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曝光!蚌埠这些商家被点名!
2023年,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民生领域计量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民生关切的重点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邢氏阿木龙虾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蚌埠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市局计量科、市计量院对当事人使用电子秤暗访检查。
检查发现,店内在用电子计价秤未贴有强检合格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该电子秤送检专业机构被确认为含作弊功能计量器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和没收违法所得19446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山区洪志盱眙龙虾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蚌埠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市局计量科、市计量院对蚌山区洪志盱眙龙虾馆在用电子秤暗访检查。
对当事人使用电子秤进行现场检测时,放上500克砝码显示700克。该电子秤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和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济开发区老铺子饭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在蚌埠经济开发区老铺子饭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现场查见ACS-30型电子计价秤。
执法人员将5kg砝码放置在秤上称量时,显示重量为6.26k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对蚌埠经济开发区老铺子饭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和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河县沟谢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燃油加油机案
2023年5月,五河县市场监管局对五河县沟谢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一台某公司生产的“三金”牌燃油加油机现场正在使用,该加油机外壳上未见有检定合格证明,该加油机现场经五河县市场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计量检定结果为合格。
经查,当事人购买该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怀远县陈集龙化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的燃油机销售柴油案
2022年11月,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对怀远县陈集龙化加油站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有一台加油机铅(签)封被破坏,加油机主板也被私自进行了改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和没收违法所得30670.61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老邵盐水鸭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对老邵盐水鸭店店内在用电子秤进行检查。现场检测时,电子秤放置1kg标准砝码示值为2.3kg,1.5kg砝码示值为3.46kg。
经怀远县市场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结论显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固镇县刘集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超期未检医用计量器具案
2023年1月,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刘集镇中心卫生院在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该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上次检定日期为2021年9月,根据《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检定规程JJG744-2004》的要求,该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检定周期为1年,应于2022年9月再次检定,现已超期未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八、固镇县连城镇友谊商店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3年10月7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连城镇友谊商店内在用的型号为ACS-30台秤进行检查发现:该台秤自2023年1月购进使用一直没有申请计量检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500元。
九、蚌埠市龙子湖区伯爵烟酒便利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11月4日晚,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伯爵烟酒便利店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负责人齐红林及举报人已被执法民警带到龙子湖区延安派出所。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现场视频证据显示:1、使用500克砝码测量该店电子秤显示重量为600克;2、举报人在该店购买的苹果在该电子秤上称重显示5.9斤,但在举报人自带电子秤上称重显示4.35斤。执法人员检查涉案电子秤发现用500克标准砝码测量显示为600克,确定为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元的行政处罚。
十、龙子湖区延安北路农贸市场李广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11月,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子湖区延安北路农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开展暗访检查。
在检查到活鸡经营户李广明摊位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其使用电子秤无任何检验标志、无铅封,使用500克标准砝码测量电子秤显示550克,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李广明处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蚌埠市龙子湖区火车站百大超市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11月5日,接消费者举报,龙子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火车站百大超市店进行检查。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现场视频证据显示:1、举报人使用500克砝码测量该店电子秤显示重量600克;2、举报人在该店购买的梨在该电子秤上称重显示5.7斤,但在举报人自带电子秤上称重显示4.7斤;3、该店负责人当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销毁不合格电子秤。该店负责人的行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龙子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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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日报社
融媒体记者:何沛
编辑:司从建 校检:袁玉柱
审核:李博
监制:王静 总监制:孟儒存支持严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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