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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明确了,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该批复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法释〔2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4月20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此次政策具有非常好的务实精神,对于各地2023年处理保交楼事件具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过去对于开发商、银行、建筑商等方面的权益维护内容,主要把建筑商、工程商、设备商、材料商等排在首位;现在遇到了购房者、退房者和建筑商等方面涉及权益优先的问题,此次最高法已经非常清晰地明确,购房者和退房者的权益应该受到优先保护。

丨来源:人民法院报、顶端新闻、中国房地产报丨责编:郭楷彦丨校对:韩娇娇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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