凉。肇事的或围观的怕被讹诈,受害的怕无人负责,这两种心态相辅相成,共同制造了人对人是狼的悲剧。这让人们经常会面临同样的困惑:该不该帮助陷入困境中的人,自己是否会陷入更大的麻烦,甚至于是官司之中?

 

道德丧失逼走好人,在无社会正义体制的保障之下,见义勇为的成本之高,也难怪看客的冷漠?一个好的机制是能“扬善抑恶”,而且可以调节、约束人们的行为,引导、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托举向善的力量。遗憾的是,在很多时候,都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甚至在某些时候,我们的机制起到了“扬恶抑善”的作用,成为冷漠的催化剂。行善者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行恶得不到应有的惩治,恶性循环的现实,不断的扭曲和异化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岂不叫英雄流血又流泪哉!

 

同样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不妨看看前几天法制晚报报道发生在英国的一起判决。

 

2009年,英国布拉德福德 (Bradford) 一名56岁育有两子的父亲布塔 (Zabhullah Boota),被控诉引诱性侵一名8岁女童,不过由于法律上的程序与漏洞,让他最后无罪释放。根据女童母亲表示,女儿始终走不出阴影,罹患偏执等心理疾病。当她得知伤害她的人竟无罪释放时,整个人都崩溃了。她无法专心于课业被退学,也认为自己一辈子都无法结婚。

 

2015年,已经14岁的女童,持刀闯入布塔的家,当着两个年幼孩子的面,将刀子一把刺入布塔胸口,割伤大动脉,当场血流如注,陷入一片血海。不过,布塔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幸运捡回一命。小女孩在刺伤了这个强奸犯之后,平静的回家抱了抱自己的阿姨:“告诉妈妈,我爱她。”,然后走到当地的警局自首。随即女孩被警方逮捕,被判谋杀未遂。她则请求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强纳改判罪刑较轻的严重身体伤害罪。

 

法官不只答应,也取消她原本该付的罚缓,表示如果有任何人向她要求赔偿的话,他会代她付款。法官对女童说道:把像你一样的受害者送进监狱是种耻辱。最后法官表示,法律已经背叛她一次,这一次他绝不会再让这种事发生。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转自公众号:  博报BLOG    作者:风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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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疼的苏银霞和于欢


今天的文章开头,我给大家准备了一个链接,里面是一篇新闻,你可以用浏览器打开阅读,酝酿一下情绪:


https://c.m.163.com/news/a/CGA6V5KL0001875P.html?spss=newsapp&spsw=1&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1


我猜,原文编辑是强忍着要爆发的情绪,才能用这么隐晦的笔法把案发现场,描述得如此生动。我仿佛能透过微亮的手机屏幕,看到记者涨红的脸和暴起青筋的拳头。


同样是写字,做一个记者,有时候要比其他写字的人痛苦得多。除了明确的善恶需要赞扬或者抨击,在其他情况下,他们不能在字里行间表现出偏袒任何一方的倾向:即便他十分清楚对错,也要尽最大努力保证客观与公正。


保持客观公正不容易,记者能做到,某些警察和法官做不到,这到底是谁的悲哀?


今天的某些媒体,知道抨击人们在遇到地铁辱骂的时候不挺身而出,冠冕堂皇地嘲笑世态炎凉,讥讽人与人之间没有温情,却连发声力挺一个反抗当面侮辱自己母亲的恶霸的儿子的勇气都没有,这到底是谁的世态炎凉?


在这方面,自媒体远远做得比某些媒体更好。自媒体不受,或者说不愿受任何权力的威胁,自媒体只支持自己认为对的。


自媒体能抛出一个为所有人认可的观点,这叫民意。而今天的某些媒体,表面上说要接受民意的监督,写出来的东西却不能代表半点民意,这到底是谁的民意?


有些事仔细想想其实挺可笑的。


过去我们学《二十四孝》,讲卧冰求鲤,讲芦衣顺母,讲啮指痛心,把孝字放在最前面。今天的某些法官,却以“没有防卫的必要性”、“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为理由,判一个只想保护母亲的小伙子无期徒刑。这到底谁才是受害者?


扼虎救父的故事如果发生在今天,杨香是不是也会以“不能正确处理人和老虎之间的冲突”为由而判刑?


这个世界上,有些人已经不是人。另一群人,则被逼成了妖怪。


如果现在有人敢问判案的法官,在那种情况下什么才叫“正确处理冲突”,我想他也不能给出让人满意的答案。说坐视不理?违反了做人的基本原则。说奋起反抗但不可以携带器械?于欢不是散打全能王,不带器械的反抗无异于没有反抗,反而会遭致更猛烈的反击。说报警?警察刚走。


还有什么好说的?


我甚至想建议医院给于欢开具一个证明,证明他是在遭遇非法囚禁和精神虐待时,精神受到损伤,行为不能自控。精神病患者可以免逃法律追责的权利,应该给予更需要它的人。


国家是好的,国家是能明辨是非对错和善恶道德的,但国家意志的执行者不能,这很悲哀。


真正的弱势群体得不到来自社会其他人的帮助,这是世态炎凉。


希望能得到足够的保护,使自己不至于在遭遇同样惨剧时沦入同样冤屈的结局,这是民意。


而遭受违背民意的人欺凌的人,这才叫受害者。而并非谁死了,谁就一定是受害者。


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反问“如果换做是你,你会怎么做”来找到答案。也许不一定能得到答复,但一定可以找到答案。


比如在这件事上,我们可以反问做裁决的法官:如果你是于欢,保护自己母亲的机会和必要性就摆在眼前,你刺他还是不刺?我估计他多半会选择沉默。


沉默也没关系,我们已经找到答案了。


周星驰早年间特别喜欢通过小人物来表现人世间的冷暖,时至今日还有无数人愿意为了《喜剧之王》落泪。小人物,往往怀有更多温暖的情感,也更愿意把它表现出来,这也是这篇新闻里,唯一让我感动的地方。


这个地方,在新闻中原文如下: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


于秀荣是谁?于秀荣只是苏银霞的职工。危险来临时,公司的股东和副总们在哪里?无论如何,这起码说明在危机情况前,小人物更容易挺身而出,并做一些有用的事。


值得庆幸的是,警察没有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把她带回警局。这说明警察还有良知。


但这一点点温暖,就像暴风雨中随时会倾翻的小船。苏银霞和于欢躲在破败的船舱里,冻得瑟瑟发抖。忽然一阵惊雷,一个巨浪,这一切就粉身碎骨,片甲不留。


然后法官站出来,冠冕堂皇地告诫大家说:要用正确的方法应对极端天气,要待在原地等待救援,人与自然要学会和谐相处。


挨刀人疼吗?苏银霞和于欢,远比他疼。


转自公众号:  李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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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于欢 | 你是真正的爷们儿


山东一起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刷了屏。《南方周末》报道的这起辱母杀人,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媒体转载的这篇文章,截止到我写完这篇文章,读者的留言达到罕见的超过一百五十万条。这起辱母凶杀案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忍无可忍的杀人者判处了无期徒刑。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此处略去x百字......)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从法律条文来看,关于故意伤害罪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激怒民情的就是这个判决。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没有认定“正当防卫”。这里不想讨论法院判决的是否合乎法律,这是法律人的专业范围。我这里只想谈谈,法律的裁决是不是一定要这么冷血。

先说于欢的犯罪行为。他是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控制,催债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具体可查看法律条文:

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而且,催债人员,后来的死者杜志浩当众脱下裤子,用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已经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具体可查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也就是说,报警前,催债人员已经明显涉嫌严重违法犯罪,接警后,警察到公司接待室,被非法拘禁的三人仍然处于被控制中,而警察并没有干预。此其一。受害人苏银霞被嫌疑人杜志浩强制猥亵、侮辱,警方也没有做任何询问就离开。此其二。

对于遭受到极度侮辱的受害人,在报警后接警警察也不干预,不制止眼前的犯罪行为;不询问受害人任何讯息,轻描淡写说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转身离开。而当时受害人还处于被拘禁控制状态。事实上,苏银霞在前一天遭受令人发指的羞辱后就已经拨打110报警,但却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帮助,以至于第二天催债人员的手段升级。

也就是说,杀人者于欢在激情之下乱捅前,作为催债人员犯罪的受害人没有得到任何帮助,警察接警后到了现场,既没有干预、制止,也没有询问、了解,任其继续处于犯罪受害的境地。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于欢的行为是对自己和母亲所遭受的犯罪行为的伤害下正当防卫;而接警警察的不作为,显然加剧了他的恐惧和不安。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秩序。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法律,如果它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安全感,它就是正当的法律;如果它令人们感到不安,它就是不正当的法律。于欢这起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令大多数民众感到不忿,感到不安,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司法的不正当。

法律的正当性除了立法环节的正当性,还包括执法和司法环节的正当性。立法的正当性是指法律条文的拟定应该得到民众充分的授权以及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博弈,民众以及利益攸关方没有参与到立法环节,或者即使参与了也没能够充分博弈,那么立法是不正当的,只是权力者强加给社会的桎梏。此处不论。执法的正当性是指法律执行环节的公正,违法必究,任何选择性执法或运动式执法都是不正当的执法,因为违反了起码的公正原则。此处也不论。这里只论司法环节的正当性。

无论怎样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条文上基础通过司法实践总结的司法解释,都是对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简单化的归纳。也就是说,同样是用刀捅死一个人,具体的情境不同,行为的性质就不同。有些是可以理解,也情有可原的正当防卫;有些是精神病失控状态下的意外行为,不予法律追究;有些是恶意的,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中国法律所沿用的是大陆法系,法官在裁定以及量刑中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要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犯罪事件的理解和判断来做出裁量。这与英美法系不同,陪审团负责裁定,法官只负责量刑,而且法官只能根据既有的判例来量刑。

于欢在混乱中持刀捅伤四名催债人员,致死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衡量肯定是犯罪了。但犯了罪是否要予以严惩却取决于法庭的裁定和量刑。

设想一下,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人,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境下,目睹母亲被以极端的方式当众强制猥亵、侮辱,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也没有询问、了解就离开,当他试图冲破控制唤回警察的过程中被催债人员继续非法控制和拦截,如果你处于这样的混乱的情境下,手里碰巧有一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

我想过,如果我是于欢,当法律不能保护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极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况下,我会如同他一样,甚至会更坚决,捅死那些狗日的,绝不宽宥。

也就是说,辱母杀人案的判决显然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基本伦常相违背,尽管从法律技术角度,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

道理很简单,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于欢砍下的那一刀刀,不仅仅是捍卫尊严,捍卫人身安全,更是在捍卫这个社会的底线。当警察无法保护他的家人安全,当法律无法为他伸张正义,当暴徒群起凌辱他的母亲时,他像一个男人一样拿起刀,杀死这帮狗日的畜生!!!

于欢你在我们眼里你是一个真正的男子汉,你做的事情是对的!

作者: 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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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母亲极度受辱而防卫杀人尚不能免责,

我们的刑法情何以堪?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仅在于准确归纳案件事实,也在于正当防卫条款及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的准确适用。案件基本事实如上,被害人催债合法,但手段不合法。根据报道信息,笔者认为这些催债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和侮辱妇女罪,有关机关应当对其立案侦查。如此,本案中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

接下来就是如何准确适用防卫条款或其他违法阻却事由。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有三款情形,一是普通防卫,二是防卫过当,三是特殊防卫。普通防卫条款也是正当防卫的基本条款,适用于对一切可能存在正当防卫情形的认定。既然本案确实存在对于欢母子现实的、正在发生的、也是严重侵犯于欢母亲人格权的不法侵害,于欢采取刀刺不法侵害人以图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就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但于欢的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属于防卫过当条款中所指涉的重大损害。于欢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则取决于能否被认定为符合下一个条款即特殊防卫情形;特殊防卫成立,则无刑责;特殊防卫如被否定,则防卫过当条款会稳稳地将于欢兜住,再看于欢有无超过必要限度;如答案是否定的,则于欢也不用负刑责;如答案肯定,则于欢构成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是减轻还是免除,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不是随意裁量。

如此,本案定罪量刑的重点则取决于于欢①能否被认定为特殊防卫而不负刑责;②不构成特殊防卫的情况下,能否被认定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不负刑责;③或者是否具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足以阻却其造成的这一重大损害的违法性。

根据本案事实,对照特殊防卫条款多列举的几种情形,于欢的防卫行为也确实如法官所说,针对特殊防卫所指涉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言,是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的。被害人等催债人的非法拘禁、侮辱妇女的行为,虽然也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身权益的不法行为,但的确还没有开始危及被侵害人的生命安全。就此以言,我们暂无法将被害人等的行为归纳到特殊防卫条款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暂不能赋予于欢特殊防卫权。

排除了特殊防卫权,接下来需要考察的是,于欢的防卫行为有无超过必要限度?首先,我们应当怎样理解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必要限度”?法律上,“必要限度”这一用语究竟指的是什么?它的含义是不是确定无疑?如果不是,如何使其确定?还要解决的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所指造成不法侵害人之“损害”,如何理解?此处的“损害”是否确定不包括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是否特殊防卫条款的设置,就当然排除了普通防卫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重伤害而不负刑责?对以上种种问题,我不觉得会有哪一个人或哪一个机关可以给出毫无争议的、权威的解说。

对此,我觉得首先可以来谈一谈“必要限度”。对于必要限度,在刑法第二十条的语境下,我认为可以用“不过当”作为替代,也比较容易理解一些,比如被一个人用拳头殴打,你不能用刀棍直接将其杀死。通常来说,不过当就是要求防卫人讲究防卫手段的对等性,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是法律对防卫行为的规制。如果这样理解“必要限度”还可以说得通,那么,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就可以不被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面对十几名催债人,于欢母子势单力孤;这十几名催债人将于欢母子非法拘禁于办公室不准离开,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对于欢母亲极尽侮辱之能事,死亡的那么被害人甚至在于欢母亲面前脱掉裤子;警察到场后只是简单说了句不能动手打人就离开现场,让于欢更加感到摆脱无望,仍要忍受这侮辱不知到何时,更不知这些催债人接下来会采取什么更为激进的手段。于欢母子当时的心情,一定是被侮辱、恐惧给占据了的。在这种情势下,于欢愤然从被拘禁的场所拿到一把刀子,开始捅刺在场的催债人,致生本案重大损害。

我们要考虑的是,于欢当时能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手段,除了拿刀捅刺(拿刀也是随机的,临时找到刀用刀,找到棍就会用棍),还有没有其他可行之选项了?如果没有其他选项,法律有没有要求,我们有谁有权利要求于欢必须保持继续忍受受辱及非法拘禁状态,乃至还可能到来的更严重侵害?

警察来了就走,指望不上官方保护了;一个人,要制止十几名男性不法侵害人,且是专门讨债(可以发挥想象,这不难也不罕见)的不法侵害人。于欢行动之前,要不要考虑制止不成功的下场?一定会!如果于欢拿的不是刀,而是一把椅子,在十几个人围攻的场合,你觉得他的下场如何?会被打的很惨,是不是?那么,我们怎能苛求他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防卫,且是在受到那种极度侮辱之下,谁竟能还以通常之心智理性对话、理性反抗?

从防卫手段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这不过当的角度,于欢当时拿刀捅刺的行为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从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角度,对于欢也不能期待,乃是对人之本性之肯定。不具有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也就是上述提及的问题③所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之。不论怎样,我认为都应当排除于欢行为的违法性,对造成被害人死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假如我们是陪审团制,假如我是陪审团成员,我将把这神圣的一票地投给“于欢无罪”!

转自公众号:  博报BLOG    作者:风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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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里的警察,你该当何罪?!



相信今天各位都被一篇叫《刺杀辱母者》的文章刷屏了吧。看完这篇文章,老莫心中也是五味杂陈。


1、欠债与受害是两码事,欠钱的人就该受辱吗?


看完这个案件,大家都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于欢,你应该怎么做?有人说,于欢杀人了,自然要偿命,因为一个正常人触犯法律,当然要负法律责任,除非他是精神病,才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是,老莫想说的是,当一个人在精神上受到严重的外力破坏的时候,那一刻,他还会是一个正常人吗?我相信在那一刻,于欢的精神早已崩溃,在讨债者不断羞辱迫害于欢的母亲,并且警察也不管不问的时候,于欢早已崩溃了,一个精神早已崩溃的人,肯定不能控制自己的所作所为。


况且,欠债与受害本来就是两码事,欠钱的人难道就活该受辱吗?各位冷静下来思考一下,在现实中,精神迫害难道真的比身体迫害更轻吗?


2、警察也是人,他也有自己的利益取向。


我十分清楚的知道,警察也是一个普通人,他们也有自己的利益取向。但是案件中的警察,我不知道到底因何利益取向,让他在面对一个严重的受辱场面后留下一句话后就敢轻松离开了。


案件中,受辱者想在警察离开后也跟着警察一起离开,但是十余人将他们拦住,阻止他们跟警察一起离开。难道这位警察真的不知道,他们这是限制人身自由吗?


虽然警察也是人,也有自己的价值取向,但是当一个人穿上一身警服之后,他就不再是一个普通人那么简单了。因为每一个人民警察在入职前,都必须要清楚的知道自己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每一个警察,都想着出事后才敢进行追责和抓捕,那这个社会如何真正能防范于未然呢?很多时候,乱的根源,就是执法者只知道灭火,不知道防火。


3、执法者的冷漠,也是可以杀人的。


苏联政治家马雅可夫斯基曾经说过: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不要忘记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所以说,执法者的冷漠和毫无人性,很多时候是民众仇恨社会的根源。还记得水浒传里的一百单八将吗?水浒传中的梁山好汉,大都是因为官逼民反,于是他们揭竿而起,聚义水泊梁山。当执法者都选择冷漠的时候,他们便是杀死了人心。


当警察都不管事的时候,就得靠侠客管了。侠客的出现, 大都是因为执法者把人心杀死了。执法者的冷漠,很容易成为暴力催收的土壤。此事件中债务关系的双方,原本就是平等的,但是现在却演化成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恶战。执法者手中的执法权,是要让弱者活得有底气、有尊严,而不是让他们变成更弱者。


4、谁来救赎“公权冷漠”?


在一些国家,公权的冷漠可以被民众监督,在一些国家,公权的冷漠则要靠公权自己反思。但是无论在哪种国家,当警察都冷漠的时候,你可想而知受迫害者的这种绝望。


我们同情弱者,其实就是在同情自己。但是面对公权的冷漠,我们如何替自己讨回公道?难道真的要像梁山好汉一样,聚义梁山,替天行道?


有些国家不禁枪的原因,就是考虑到当公权力都不帮助弱者的时候,能让弱者有能力自己解决问题...


最后,老莫想说的是:如果执法者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的时候,那么执法者的存在就是一个笑话;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的时候,那么法律的存在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转自公众号: 莫讲 作者:老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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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杀的不是人,而是禽兽


一件并不是新闻的旧闻,被媒体报道出来后,却引发了山呼海啸般的争论。


辱母杀人案的悲剧,到底是谁造就?


当地警察的不作为,是造就悲剧的一大原因。当地相关部门对违法民间借贷的缺乏监管,也是一大原因。吴学、杜志浩等从人进化为禽兽,也是一大原因。


禽兽伤人,人只能从本能上反抗。于欢,最终杀死了禽兽。


法律很清楚的规定了杀人、伤人的刑责,从法律上来说,于欢被判处无期并无不妥。


但我们也看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是杀人和伤人。如果杀的是禽兽,那么就不该继续按照杀人的标准来判定。


被杀者是普通人,还是禽兽,这是一个关键点。从生物学角度,杜志浩等人是人。但从人文角度,他们已经不是普通人,而是禽兽级动物。


制定法律,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惩治行凶者,而是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美好。法律的精神,是让生者释然、死者安息。那么江南隐士认为,法律应当有一种进步和升华,就是从死者的人文角度属性来定性,然后再运用法律条文来判决。当死者是普通人时,行凶者按照杀人罪来处理;当死者是禽兽时,按照杀死禽兽的罪来处理。


这里说的禽兽,只是一种代称。法律可以运用一个更美观的名词来代替解释。


人生,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于欢为母杀人是错,不杀保命也是错?于欢真的做错了,应当受到无期徒刑的惩罚?当什么都是错时,那就说明判定对错的标准,要改改了。


社会有善恶,也许监管达不到理想的力度,但至少最后的法律屏障,能给我们一丝温暖。如果法律能升华到江南隐士所提倡的那般,那么对于社会上四处活跃着的禽兽级生物,必将是一种极大的震慑!当我们遇到禽兽时,也能敢于反抗和斗争。


等待着于欢的还有二审,也许我们的呼声能给他一些力量和帮助。我们希望看到于欢在有生之年,还能走出监狱,甚至,与母亲团聚。


转自公众号: 江南隐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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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极其荒谬的判决——谈辱母案


今日,风和日丽,心情愉悦。临近傍晚,看到了朋友圈里转发的“辱母案”,不禁义愤填膺,拍案而起。

马上在网络上查询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如果网络上关于案件的情况报道属实的话,我真的特别想问问一审判决的法官:你们要把法律玩弄成什么样子?

母亲当着儿子的面被人侮辱,而且是非常恶心、没有人性的玩弄,儿子奋起伤人。换位思考,如果这个人是我的话,我虽然是一名“资深”法律工作者,但是我也绝不会考虑法律是怎么回事,于欢只是伤人,我觉得自己可能会“杀人”。

相信大部分人跟我一样,不会再考虑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作为儿子不找刀子拼命,已经枉为人子了。可是,法院却依据法律给了于欢一个无期!

如果这个判决是依法作出的,那么一定是法律错了,这样的法律不符合我们的伦理道德,不符合人性,要之何用?

这个案件发生在山东聊城。

在两千多年前,一位山东老乡与学生讨论过这样的事情,这个老乡叫孔子。“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翻译成白话文就是“子夏问孔子:对于杀害父母的仇人,你会采取怎样的态度?孔子答道:枕着盾牌睡在草垫上,不做官,时刻以报仇为念,与仇人不共戴天。无论市集还是朝堂之上遇见,不用回家抄家伙,往死里打。”

后来有人概括了一句话: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而辱母之仇,能比杀父之仇轻几分?

我们再看中国古代法律的规定。

汉朝的时候,有一个人因为父亲被人侮辱而杀死了对方,皇帝亲自出面赦免了他;之后,汉朝出台了《轻侮法》。

唐朝的时候,祖父母、父母等近亲属被人杀害, 如果子孙与凶手私下和解的, 要被判处流放或者徒刑;即使没有私下和解,知道近亲属被杀而不报官的, 也要受到刑罚处罚。

宋朝的时候,如果是给父母报仇而犯罪,大臣不能判决,需要交给皇帝来决定如何处理。

明朝的时候,为父母报仇而杀死对方的,判决杖六十,这是什么概念的?杖六十在明代是非常轻的刑罚, 比死刑要轻十一二等。

虽然古代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侮辱母亲而杀死对方怎么办,但是在任何一个时代,侮辱母亲并不会认为比杀死父亲轻几分。古代的法律都考虑到了这些特殊的情况,难道我们现代法律不考虑了吗?还是说这些也是糟粕,需要弃之如敝履?

我不知道英美国家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但我知道这种案件是需要陪审团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陪审团成员来自于人们,也许并没有学过法律,只是邻居大妈大叔。由陪审团决定是否犯罪,如果陪审团认为构成某种犯罪的,法官再来在法律规定此种犯罪的量刑范围内决定刑罚。

如此情况,公诉人能说服陪审员于欢构成一级谋杀、可判无期徒刑的重罪吗?如果你是陪审员成员,公诉人过来告诉你于欢构成一个可以判无期徒刑的重罪,你选择guilty还是not guilty?

作为法律人,我也试想了一下如果我是公诉人、法官或者辩护律师我会怎么办?如果我是公诉人,我会想法设法不把这个案件起诉到法院;如果我是法官,我会找理由判于欢无罪或者定罪免处;如果我是辩护律师,我会做无罪辩护,并且告诉各位法官:请你们判决之后想一想,你们是不是母亲生的,如果你们遇到母亲受辱怎么办?想好了再下判决!

好了,原谅我的满腔气愤,上面很多是法律人写的不理智的话语。如果理智的说:是的,于欢可能犯罪,当然要查明被害人之死与他的伤害有多大的关联度,其他意外因素的介入有多大的关联度;但是,无论给于欢定什么罪名,具体刑罚不应该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一个坏的判决,其对社会伦理道德的破坏程度是抄多少本宪法、党章都无法弥补的。法官大人,落笔之前请自重!

作者: 赵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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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案若发生在古代,孝子要不要把牢底坐穿?


“子不复仇,非子也。”——语出《春秋·公羊传》


这里的“仇”盖指血亲复仇,直白点说,父母被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这个道理,孔圣人也是认的,《礼记·檀弓上》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换个今天能听懂的话就是:“弄他!”


在今人看来柔若无骨的儒家,面对人伦冲突,态度暴烈得让人有些接受不了,甚至有“九世犹可复仇乎?虽百世可也。”之语。


复家仇别说九代,就算是百世百代也可以。


我们再来看“刺死辱母者”案,面对11个大汉对自己母亲的轮番凌辱,当然,没有动刀动枪地要人命,22岁的青年于欢掏出了一把水果刀,造成了4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不治身亡。


被人杀死父母和脸被人踩在靴下,眼睁睁看着“讨债者”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作者注:知乎上有人提及为用生殖器抽脸)自己的母亲,究竟哪个更让人目眦尽裂、丧失理智?恐怕都不如那群说了句“讨债可以,不能打人”后转身就走的“公仆们”更让人绝望。


“公仆们”有没有玩忽职守,这是律师和法官pk的专业问题,三解无从置喙,只能说说古人的旧事。


清代建筑董孝子庙之匾额


今天宁波辖下有个县级市名为慈溪,得名据元代袁桷著延祐《四明志》记载:“汉句章董黯,母尝婴疾,喜大隐溪水,不以时得。于是筑室溪旁, 以便日汲。溪在今县南一舍。故以慈名溪,又以溪名县。”


孝子孝行定溪水之名,有以溪名为县名,也算得上是流芳千古了吧。


可这汉代的董黯,记载始见于虞预《会稽典录》中收录三国东吴虞翻的《孝子董公赞》,只有三十二字:“尽心色养,丧致其哀。单身林野,鸟兽归怀。愤亲之辱,白日报仇。海内闻名,昭然光著。”


可见,至少在三国时代,“愤亲之辱,白日报仇”还是孝子孝行,海内闻名的自然也不是故意杀人罪,宋代乾道《四明图经》记载细致:“比舍有王寄者,富而不孝。二母各言其子,寄闻而衔之,伺孝子出,苦辱其母。孝子知之,恐贻母忧,默而不言。母既葬,斩寄首以祭母墓,自囚以告有司。”


由这段记载可见,这位富而不孝的王寄,跑到董黯家里凌辱董母,还知道趁着孝子出门不在家,终究没有十几个大汉破门而入,按住董黯肆意施暴。


那么,明知犯法,投案自首的董黯是不是被“法外施恩”判了无期徒刑呢?


《四明图经》记载:“和帝释其罪,召为郎,不就,以寿终。”


东汉和帝不但赦免了他的杀人罪,还征召他来朝廷做官,他还不干……


尤其要注意的是,这位东汉和帝在位期间,特别废除了一部法律,叫《轻侮法》,是为前代东汉章帝颁布,规定从宽处置为父母报仇之人,也就是说,对董黯的处置,和帝不是依法行事,而是“特赦”。


这种“特赦”在汉代不止皇帝为之,比如之后的汉灵帝光和二年,酒泉女子赵娥父亲被同县人所杀,兄弟三人相约报仇,却先死于瘟疫。赵娥嫁于邻县生有一子,仍不忘复仇,自带刀兵等待机会十余年,终于手刃仇人,立即去县廷自首。

 

古今贤女绣像之中的赵娥


接下来的发展才让人大跌眼镜,面对杀人犯自首,县尉将她“强载还家”,强迫她回家不允许她自首。


禄福长(县长,汉制,县不满万户叫“长”,满万户才叫“令”)尹嘉被她感动,直接自解印绶要弃官放她逃走,赵娥死活不干,后来遇赦免刑,凉州刺史、酒泉太守为她刊石立碑,显其门闾,太常张奂嘉叹,以束帛礼之,翻译过来就是,省市级的领导给她立碑纪念,国家领导人给她送礼。


赵娥本人的事迹,也被写进了《后汉书·列女传》。


以上多为东汉史迹,可能有人说当时儒学大兴,人都被洗坏了脑子,那我们再来看看唐朝。


贞观年间,夏县女子卫无忌,其父早年被同乡卫长则所杀,无忌时年六岁无法复仇,待长大后,在一次聚会上,用砖砸死了仇人,也去自首。此时为唐太宗在位,“太宗嘉其孝烈,特令免罪”,还命公车将卫无忌迁居雍州,赐给田宅,让地方官解决嫁人问题。


此后的唐宪宗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悦年仅12岁,手刃杀父仇人后投案,引发了朝廷激烈的讨论,一代文宗韩愈因此案上名篇《复仇状》,最终宪宗下敕书定性:“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伸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减死,宜决一百,配流循州。” 结果:流放。


自此之后,复仇案件的原则基本遵照了韩愈的意见,即特事特办。


《宋刑统》明确提出:“臣等参详: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仇者,请令今后具察,奏请敕裁。”


所谓敕裁也就是把决定权上交给皇帝,而皇帝也往往采取“减等”的处理,也就是因为其情可悯减刑,这一原则,直到明清两朝,依然大体遵守延续。


最后放一个汉代画像砖上的故事作为结尾。


 武氏祠东汉画像石拓片局部


据《太平御览》所引之萧广济《孝子传》记载:“魏汤少失其母,独与父居色养,蒸蒸尽於孝道。父有所服刀戟,市南少年欲得之,汤曰:“此老父所爱,不敢相许。”於是少年殴挝汤父,汤叩头拜谢之不止。行路书生牵止之,仅而得免。后父寿终,汤乃杀少年,断其头以谢父墓焉。”


父亲当街被殴打,魏汤磕头求告仍不停手,最终引刀成一快。这一事迹,仍镌刻于山东嘉祥县武氏祠的画像砖石之上,而同在山东,今时今日的于欢仍身陷囹圄,等待将牢底坐穿的命运………………


转自:凤凰新闻客户端    作者: 刘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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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404的诗篇——为刺死辱母者于欢所作


吾国,吾不能保护干净的水滴
走过的路悉数消失
童年记忆损毁
扭曲如泼上毒液的面孔
吾不能在马路上扶起跌倒的老人
吾保护一棵树都不能
你们说地是你们的
吾与草木,均为其上租客
吾亦不能保护家乡
祖坟铲平的土地上插满铁厂烟囱
吾不能保护孩子
他们死于洪水死于火
死于白血病死于被骗的哀恸
吾国,吾亦不能保护自己家
你们已杀死太多护家的人
有的是铲土机,有的是活埋
有的是假以律法的子弹
今天,你们说不能保护母亲
被侮辱被损害的不敢发出哭声的母亲
那么杀吧!刀已经渗出血
你们说杀人者死
吾国,那么来吧!来杀了我吧 


转自公众号:小众    作者:玄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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