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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创新企业竞争力!南沙发布15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见


昨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小南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意见》从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完善配套制度三个方面出发,提出15条内容,明确了自贸区法院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自贸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意见》将从加强商标权、著作权、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数据知识产权、创新企业和创新人才合法权益、创新成果转化保护以及强化诉讼保护着手,着力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司法保护机制。


提升创新企业国际竞争力

新的商业模式在自贸区内不断出现,《意见》中提到要“妥善处理涉及商业模式创新的案件”。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梁颖表示:“成功的商业模式能给企业提供独特价值,商业模式的革新会给企业带来一定时间内的竞争优势。保护意见的第6条鼓励和保护的就是这种竞争优势。”梁颖指出,审判过程将秉持“宽容谦抑、审慎介入”的司法理念,从最小程度干预的原则出发,保护正当的竞争,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梁颖还提到,将加强新型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保护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海洋科技、新材料等科技创新成果,支持强化粤港澳联合科技创新,积极促进广州南沙成为华南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高地,加大对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创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明确加大对数据库、数据类商业秘密等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深入研究数据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加大对侵犯数据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数据使用安全。



及时收集证据

保障当事人权利


举证难、赔偿难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最常见、也是最棘手的问题。针对“举证难”问题,《意见》规定要依法及时适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等措施。


对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根据其申请及时出具调查令,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正确把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影响,依法作出诉前、诉中行为禁令,避免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针对“侵权损害赔偿难”,《意见》提出,在确定赔偿额时,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全面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使赔偿数额的认定能够达到加强保护的效果;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切实提高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及完善。



设驻口岸知识产权纠纷

调处中心


《意见》提出将与海关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驻口岸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心,强化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障。


“南沙自贸区法院一直致力于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自贸区的多种平台建设,除了驻口岸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心外,我们还在积极推进南沙区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建设。”梁颖指出,该制度目的是联系自贸区内市场监督局、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交流,聚多方之力,共同构建大湾区、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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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胜表示,发布该《意见》是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的举措。《意见》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凝聚保护合力,为粤港澳大湾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打造自贸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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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法院知识产权

审结案件增长48.5%


2018年南沙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52件,同比增长46.75%;审结1169件,同比增长48.54%,涉及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结案率达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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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法院对典型复杂案件采取精细化审理:

例如审理全国首例“歌咏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件,为同类案件审判作示范;

通过审理创维公司的维权案件,规范拼多多平台及其商户的经营行为;

在审结的大众搬屋公司的维权案件中,作出首个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公众号侵权信息的判决;

在沃尔玛诉风信子、山姆冷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探索普通法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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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奶茶侵权案宣判

加盟开店要验明真身

通过加盟开了“答案”奶茶店,却被告知侵犯商标?发布会当天,南沙法院现场宣判了一起关于“答案”茶的特许经营纠纷案。此前,“答案”奶茶通过“抖音”平台的传播成了网红奶茶,加盟店面开遍全国,于是,当事人钱某和李某起意开店。



钱某与李某经市场考察,与某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某城公司向二人提供“答案茶”项目标识的使用权,钱某、李某支付相关费用,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收取不低于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2018年6月,二人合伙经营的以“答案茶”为门头标识的奶茶店正式营业。然而,两个月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向钱某、李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门头使用“答案”两字违反《商标法》规定。



原来,名字为“答案”的第7223434号商标所有权人为南京某餐饮公司,且未授权某城公司使用该商标。为此,钱某、李某认为某城公司恶意隐瞒信息,致合同目的不能达成,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某城公司返还各项费用计7.9万元,并赔偿违约金2.3万元。



某城公司则称,公司从未恶意隐瞒任何信息,该公司有权将自身未注册的项目标识授权他人使用,该公司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培训、运营指导、技术咨询等合同义务。本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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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是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的目的主要在于利用“答案茶”标识的知名度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利润。因某城公司不拥有“答案茶”相关项目标识,致钱某、李某无法正常使用该标识,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某城公司返还各项费用7万元,赔偿违约金1.3万元。



编辑:Alice

来源:南沙新区报;记者 林丹贤、刘伟(摄),通讯员 付斌、王君

投稿邮箱:nanshane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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