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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非法开垦土地、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类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集非法开垦土地、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类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打击非法开垦林地草原、偷挖盗采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持续改善伊金霍洛旗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伊金霍洛旗实际,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非法开垦土地、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类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内容


(一)涉及林草违法违规线索方面


违法违规占用林地、毁坏林地、毁林开垦、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毁草开垦、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违规取土、采砂等破坏草原行为;破坏、侵占湿地资源行为;非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行为;在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破坏林草资源行为等。其中,以下情形将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4.两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5.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
6.盗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盗伐幼树200株以上,价值20000元以上;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
7.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1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1立方米以上的、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的;
8.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9.其他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


(二)涉及矿产土地领域违法违规线索方面


1.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其中,以下情形将追究刑事责任:
(1)对非法采矿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非法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3)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开采者提供电力、民爆物品、工具设备、存储场地以及“探、采、挖、洗、选、运”等便利的;
(6)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7)参与、包庇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
(8)其他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


2.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其中,以下情形将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三)涉及水利领域违法违规线索方面


1.非法取用水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在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禁止的各类行为的。


2.非法占用河道违法违规行为


在河道水库水域管护范围内围垦湖泊的;未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的;在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手续前,擅自从事河砂资源开采活动的;已取得相关手续但在采砂作业时,超范围、超深度、超量的;未经行政许可审批或不按行政许可审批要求建设涉河项目的;存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乱弃、修建围堤、拦河坝、缩窄河阻道、修建阻碍行洪物体及开挖鱼塘养殖等各类违法的;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四)涉及环境保护违法违规线索方面


1.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按照规定使用、维修或者更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在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排放大气污染物;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或者提供虚假监测数据,工矿企业在建设、生产、装卸、运输等活动中,以及违规露天堆放原料等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水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


擅自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污水,导致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从事可能危害水质的开发活动或排放有害物质;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条件,擅自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故意或过失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在水体中倾倒、堆放垃圾、废弃物等固体废物,污染水体;伪造、篡改监测数据,隐瞒或谎报水污染情况,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备的,逃避监管。


3.固废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违反规定贮存、处置、转移、运输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未依法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


4.环境影响评价执行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五)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方面


第三方机构存在监测数据、出具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造假等行为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黑涉恶的以及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线索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可采取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尽可能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绰号)、住址或户籍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时间、地点、经过、结果)、证据等,以便进一步调查核实。为方便了解事实经过,随时补充举报内容,请尽量实名举报并留下联系方式。线索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及其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因泄漏信息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二)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提供线索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举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前期调查,构成刑事犯罪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程序移送旗公安机关依法办理。举报人反映与非法开垦土地、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类违法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案件、个人诉求、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请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线索举报方式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一)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


举报电话:0477—8966151


电子邮箱:yiqilyj@126.com


举报地址: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四楼412室(伊金霍洛旗达尔扈特路与文明西街交叉路口往西南约70米)


(二)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


举报电话:0477—8683471


电子邮箱:137057@qq.com


举报地址: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股106室(伊金霍洛旗通格朗南路可汗街交汇北侧)


(三)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利局


举报电话:0477—8963768


电子邮箱:327098301@qq.com


举报地址: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利局政策法规股714室(伊金霍洛旗金辉大厦)


(四)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


举报电话:0477—8969060


电子邮箱:yjhlqsthjj@163.com


举报地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6003室(伊金霍洛旗阿镇尚岛国际1号写字楼)


(五)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举报电话:0477—8969055


电子邮箱:1095099401@qq.com


举报地址:伊金霍洛旗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二楼综合保障室(原森林公安局)


(六)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阿勒腾席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2293618


2.乌兰木伦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8972131


3.伊金霍洛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8961032


4.札萨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8951553


5.纳林陶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5149588221


6.红庆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8821153


7.苏布尔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8975900


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开垦土地、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类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监督举报。


法律链接:


一、涉林草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4.《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5.《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涉矿产土地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涉水利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7.《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


四、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五、涉公安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利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2024年9月12日


源: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利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丨责编:陈思雨丨校对:苏娜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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