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种药品不同药店不同价?监管部门回复→
同种药品不同药店不同价
监管部门:经营者自主定价
随着国内多地优化调整防控政策,全国进入疫情防控新时期,解热镇痛类、退烧、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药品市场需求急剧增加。近日,市民王先生通过新媒问政平台反映,两家药店买药,同样的药品价格不一样,社区医院药价也不尽相同,咨询相关部门是否有监督机制,让群众购药有所保障。
药店工作人员表示,受进货成本上涨以及市场供需影响,药店的销售价相比以往的确有不同程度的上涨,但价格均在市场监管局规定范围内,“目前,我们只能保证防疫药品价格涨幅在规定区间,因为药厂的出厂价一直在变,而每家药店的订单时间、进货渠道都不同,相关药品价格自然也不一样,哪怕是同一间药店,因为批次不同,出现涨价现象也在所难免。”
2至于非防疫药品的价格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基于同样的原因,同种药品不同药店价格不一现象依然存在,只是因市场需求未出现较大波动,整体价格也保持平稳,“我们的非防疫药品现货相对充足,每个月的销售量大致平稳,价格几乎没有变化,所以,大家也没有调价的动力。”
市场监管部门药价不一属正常现象 多措并举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根据国家发改部门发布的药品价格改革意见,早在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类药品外,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所以,同种药品不同药店价格不一属于正常现象。”采访当天,针对记者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局长钱乾如是回答。
既然药店可以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定价
那么防疫药品及相关物资价格
是否不受约束
经营者就此可以“漫天要价”吗?
“当然不是!”
钱乾坚决地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据她介绍,早在今年4月,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和发改委部门就针对在疫情期间全省范围内民生防疫用品价格规定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考虑到疫情防控导致供需变化,《意见》对我省线上、线下销售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划定了涨幅认定标准,相关商品一旦超过规定进销差价率,即可认定违法,并给相应的处罚。”
进销差价率
所谓“进销差价率”,是指商品的销售价格与进货成本之差与销售价格的百分率比值。按照《意见》规定,该比值是依据今年3月19日前3天内的同类商品最高进销价率而定,通俗地说,所有药品的销售价涨幅不能超过今年3月中旬的涨幅,否则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及时改正,或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为了稳定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今年12月初,我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的医疗药品及用品经营者发出了《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组织执法人员张贴到各药店,提醒广大经营者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确保标价要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医疗药品及用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严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我市市场监管局还在全市成立了6个检查组,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各地,对药店等相关经营场所开展全覆盖的价格检查。12月9日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35人次,检查零售药房641家次,确保药品市场价格稳定,并围绕12315投诉举报、网络舆情和市场巡查检查发现的线索,对涉嫌违规销售行为开展调查。
据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市场监管局将持续紧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有关要求,紧盯市场药品价格波动情况,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全市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来源:蚌埠日报社
融媒体记者 :贾铁成 文/图
编辑:徐捷
校检:司从建
审核:朱素贤
切实维护全市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