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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至今对此事件唯一比较客观的文章

2017-03-29 天涯文摘


昨天关于某热点事件的头条文章,发布数小后即破10w+。悲剧的是,这篇文章深夜被系统删除。后台不断有读者留言说:收藏后没来得及看就没了,求重发。重发是不可以的,系统会封号的。想看的朋友可以加下面这个一个小伙伴的个人微信,在她的朋友圈里有完整原文。


今天,小编给大家推荐一篇对此事件分析比较客观全面的文章,希望大家辩证的阅读。

去年北京洋洋死于后,警察立即抛出洋洋嫖娼的真相,并在电视台播放,并禁止微信传播评论洋洋案。洋洋案的真相至今被怀疑。不让讲也挡不住人们内心的怀疑。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一被披露,立即上亿人网上留言评论,有关部门也罕见地允许评论,有关部门的反应处理也非常快。


我昨晚看过判决书全文后,想了一夜,小警君决定今天写出来。



报道中反复强调该案是“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露下体……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对自己及母亲的凌辱之后,山东聊城市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1死3伤”。因此“警方是不作为”、“判决系恶法”,等等。


在新闻报道和法院判决书之间,小警君更愿意选择相信法院的判决书。为什么?因为判决书是经过法庭双方质证后认定的事实,要经得起推敲和上诉。


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判决书全文


当我们连最起码的事实都不了解的时候,凭什么装出一副义愤填膺的样子,去谴责法官、警察和法律?好像不骂一下警察和法官就不爱母亲了!



我们平时都很羡慕某些先进国家的法制社会。崇尚法治,反对人治。认为规则比什么都重要。但是这个案件恰恰反应出我们很多人骨子里却是彻彻底底的人治主义者。本案量刑在法理上完全没有问题,而很对人更愿意从感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看看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即使他有千百种杀妻的理由和动机,只要法庭上不认可,说什么都没有用。



所以说尊重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本事放在二审法庭上去辩驳,这才是法制社会倡导的,以下几点,是报道没有详细说明的几个关键点:


关键点一:警察是否抛下一句话就离开现场,才导致于欢绝望杀人?



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于欢在法庭确认的证言中是这样陈述的:“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到外边了解情况了”。也就是说于欢是明知派出所还在现场了解情况的。至于于欢用刀伤人的动机,他也说的很详细。是催债者要于欢坐到沙发上,于欢说自己不配合。之后催债者殴打于欢,于欢用桌子上的刀捅伤对方。



从该厂员工马金栋的证人笔录中也可以得知。在报案后派出所民警在短时间内就到达现场,之后就站在门口和马金栋于秀荣了解情况。同样不是媒体所说的离开。而且员工马金栋还提到,母亲苏银霞和他儿子于欢在警察来到之前是和讨债的人相互推搡起来,而非报道中所提,在长达一个小时的时间里任人凌辱。



甚至苏银霞叫来的张立平也证实当时:“苏总和对方互骂”。



杀人者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本人也在笔录中说到,在苏银霞向民警说明对方打人后,民警只是站在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也就是说民警来到现场后进入的是现场调查程序,并不是直接离开。而且这句话中还说明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苏银霞和于欢一样,也是明显知道民警站在门口调查证人并未离开的。这就是不存在媒体报道所说,警察坐视不管离开现场,于欢冲出于绝望,而刺死别人的动机。



证人张博也证实,警察来到现场后:女老板和他儿子说对方打了他们。讨债的杜志浩(死者)等人则否认。民警交代讨债一方:“你们要债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事实上,民警交代完这句话之后,就站在门口和工厂员工了解是否有打人的情况。


关键点二:被杀者有没有把生殖器往其母亲脸上蹭



很遗憾,无论是在判决书的笔录中还是在媒体报道的这篇文章中我也没有找到有关被杀者用生殖器往其母亲脸上蹭的表述。不知道这个信息的来源哪里。相反文章中暴露出不少与事实相矛盾的地方。


1、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个人看守,不允许出门。从字面意思理解,催债人员一到现场就开始限制母子的人身自由。



事实上,媒体报道引用的这个员工于秀荣在法庭上的证词中陈述该母子除了被催债人员跟着之外行动是自由的,甚至还在伙房里待了一个多小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发生在9点半到10点10分之间的这段时间内。


2、根据于欢供述,催债人员脱裤子露出下体后,被员工马金栋及时劝阻了,并没有提到“生殖器蹭脸”或者KJ的事情。



3、文章中第3个疑点,员工于秀荣在报道中所述催债人员在母子面前放黄色录像的情节,我在判决书所载所有的证人证言,甚至母子的证言中都没有找到。我只看到于秀荣在笔录中陈述自己在宿舍中待了两个小时左右,听到办公楼那边乱哄哄的,才和对象一起赶过去。这个放黄色录像的情节是否是他亲眼所见就不得而知了。员工刘付昌也证实,母子二人在伙房吃饭的时间是晚上8点多。两个多小时后,也就是案发的十点。


关键点三:于欢刺人是否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首先必须符合两个要件,正当性和时间性。


正当性是指行为正当。一是防卫所保护的利益是正当的,不是非法的,因为犯罪利益肯定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二是方式正当,不能超过合理限度。


本案中催债人实施的不法侵害目的是为要债,采取的手段方式也是限制被告人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贬损被告人及其母亲的人格尊严,催债者断不会舍弃自己的健康权益而追求经济利益,而于欢直接采取了有可能伤及被害人生命权的方式处置问题,显然不是必须。


第二方面,被害人一方虽人多势众,然而警方当时已经达到现场,虽暂时离开第一现场,但只是在屋外调查,并未远离,其时,当时双方的力量对比并未达到完全失衡情形,于欢直接持刀攻击实属非必须。


第二时间性:简单说就是于欢在刺死对方的行为发生在和对方的肢体冲突中。简单的说就是打架中。而不是自己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刺死对方。而是对催债方的行为出于愤怒后刺死对方。


举个栗子:

一个顾客到一家黑饭店吃饭,结果因为结算问题和老板发生冲突。老板和店里的员工对顾客进行羞辱,并不让其离开。其他食客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交代双方不要打架后,叫了报警的食客到门口了解情况。就在门口了解的过程中,顾客和店老板发生冲突并用刀将老板砍死了。谁的责任大一些?


至于说于欢的母亲及亲属在之后因为涉嫌伪造公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几千万被公安机关查处。死者交通事故撞死少女逃逸,债主被作为涉黑查处都是本案之外的事情了。就事论事,于欢都是故意伤害致死。起因对方是高利贷且方式不当属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故杀人也没有常理讲的偿命,降为无期徒刑。



最后,说一点本案之外的题外话。当今社会是自媒体的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到社会公共事件的讨论当中,但每个人不同的教育水平,不同的逻辑思维方式,不同的信息掌握范围,都会对事件产生不同的看法。小警君认为,在自己不擅长的领域,在信息掌握不全面的情况下,为发泄情绪而大发议论,尤其是对法律事件肆意评论,在我国现有国情下,不仅是案件受害者的伤害,更是对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伤害。


喊得响不代表就是正义的,嫉恶如仇的情绪绝不能替代法律,盲目的评价绝不能代表民意,连判决书都没看就敲出的抨击绝不能代表正义。当然,小警君也和大家一样谴责当子辱母的禽兽永世不得轮回。


真正牛逼的律师向来是在法庭上获取胜利,而不是裹挟舆论,误导舆论抨击警察不作为、抨击判决徇私枉法。

作者:王奕佳/小警之家专栏作者

  扩展阅读  

法律不外乎人情:美国陪审团制度简介



按:中国人常说,“凡制法度必因人情”。这话不假,问题是怎么落实?它需要一个制度,以及一群加持制度的人。指望法官尽量考虑民情,总是不够的。需要民情的载体本身参与其中。在英美,这个载体就是陪审团。它从常识和良心出发,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裁定guilty or not guilty(有罪还是无罪)。这种常识和良心就代表了一个社会长期演化形成的民情。这样一来,民情就不可避免地反应到判决之中。


判决因应民情,结果未必无可指摘,但判决脱离民情,必定失去公信,虽良法亦不可挽回。故而托克维尔曾说,“法律不基于民情,则不可久存”,因为“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坚强耐久的力量”。


与此同时,陪审团参与庭审,又是政治(法律)社会化的途径,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它把人民请上法庭,由慎思明辨的法官为之上课,教导他们“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使人们对自由的爱好不至于沦为破坏性的激情。由此,法官的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使他们养成了自由的习惯。因此在托克维尔看来,“事实上拯救了英国的自由的,正是民事陪审制度”,而“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审判制度当中获得的”。


最终,陪审团制度所养成的“自由的习惯”与法律人的“法学家精神”相互支持,使得英美能够把政治问题司法化,使民众的自由激情和权力的专制激情都得到驯化。这或许就是英美长治久安之道。感兴趣的读者可参见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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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视频有5分钟,建议在Wi-Fi状态下观看,土豪随意。译者@螺丝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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