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聊天记录如何成为有效证据?广州南沙法院有办法!
微信、qq聊天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某次官司中拿出与对方的微信、
QQ等聊天记录截图,
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相信不少街坊都不知道答案,
一起来看看南沙法院是怎么回答的——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认定标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规范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证标准。
超两成合同
有条款通过互联网商定
此外,电子证据类型也出现大幅度扩张,从一开始的电话录音、视频录像逐步开始向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类型扩展,并成为主要的电子证据类型。
据南沙法院统计,在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涉微信证据,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数量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了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出台规则
破解电子证据认定难问题
据南沙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皓介绍,当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
以应用最广的微信为例,由于微信并非都是通过手机号码实名绑定,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难以判定。
因纠纷是事后发生,很多当事人在交易的当时,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甄别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存在较大困难。而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也较难认定。
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表示,电子证据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原件”“文书”等证据概念,相应地,一些传统证据规则如果不与时俱进、加以发展,反而会影响电子数据被采纳为证据,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目前,民商事诉讼程序中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鉴证方面的法律规定零散且不成体系,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电子证据公证、鉴证机构又较少,给诉讼参与人造成一定困扰。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明确举证要求
提升互联网电子证据有效性
当天的发布会上,小南看到《规程》围绕互联网电子证据概念、类型、举证程序、要求和认证规则等作了详尽规定。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予以界定,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并结合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证据类型,将其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针对各种证据类型,《规程》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方面作出指引,包括固定证据的方法、使用的存储介质形式、在庭审过程中展示证据的程序等。同时法院也在立案窗口和送达应诉材料时专门提供举证指引清单,对于有提交此类证据的当事人及时进行指导,减少当事人不规范的举证行为,提高诉讼效率。
《规程》还对法官采信电子证据的认证过程进行规定。明确电子证据当事人身份事项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对于能够通过公证方式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问题的,引导当事人进行公证或者鉴证。
对微信相关证据
作详细规定
由于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中微信相关电子证据案件数量占了绝大部分,《规程》对于涉及微信的举证要求作出详细列举。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
而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来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编辑:刘嘉欣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图源:南沙新区报;记者 刘伟
投稿邮箱:nanshane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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