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方枇杷止咳颗粒、鱿鱼...蚌埠一批食品药品被查出问题,有你买过得吗?
据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
最新一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1家大药房、1家卫生院
及1家海鲜店被处罚
当事人:蚌埠市九龙大药房有限公司荆山路店
地址: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28号楼1单元1层101号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违法事实:
我局收到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线索移送函》,显示福建省泉州罗裳山制药厂生产的劣药复方枇杷止咳颗粒(批准文号:Z35020104,批号:160101)经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往你单位。2018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于2016年8月25日从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过上述劣药,现已售完。
经查,你单位共购进上述劣药5盒,购进价格为3.8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货值金额为60.00元,现已售完,违法所得为41.00元。同时,针对你单位销售劣药的行为,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壹元整(41.00元)。
当事人:五河县城关镇卫生院
地 址: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37号
邮 编:233300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7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二楼口腔科内操作台上查见固定义齿2组,每组均用抬头为《精冠义齿制作中心订单》的单据包裹,无其他标识。你单位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上述义齿为固定式金属义齿,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该产品通过业务员送货上门,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货值200元,无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2、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当事人:李**(李*海鲜)
地址:蚌埠市龙子湖区肉联厂水产区5排5号1204号
违法事实:
2016年1月13日,我局对你经营的鱿鱼进行抽检,经检验,甲醛指标不符合《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标准要求。
经审查,你经营的海鲜店共采购甲醛不合格批次的鱿鱼10公斤,我局抽检购买样品1.5公斤,其余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12元/公斤,涉案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12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你违法经营的鱿鱼货值金额较小,予以从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120元);2、并处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罚没合计壹拾贰万零壹佰贰拾元整(120120.00元)。
来源: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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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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