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涉及蚌埠这些区域→
因朝阳路东侧与淮河路北侧交叉口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的需要,现制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内和蚌山区政府网站上同步公示,方案具体内容请到项目区域现场,蚌山区政府网站:(https://www.bengshan.gov.cn/)查询,对该方案有异议者,请携带相关证件在30日内,向蚌山区住建交通局或纬二路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552-3137112
0552-2041917
特此公告。
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蚌山区纬二路街道办事处
2022年6月14日
朝阳路东侧与淮河路北侧交叉口改造
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征收目的及方案制定依据
因旧城改建需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拟对朝阳路东侧与淮河路北侧交叉口改建项目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
该区域范围:东至规划红线、西至规划红线、南至淮河路、北至规划红线。(详见征收红线图)
第三条 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及安置地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领取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
(1)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也可以选择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计算。政府确定的优惠价,以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被征收住宅的具体结构、楼层等状况,按下列公式确定:
住宅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元/㎡-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
(2)除住改营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补偿金,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住改营房屋,视其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延续经营年限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房屋价值补偿金:
①延续经营满6年以上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5%计算;
②延续经营满5年不满6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③延续经营满4年不满5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5%计算;
④延续经营满3年不满4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
⑤延续经营满2年不满3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5%计算;
⑥延续经营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实施就近或异地安置,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
(1)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
征收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安置房为高层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基础上增加8平方米。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差价基数为200元/m2。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屋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等建面差价款=(等面积差价基数+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②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含高层安置房增加的8平方米,以及户型设计原因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其中,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价基数为1000元/m2;若有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乙方若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条件的,安置时也可以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相应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按下列公式确定:
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部分的差价款= 1000元/㎡×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差价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平均单价×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③被征收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④低保户被征收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①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该款的50%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②、③目标准结算。
⑤安置房楼层系数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确定,各楼层系数的加权平均值为1。
(2)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
征收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异地安置及被征收人要求扩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征收人按本条符合独立计户款项中相应标准支付。
②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支付差价款。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1、搬迁补偿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支付2次搬迁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支付1次搬迁费。
2、非经营性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实施安置时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3%计算;其它非经营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5%计算。
3、装修附属物补偿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附件五。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4%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6%计算。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其搬迁之日起至实施安置之日止按规定标准支付停业损失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停业损失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0.5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业损失费。
该区域内房屋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就近或异地还原。
第四条 签约期限
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为准(不少于3个月)。
第五条 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征收住宅和其他非经营性住房,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征收部门提供。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腾退周转房。
第六条 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还应按下列标准向其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1000元/m)x10m
非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x20%
对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不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二)奖励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超过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推迟1天,每平方米奖励费递减10元。
第七条 货币化补偿后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安置的优惠政策
1、对该区域内的被征收户凡符合26号令独立计户优惠条件且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以下的被征收选择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安置的政府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与45平方的差额部分,每平方米补贴 1000元。
2、被征收户选择货币买断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实物安置的,原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部分的购房款,政府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6个月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补助1%,7-12个月签订购房合同的补助0.5%。
3、根据市相关文件精神,该区域被征收户选择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实物安置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户自愿选择以征收补偿款选购商品房(二手房)的,给予原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价值补偿金5%的补贴。给予5%的购房补贴是对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行为的鼓励。无论被征收人是采取购置住宅或非住宅实行安置的,当所购房屋价值大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时,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为基数计算 5%的购房补贴;但所购房屋价值小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时,以所购房屋价值为基数计算5%的购房补贴。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1年内没有购买房屋的,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4、以上三条选择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实物安置的优惠补贴政策。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住宅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
被征收住宅符合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然经公证、判决,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征收时不作为分别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征收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等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可与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合并作为一户,享受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二)住改营房屋的认定
征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使用性质由非经营性改作经营性的房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视为住改营房屋:
①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或属1996年以前(含1996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②有与房屋座落相符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③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该房屋用于延续经营年限达2年以上。
住改营房屋用于延续经营的年限,应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内计算。同一住改营房屋分不同时段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间隔不得大于1年,否则,间隔期以前的经营时间不得计入延续经营年限。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最后一次所办营业执照的有效期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已间隔1年以上的,不得视为住改营房屋。
附件:
1、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
2、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
3、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2022年6月14日
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因滨河大道蚌山区路段改建工程的需要,现制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内和蚌山区政府网站上同步公示,方案具体内容请到项目区域现场,蚌山区政府网站:(https://www.bengshan.gov.cn/)查询,对该方案有异议者,请携带相关证件在30日内,向蚌山区住建交通局或纬二路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552-3137112
0552-2041917
特此公告。
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蚌山区纬二路街道办事处
2022年6月14日
滨河大道改建工程蚌山区纬二路
街道路段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征收目的及方案制定依据
因旧城改建需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拟对滨河大道改建工程蚌山区纬二路街道路段项目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
该区域范围:东至规划红线、西至朝阳路、南至规划红线、北至规划红线。(详见征收红线图)
第三条 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及安置地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领取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
(1)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也可以选择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计算。政府确定的优惠价,以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被征收住宅的具体结构、楼层等状况,按下列公式确定:
住宅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元/㎡-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
(2)除住改营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补偿金,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住改营房屋,视其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延续经营年限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房屋价值补偿金:
①延续经营满6年以上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5%计算;
②延续经营满5年不满6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③延续经营满4年不满5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5%计算;
④延续经营满3年不满4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
⑤延续经营满2年不满3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5%计算;
⑥延续经营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实施就近或异地安置,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
(1)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
征收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安置房为高层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基础上增加8平方米。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差价基数为200元/m2。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屋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等建面差价款=(等面积差价基数+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②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含高层安置房增加的8平方米,以及户型设计原因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其中,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价基数为1000元/m2;若有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乙方若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条件的,安置时也可以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相应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按下列公式确定:
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部分的差价款= 1000元/㎡×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差价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平均单价×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③被征收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④低保户被征收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①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该款的50%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②、③目标准结算。
⑤安置房楼层系数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确定,各楼层系数的加权平均值为1。
(2)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
征收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异地安置及被征收人要求扩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征收人按本条符合独立计户款项中相应标准支付。
②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支付差价款。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1、搬迁补偿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支付2次搬迁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支付1次搬迁费。
2、非经营性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实施安置时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3%计算;其它非经营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5%计算。
3、装修附属物补偿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附件五。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4%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6%计算。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其搬迁之日起至实施安置之日止按规定标准支付停业损失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停业损失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0.5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业损失费。
该区域内房屋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就近或异地安置。
第四条 签约期限
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为准(不少于3个月)。
第五条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征收住宅和其他非经营性住房,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征收部门提供。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腾退周转房。
第六条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还应按下列标准向其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1000元/m)x10m
非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x20%
对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不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二)奖励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超过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推迟1天,每平方米奖励费递减10元。
第七条 货币化补偿后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安置的优惠政策
1、对该区域内的被征收户凡符合26号令独立计户优惠条件且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以下的被征收选择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安置的政府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与45平方的差额部分,每平方米补贴 1000元。
2、被征收户选择货币买断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实物安置的,原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部分的购房款,政府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6个月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补助1%,7-12个月签订购房合同的补助0.5%。
3、根据市相关文件精神,该区域被征收户选择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实物安置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户自愿选择以征收补偿款选购商品房(二手房)的,给予原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价值补偿金5%的补贴。给予5%的购房补贴是对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行为的鼓励。无论被征收人是采取购置住宅或非住宅实行安置的,当所购房屋价值大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时,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为基数计算 5%的购房补贴;但所购房屋价值小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时,以所购房屋价值为基数计算5%的购房补贴。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1年内没有购买房屋的,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4、以上三条选择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实物安置的优惠补贴政策。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住宅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
被征收住宅符合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然经公证、判决,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征收时不作为分别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征收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等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可与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合并作为一户,享受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二)住改营房屋的认定
征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使用性质由非经营性改作经营性的房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视为住改营房屋:
①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或属1996年以前(含1996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②有与房屋座落相符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③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该房屋用于延续经营年限达2年以上。
住改营房屋用于延续经营的年限,应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内计算。同一住改营房屋分不同时段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间隔不得大于1年,否则,间隔期以前的经营时间不得计入延续经营年限。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最后一次所办营业执照的有效期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已间隔1年以上的,不得视为住改营房屋。
附件:1、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
2、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
3、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2022年6月14日
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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